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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华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美国“第一白富美”伊万卡这么干,美国人民怒了
据外媒报道,美联社援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报道称,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女儿伊万卡·特朗普近3个月来,在中国为自己的品牌注册了13个商标,近期可能还将再注册8个。这一行为被美国人民发现了,于是被群起而攻之,美国媒体及民众认为伊万卡在白宫任职同时,仍然参与公司运营,涉嫌利用总统千金的政治地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涉嫌腐败。
美国总统第一千金伊万卡最近颇有些郁闷,因“晒娃”被围攻的事情还没结束,又被美国人民批评了,原因是伊万卡在中国申请了大量商标,并且有些已经获批注册。这一行为被美国人民发现了,于是被群起而攻之,美国媒体及民众认为伊万卡在白宫任职同时,仍然参与公司运营,涉嫌利用总统千金的政治地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涉嫌腐败,用中国的俗话讲就是“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对此,笔者认为美国人民未免有些“图样图森破”,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本文认为伊万卡申请商标的行为合法、合理,并且具有一定必要性。
首先,伊万卡在中国申请商标并没有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第一,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条法律释义可以概括为:商标专用权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对自己的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依照法定的方式获得国家承认。即我国的商标取得制度施行的是“注册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对商标申请的主体进行了法律上的概括规定,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国外注册的公司当然也属于法人范畴。《商标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中国和美国显然属于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形,因此,“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作为伊万卡本人相关的品牌管理公司,虽然地处于美国,但仍然可以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需求。
第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条是关于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的规定。经中国商标网查询,“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标志除了IVANKA TRUMP之外,还有图形等,这些商标构成要素属于图形、字母等形式,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没有违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上条款是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标志本身应该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并且不能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申请的几十件商标标志以IVANKA TRUMP为主,还有图形等其他形式,这些商标构成要素具有显著特征,从形式上看不出来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属于地名,因此,可以以这些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
其次,伊万卡在中国申请商标符合商业规则及商业习惯,具有合理性
第一,在经济生活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还有其他组织。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自己,便于消费者识别、确认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往往会使用特定的商标。但该特定商标如果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容易被他人侵犯。所以,拥有一枚合法注册的商标可以说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同时应看到,“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并不是在特朗普当选总统以及伊万卡任职白宫之后才开始在中国申请商标,早在2008年,就已经开始陆续在中国申请,因此,伊万卡申请商标的行为符合通常的商业规则及商业习惯。
第二,需要看到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由于恶意抢注商标目前已经是一个国际性问题,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都不能完全有效的阻止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中,抢注人企图利用商标注册制度占有他人已经具有一定商誉的商标,从而花费很低的注册成本窃取他人的商誉价值,最终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商标恶意抢注之于中国同样存在,且抢注现象更为猖狂,虽然我国政府及商标主管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来进行打击,但不能有效根除。以伊万卡商标为例,自2016年11月9日特朗普当选总统之后,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已经出现了几百个伊万卡、IVANKA相关的商标申请记录,暂且不论这些商标是否能注册成功,足以说明商标抢注的猖狂现象。
特朗普是美国总统,但更是一名商人,伊万卡作为特朗普的长女,无疑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商人基因,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事前保护未雨绸缪比事后救济更直接有效,伊万卡申请商标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最后,我国商标审查主管机关对于伊万卡申请商标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如前文所述,“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符合在中国申请商标的条件,所申请的标志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商标审查主管机关应该接受该公司的相关申请。
第二,商标审查主管机关的审查完全遵循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查询可知,“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几十件商标,有些是已经无效的,有些是经过实质审查之后被予以驳回的,还有一些是进入初审公告或注册成功的。无论是予以驳回或初审公告,均是有法可依,被驳回的原因可能是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近三个月初审公告的十几件商标,均是2016年、2017年提出的申请,按照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审查9个月的审限规定,公告出来的商标属于正常进度审查。
因此,我国商标审查主管机关公告“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完全有法可依,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利益交换,甚至有美国媒体认为和特朗普放弃制裁某中国公司有关,笔者只能说美国媒体的发散思维太厉害了。
特朗普是总统,更是商人,虽然他已把商业经营的控制权交给了两个成年的儿子,相比较而言,商人的身份似乎比总统更适合他。同样,伊万卡作为美国总统的第一千金,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在享受无上荣耀的同时,必然要承受相应的非议,尤其是摊上一个这么“不靠谱”的爹,翻脸比翻书还快,伊万卡总得为白宫职业生涯完结之后做打算吧。总之,笔者认为伊万卡这次被批有点冤,而中国也在被批中无辜躺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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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华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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