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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Tony Jiang 点融知识产权部
原标题:浅析区块链技术的专利保护
未来已来,只是尚未流行。当公众将目光移向加密数字货币时,众多科技企业已经开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基础创新。本文中,作者将从实务经验出发,对区块链创新保护做一些浅显的阐述。
1、站在创新主体的角度
在当前的区块链产业发展中,两类主体的技术创新最为活跃。一类是区块链平台服务商,另一类是区块链应用服务商。当然,由于产业尚未细分,很多公司会同时提供这两种服务。
区块链平台服务商旨在为用户建设公有链网络,或是基于BaaS(区块链即服务)平台的联盟链或私有链网络。由于区块链技术门槛较高,很多期望应用区块链的用户并没有能力或动机去自行开发建立区块链网络,而区块链平台服务商的出现能够有效帮助这些用户。以D公司开发的基于云服务的BaaS平台为例,用户只需要点击鼠标,就可以在1-2分钟内创建出联盟链或私有链网络。
区块链平台服务商的专利创新多来自于区块链基础层或平台层技术,包括分布式存储、共识算法、加解密算法、数据通信、节点认证、系统安全、用户管理、隐私保护等。因此,专利应当站在区块链平台服务商的角度去保护向节点侧提供的服务。此外,考虑到区块链平台服务商往往希望构建区块链生态系统,还应当站在节点侧进行专利保护,以帮助用户规避专利风险。
区块链应用服务商旨在基于具体的应用场景为用户提供区块链解决方案。这些应用场景既包括金融领域,例如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征信、财务管理、交易清算、保险等,也包括实体领域,例如商品溯源、医疗、物联网、电子存证、知识产权保护、公益等。对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区块链应用服务商会基于区块链技术实施创新的数据交互和处理方案,这应当是专利保护的侧重点。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通过加入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商业模式的保护。
2、协调与开源许可证的关系
由于区块链技术诞生于开源社区,因此在布局区块链专利时需要考虑开源许可证的影响。不过,大多数区块链开源项目都采用了商业友好的许可证,例如Hyperledger和Corda采用了Apache 2.0许可证,Bitcoin Core和Factom采用了MIT许可证。对于基于这些开源项目开发的封闭商业软件,将创新部分申请为专利是完全可以的。
然而,也有一些开源项目采用或部分采用了Copyleft许可证。例如大名鼎鼎的Ethereum中有部分代码基于GPL 3.0许可证。GPL 3.0中的专利许可条款以及对于行使专利权的限制必然会影响专利申请策略。那么,对于基于Ethereum的项目是否完全不用考虑专利风险呢?事实上,即使有GPL 3.0许可证的保护,企业也应当警惕专利风险可能来自于不受许可证影响的开源社区之外。
3、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一个客观事实是,在作者查询的14至15年的美国区块链专利申请中,有很大的概率在审查阶段收到了关于35 U.S.C. 101 的问题。那么是否可以说明区块链专利难以通过适格性审查呢?这对于国内专利申请又带来怎样的启示?
首先,作者认为出现大量关于35 U.S.C. 101 的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早期的区块链专利集中于加密数字货币领域,而加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简单结合并不具有可专利性。 例如,在A银行的一篇涉及加密数字货币的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认为保管并保护客户的存款是已长期存在金融事务,而不是来源于互联网技术。此外,通过使用哈希函数来保护金融信息(例如账户信息)也是金融领域的常见方案。因此,专利中描述的通过计算机实施的安全保管加密数字货币的方法属于抽象概念,而非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然而,当前在技术上更受关注是区块链技术本身,而不再是基于区块链的加密数字货币应用。无论是区块链的基础层技术还是平台层技术,都显然具备专利适格性。而对于区块链应用,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则仍有一定概率会受到35 U.S.C. 101 的困扰。
回到国内,实际上很多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创新曾长时间地不属于中国的专利保护客体,但是,随着国内软件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目前对于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的保护已发生了极大的好转。此外,相比于传统实施在单个处理装置中的计算机软件类专利,区块链专利应当更易于被归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原因在于,由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专利方案往往实施于多个执行装置,单个执行装置不仅要完成内部的数据处理,还要对外部的数据进行交互和处理。此外,作为革命性技术,区块链专利技术解决的问题通常不是使用计算机程序实现某种运算方法或者业务规则,而是旨在解决利用中心化系统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这自然会带来技术效果上的优化。
4、专利维权和技术标准
相比于传统实施在单个处理装置中的计算机软件类专利,区块链专利在维权方面也应当是更容易的。公有链和联盟链都旨在构建开放的多方网络,其必然会让链上各方之间互联互通。同时,由于区块链旨在提升信任,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也必然会更公开透明。这些特点都会大大降低侵权举证的难度。
此外,也正是因为区块链的这些特点,链上多方公认的技术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区块链标准的建设工作早已开始。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以及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的可信区块链工作组等国内外组织都在积极推动区块链标准工作。不远的将来,或许会产生一批区块链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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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Jiang 点融知识产权部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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