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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理标志名称到底能否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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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欧盟地理标志名称到底能否申请商标注册?

欧盟地理标志名称到底能否申请商标注册?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乔丹丹  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原标题:欧盟地理标志名称到底能否申请商标注册?


何为欧盟地理标志?欧盟地理标志名称在汽车等产品上的申请商标被驳回,能否复审成功?从业多年,第一次见到这样的驳回文件,感觉无从下手,一头雾水。


案情


2017年01月09日,作为国内LCV(轻型商用车)产品覆盖最全的企业之一--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日产),委托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福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2556467号“纳瓦拉”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


2017年10月22日,商标局以“‘纳瓦拉’”为欧盟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郑州日产的注册申请。


分析


通常认为,这种以绝对理由、商标法禁止性规定驳回的商标申请,复审成功的概率很低。也询问了北京一些行业中的前辈,得到的结论都是不容乐观。但该商标郑州日产已经投入使用,广告投入很多,产品销售状况很好,岂能让商标驳回成为企业发展的拦路虎?!作为郑州日产的商标代理人,我们必须为企业负责,帮助企业解决难题。仔细分析了驳回通知,研究了欧盟地理标志的相关内容,查阅了TRIPS协定,《1234/2007号条例》,《607/2009号条例》,《110/2008号条例》,《510/2006号条例》。


我们了解到,欧盟地理标志需经过中国地理标志主管部门的认定才能在中国生效,负责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2017年6月2日签订的《备忘录》开放了100个地理标志,开放的地理标志依然保护的是农产品。对适用范围也有明确的分工,即《510/2006号条例》适用于农产品和食品,《1234/2007号条例》和《607/2009号条例》适用于葡萄酒,《110/2008号条例》适用于烈性酒。即欧洲共同农业政策(CAP)是其地理标志立法的政策导向,其立法总体目标是建立共同农业市场组织(CMO),通过促进特色产品发展支持农业生产多样化,提高农民收入和控制农业人口外迁,促进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和偏远地区经济发展。此外,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利益也是地理标志立法的重要考虑因素。


原来地理标志制度被当做实现欧盟农业政策的重要工具。 欧盟对地理标志提供了绝对、客观的保护,不仅禁止使消费者发生误认混淆的使用行为,亦禁止不会使消费者发生误认混淆的冒用、模仿或暗示性使用行为。在TRIPS协定中这种绝对保护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而欧盟将之推广适用于农产品和食品。


综上获悉,欧盟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一般制度,二是保护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特殊制度。


另经过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6月3日中国与欧盟关于地理标志100+100的谈判结果公示清单中,成功保护的100个欧盟地理标志产品清单中第26项是“纳瓦拉”可知,初步判断产品是葡萄。可见,尽管“纳瓦拉”属于欧盟“葡萄”上的地理标志,但是根据TRIPS协定及欧盟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保护范围限于农产品和食品、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在中国,“纳瓦拉”属于欧盟在葡萄上的地理标志,而郑州日产申请的“纳瓦拉”是指定产品属于车辆运输产品,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1类和第12类。不属于类似商品。不属于欧盟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怎样的标志会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所谓“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的描述或宣传超出了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固有属性,即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不符,容易使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判断某一具体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是否有欺骗性的认定是要求商标对商品的产地、原料、制作工艺、性质、特地、功能等有密切的描述,而其描述本身是虚假的或者引导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最终会舞蹈消费者的消费。总之,标志是商品的代表,标志不可以对商品进行虚假的描述,也不可以显示商品的相关属性。商标应当具有独创性的,并且从标志的描述是看不出商品的某种属性,好的商标应当让消费者记忆深刻而没有其他商品属性的联系。


至此,我们已经心中有数,及时跟郑州日产相关负责人作了现场的汇报沟通,企业采纳了代理人的建议,对该商标采取救济措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结论


2018年4月30日,我们收到关于“纳瓦拉”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内容为:“纳瓦拉”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等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将其认作欧盟地理标志,进而对所指定商品产生误认,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8年5月13日,该商标于予以公告。


温馨提示


当您遇到商标历经长达9个月时间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况时,商标并非因此就一定被判了死刑。驳回复审是对企业很有利的救济程序,建议您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复审,若能够使您的商标起死回生,将为您品牌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保障。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乔丹丹  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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