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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济大学
原标题:从“SFC商标案”看“未注册有影响商标”的保护
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已经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具备显著性,并可以引导消费者认知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现行《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换言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全面、系统的保护;《商标法》虽然并不排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相对于注册商标,在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上都相对减弱。
尽管如此,事实上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未注册商标,这是为什么呢?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因为小企业对商标保护的必要性缺乏应有认识;有的是因为企业不了解商标注册流程,误认为商标注册需要花费较大成本;有的是因为企业忙于生产经营,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品牌维护;有的是因为企业并不打算长期使用某个固定的商标,而是不定期的地推出新的子品牌,不愿意在同一个商标上投资过多。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当某个企业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时,反而存在着被起诉侵权的风险。
例如,2014年,春回大地公司提出“SFC”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核准,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录像带发行、娱乐、配音等)。2016年,春回大地公司发现上影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SFC”标识,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上影公司辩称,“SFC”系其英文企业名称的简称,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上影公司已将“SFC”作为企业简称及商标进行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且持续至今。一审法院认为,上影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了“SFC”商标,且经营规模较大,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一审判决后,春回大地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该案中,上影公司之所以得以胜诉,原因在于现行《商标法》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不难看出,尽管商标法以“注册在先”为商标保护的原则,但是为了尊重那些“使用在先”并积累了一定商誉的商标,仍为其预留了继续使用的空间,从而实现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动态的利益平衡。但是,这一使用豁免不是没有条件的。
首先,必须证明商标达到“一定影响”,即在某一区域内为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所熟知,但不要求达到“驰名”的程度;
其次,尽管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限于原商标使用范围,并且要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从“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可以看出商标法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限制,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看出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某种“隐性惩罚”。由此可见,及早注册商标,仍然是企业商业竞争的优势策略。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企业在先使用的商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又得知其商标被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被注册时,应该怎么办呢?对此,企业可以尝试从《著作权法》中获得帮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正是一种典型的“在先权利”。
因此,对于那些缺乏足够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而言,如果企业能证明商标图文组合设计系自己原创并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就可以主张未注册商标同时还构成作品,从而通过著作权来阻止其他企业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这种方法,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此类维权方法在很多案件中得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
但是,如前文所述,对于企业而言,最为妥善的维权方法,仍然是早日将自己经营的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这样才能获得更为周全的保护。
注释:
[1]陈颖颖、刘静:“电影票上使用“SFC”侵权了?法院:上影公司在先善意使用”,载“上海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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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同济大学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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