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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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人
原标题:声音商标,今天你通过了吗—声音商标的申请与审查现状分析
自2014年5月我国新《商标法》实施后,声音商标就被纳入可申请注册的商标范围。区别于以往的平面商标,声音商标的申请量和审查通过率如何?有多少我们熟悉的声音获得商标专用权?
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何呢?声音商标的审查是否有争议呢?笔者通过从国家商标局检索的数据带您来分析答案。
一、我国声音商标的申请和审查现状
声音商标申请量分析。从图1-图2我们可以看到,依据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经过笔者检索,自2014年05月04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第一批9个声音商标,截止至2018年6月19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了共564件声音商标申请,申请人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通信企业、电商企业和一些民间组织,自然人申请人稀少。
声音商标的申请量和主要申请人分布。从图3我们看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了71件,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39件,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了20件,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20件,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18件,其他申请人如尉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维吾尔音乐申请了42件。
图1 声音商标检索
图2 声音商标检索申请总量
图3 目前声音商标主要申请人和申请量
目前申请的声音商标的法律状态主要表现为:从图4可以看出,截止至2018年6月19日,2件申请处在等待商标局受理状态,59件申请法律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478件处在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商标已失效或处在驳回复审程序中,25件被核准注册,核准注册通过率仅为4.4%。
图4 现有申请的声音商标审查法律状态
获取核准注册的25件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分别获得6件和19件,国内申请人获取的声音商标分别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2件、中央国际广播电台2件,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件;国外申请人获取的声音商标分别为诺基亚公司6件,雅虎控股公司5件,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3件,英特尔公司2件,三星电子株式会社1件,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1件,宝马股份公司1件,这些商标无一例外为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并在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很多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声音,这些旋律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唯一联系。
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的内容主要表现形式为企业名称、音乐铃声、广播旋律、电脑开机音乐、广告宣传语等,例如雅虎控股公司的“雅虎”企业名称声音商标,中央广播电台和中央国际广播电台的广播旋律声音商标,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采用的著名播音员李扬所说的"哈哈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商标等。
申请的商标类别主要集中在涉及计算机通信领域的硬件载体的第9类,涉及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的第35类,涉及无线电、电视服务和通信服务的第38类,涉及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的第41类与涉及科技服务与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开发的第42类上,申请的商标类别与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从图5可以看出,获取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的类别主要集中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
图5 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的表现类别
二、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与驳回原因分析
为什么85%的声音商标被驳回申请,本文不论述其形式审查标准,主要对其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讨论。
声音商标采取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1]即1、绝对禁止条款审查;2、显著性审查;3、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一)声音商标申请不能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
主要指不能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文主要讨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通过上文,尉犁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请了以维吾尔音乐内容的42件在41类声音商标申请,没有一件申请获批,全军覆没,究其原因,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不到商评委的关于该申请的商标评审文书,笔者分析商标局可能依据上述条款驳回该申请,上述声音商标中的维吾尔音乐属于维吾尔民间音乐,有些音乐已经进入公众领域,属于该民族传统文化一部分,是民间艺术集体智慧结晶,不属于任何团体或个人,申请人是由尉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在2013年3月批准成立的专门保护工作机构,一旦该商标申请成功注册,将有权禁止公众使用该音乐,损害了公众利益,且该音乐并非由申请人长期使用,没有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也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商标局有可能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驳回了上述申请。
(二)声音商标必须具备突出的显著性
1、声音商标必须具备突出的显著性,这是其通过实质审查最重要的标准,也是商标的基本属性。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类型,因市场活动中很少采用,从而使得相关公众在看到声音商标标志时很难对应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时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商标中,仅平面商标符合相关公众对于商标形式的认识,因而可能具有内在的显著特征,其他非传统类型的商标通常不具有固有显著特征[2],所以在商标审查中,审查员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明显高于一般平面商标,声音商标审查中明显不具备显著性的情形如下:
(1)仅是简单音节、旋律,如简单的钢琴声用在乐器上、婴儿笑声用在奶粉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2)其他缺乏显著性特点的声音。
例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0220191号“声音商标咳咳”和 “第20257655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被商评委以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驳回,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3]但是目前关于第20257655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已于2018年4月27日公布[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该声音并非属于生活中常见、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该诉争商标经过腾讯公司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在其全部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上均具有显著性。对于此案的进一步结果,我们将持续关注。
2、声音商标必须长期使用在固定商标或服务上,且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建立唯一对应联系,与长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形成固定关系
一般来说,商标在申请时刚刚被实际使用或还没有进入商业领域进行使用,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进行宣传投入,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才具备明显的显著性。对于声音商标申请,商标局认定显著性的标准为:长期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高度知名度,并且该声音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同时和实际使用的商标类别中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长期固定,例如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广播旋律声音申请了35、38、41、42的四个类别声音商标,仅在其长期使用的38类和41类相关服务项目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不常涉及的35、42类被驳回;例如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申请了声音商标的9、28、35、38和41类,其长期经营的涉及电视广播存储介质等商品项目的第9类、涉及提供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等服务项目的第38类和涉及提供文娱活动服务的第41类申请获取核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不常涉及同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游戏玩具的第28类与商业管理和服务的35类申请被驳回。
3、外国申请人申请的声音商标必须在中国长期使用并形成较高知名度
从上文获取核准的声音商标我们可以看出,该25件商标无一不是在中国长期实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一般消费者对这些商标形成了固定思维,这些商标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和商标权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商标具有地域性,一些外国申请人的声音商标或许在其本国或其他国家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没有在中国长期使用形成较高的显著性,其在中国的申请被驳回,例如瑞士银行申请的5件声音商标全部被驳回。
(三)声音商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不得和在先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根据《声音商标形式与实质审查标准(试行)》的规定,两个声音商标之间、或声音商标与在先的可视商标不能构成相同或近似。例如,声音商标“通信的好邻居”与“通信的好令居”文字商标构成相似。
综上,声音商标的核准通过率较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声音商标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经过知名企业的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尚不具备审查标准中的“显著性”要求,声音商标且用且珍惜,希望未来我国的知名企业越来越多,声音商标声声入耳,通过率节节升高。
注释:
[1]国家商标局《声音商标形式与实质审查标准(试行)》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高行(知)终字第3269号行政判决书
[3]商评字[2018]第0000009087号和商评字[2018]第0000040010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203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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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人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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