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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被无情地抹杀?

商标
豆豆7年前
如何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被无情地抹杀?

如何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被无情地抹杀?

#文章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宇明   裕阳IP

原标题:商标世界的灭霸们已经打起了“响指”,你的商标有危险!


漫威十年磨一剑,精彩绝伦的《复联3》上映才几天,票房就破了十几个亿,扎堆的超级英雄们(听说是67位)舍身忘死,只是为了阻止宇宙最具计划生育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超级大BOSS“灭霸”打个“响指”,结局却是:灭霸打响了他的“响指”,宇宙半数生命消失了。


在人口爆炸、资源耗尽,宇宙正在面临毁灭的威胁下,灭霸找到了他所认为正确且唯一的解决之道,集齐六颗无尽宝石,然后“只要一个响指,宇宙人口自动减少一半,没有战争,没有痛苦,只有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不得不说,灭霸是一个有“梦想”的超级大反派,为了“梦想”,他可以牺牲最爱的女儿卡魔拉,真的是不怕反派,就怕反派有梦想。


看着一个个超级英雄化为尘土死去(居然连可爱的小蜘蛛都不放过),痛心疾首却又无可奈何,可恨自己不是超级英雄,拥有拯救地球,拯救银河系,拯救宇宙的勇气和力量。


在漫威宇宙观的设定下,我只能是一个凡人,一个可能被“响指”抹杀的占用宝贵资源的多余的凡人。


而在现实中,我只是一个小小的商标代理人。


但任何人都有一个英雄梦,即便是一个小小的商标代理人。


在商标宇宙观中,其实也存在相类似的问题,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商业性使用。


但我国采用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即只要申请获得注册就取得商标权,所以问题就出现了。


如若商标权人注册后不进行实际商业使用或长期停止使用,不仅不能发挥商标应有的功能,还需投入大量的审查、管理资源。


因此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是商标宇宙观中的绝对真理,注册商标只要满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虽然商标资源在逻辑上是无限的,但在实际上并非如此,闲置的商标将会影响他人申请注册或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克服在先申请原则的制度弊端,避免资源浪费。


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与灭霸的人口抹杀理念有很大的相似性,不管你愿不愿意,我就是要消灭你,我这么做,不为其他,只为了宇宙的平衡。当然启动撤三申请程序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也包括:


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

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0万件,2017年5.7万件,2018年将会更多,商标世界的灭霸们已经打起了“响指”,你的商标有危险!(此处需要超级英雄)


如何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被无情地抹杀呢?(现在,我就是超级英雄)


首先是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再者是在商标局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1-34类)和服务商标(35-45类),两者在使用的表现形式上又有所区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尽可能有效地保留商标使用证据,而在保留证据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注册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简言之,使用证据需体现以下要素: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人和时间,并相互关联而形成证据链。


下面列举几条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即仅仅提供以上证据材料是无法对抗撤三程序之审查的。


若商标暂时未进入商业领域,但以后会有使用之可能,不想被随意抹杀,建议满三年重新申请,给你的注册商标一个新的容器,即便不幸被“响指”抹杀,也有重生的机会。


《复联3》彩蛋提示《复联4》会有新的超级英雄(惊奇队长)来对抗灭霸,我希望我喜爱的超级英雄们都能复活,包括曾经的大反派“洛基”,也希望在商标宇宙中,你的注册商标不会随意被抹杀,因为存在即合理,每一个事物都有其存在的意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宇明   裕阳IP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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