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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宇明 裕阳IP
原标题:世界杯上的真球迷OR伪球迷—对商标法上“相关公众”的理解
此次世界杯,在俄罗斯球场上经常能看到中国品牌“万达、海信、蒙牛、Vivo”赞助商的广告,虽然没看到中国人在踢球,但能够看到中国人的商标也是很开心的,作为以上商标的相关公众,我是相当骄傲。希望下次喝着啤酒吃着龙虾看着球的时候,不仅能看到中国人的商标,也能看到中国人在踢球。
2018年6月,注定是一个火热非凡的夏月,端午节吃粽子赛龙舟,看《侏罗纪世界2》,喝啤酒吃龙虾,看“2018俄罗斯世界杯”,没错!世界杯,四年一度的世界杯终于来了,虽然平时不怎么看球赛,虽然也没什么机会踢球,虽然国足依然还是观众,但这并不代表我在此时此刻不能成为一个球迷(传说中的“伪球迷”)。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看球赛当然要三五好友或一群同样是热爱足球有共同语言的人一起才有趣,如果遇到下面这种情况,还是乖乖地掏出信用卡吧!
俗话说的好,内行(图中男人)看门道,外行(图中女人)看热闹,这里的内行在商标的法律术语里可以称之为“相关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即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在商标近似判断上,亦需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相关公众”,一言以蔽之,是与商品或服务有紧密关联的消费者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不同,则相关公众群体就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一般日常用品,相关公众的数量较大范围较广,而如果属于专业领域的产品,则相关公众群体较小范围较窄。
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则以“相关公众是否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标准,即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因此,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当坚持以混淆为标准的判断原则。
姚明是篮球明星,图中女子知晓姚明的知名度但并不知晓其知名度起始于篮球,“不是有姚明吗?”对于“相关公众”来说,是常识的问题,是绝不能犯的低级错误,但对于非“相关公众”来说,篮球和足球同属于体育运动,两者是存在共同属性的。
人类社会由各种各样的符号组成,每个符号都有其特有的意义,姚明不仅仅只是一个名字,世界杯也不仅仅只是三个字而已,端午节并不是谁想拿走就可以拿走的,因为每一个符号背后都会有一群相关公众,也只有相关公众才懂得此中有深意,相关公众知道姚明是打篮球的,而梅西和C罗是踢足球的,在一般情况下,世界杯上不会出现姚明,而梅西和C罗一般也不会出现在NBA赛场上,同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符合),是否造成混淆误认当以相关公众的判断为标准。
此次世界杯,在俄罗斯球场上经常能看到中国品牌“万达、海信、蒙牛、Vivo”赞助商的广告,虽然没看到中国人在踢球,但能够看到中国人的商标也是很开心的,作为以上商标的相关公众,笔者是相当骄傲。
希望下次喝着啤酒吃着龙虾看着球的时候,不仅能看到中国人的商标,也能看到中国人在踢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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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宇明 裕阳IP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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