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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永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驻广州办事处负责人
原标题:苹果公司又成被告,电池再现侵权纠纷
日前,中国发明专利“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专利权人任晓平、孙杰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诉讼涉及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iphone 7手机及iPad平板电脑,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申请禁令(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
案情导读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众号“知产北京”公布收案信息显示:专利权人任晓平、孙杰起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简称苹果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iphone7(32G)”手机及“iPad(WI-FI,32G)”平板电脑,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要求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中国专利权人VS苹果公司”,苹果公司部分畅销产品被申请禁售,一场吸睛大戏拉开序幕,走向何方尚未可知。
一、涉案专利在中国申请的状况
2001年,任晓平、孙杰提交了一件名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6月8日获得专利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信息查询平台显示,涉案专利相关情况如下:
此外,经笔者查询,涉案专利此前无诉讼行为发生,未发生过质押保全,未被申请无效宣告,未发生许可,曾发生过转让(2007年转让给一家企业,2008年又转让回当前专利权人)。
二、涉案专利的PCT申请及外国同族情况
专利权人最早于2001年9月28日提出中国专利申请(申请号CN01141615.7),2002年9月28日以前述在先中国申请为优先权,向中国受理局提出PCT申请,包括6项权利要求,申请号为PCT/CN02/00696,2003年4月10日国际公开,公开号为WO03030293A1,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审查员只给出A类文献,认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上述PCT申请随后分别进入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国家阶段,进行实质审查,并最终获得了授权。
美国专利申请号为No.10/491134,于2004年5月6日进入美国, 2004年10月21日公开,公开号US2004209156A1,2010年6月16日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号为No.12/817028,该分案申请于2010年10月7日公开,公开号US2010253292A1;美国母案于2010年7月6日获得授权(US7749641B2),授权权项18项,美国分案申请于2014年7月3日放弃。
日本专利申请号为JP2003-533374,于2005年2月17日公开,公开号为JP2005505117 A,于2012年6月1日获得授权(JP5005877 B2),授权权项19项。
韩国专利申请号为KR20047004643,于2004年6月10日公开,公开号为KR20040048912A,于2008年8月18日获得授权(KR100853760B1),授权权项17项。
三、涉案专利当前侵权纠纷情况
专利权人主要主张:认为被告苹果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至少落入了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5、11、13的保护范围。其中:
权利要求5限定: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特征在于该单体锂离子电池的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其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
权利要求11限定:用于权利要求5-10中任一项的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保护电路,其特征在于其单体锂离子电池首次过充保护电压大于4.35V,过充保护释放电压大于4.15V。
权利要求13限定:以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为能源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子装置具有使单体锂离子电池的首次过充保护电压大于4.35V、过充保护释放电压大于4.15V的保护电路。
专利权人任晓平、孙杰认为,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种新颖的有效提高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比能量和平均工作电压的方法,认为该专利是第二代高电压体系锂离子电池的基础发明专利,是我国关键产业核心基础专利;苹果公司产品中所使用的电池使用了其专利技术,使该电池原有续航能力差的缺陷得以极大的改善;苹果公司的产品凭借超大的电池容量优势使其在市场竞争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并为其带来更高利润。
专利权人聘请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购买的手机与平板电脑中电池所使用的相关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5、11、13是否相同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表明上述公证购买的iphone7手机与iPad平板电脑中所使用的电池、电池保护电路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5、11、13的保护范围内。
四、后续案情发展的初步思考
当前,该侵权案已经完成向被告苹果公司的送达工作,预计苹果公司随后会积极举证应诉。笔者认为,苹果公司大概率会争辩其产品并不侵权,同时可能会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也会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5、11、13,分别限定了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保护电路、以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为能源的电子装置,采用参数来限定保护范围,从字面上看,各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宽泛。如果苹果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或无效不能成功,则苹果公司的产品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
考虑到涉案专利同时在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四个国家,经实质审查后均最终获得授权,其中授权的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5,授权的日本和韩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5、11、13,并且到目前为止涉案专利尚未被提出过无效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初步估计苹果公司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苹果公司会不会多管齐下,在举证出版物公开证据的基础上,寻找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去应诉?苹果公司会不会抓住美国分案申请最终放弃这一点,充分挖掘美国审查历史去寻求突破点?这些都值得后续去关注。
无论如何,“中国专利权人挑战苹果公司”已足够吸睛,注定本案将会成为关注热点。案情如何发展,最终走向何方?让我们继续跟踪,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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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永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驻广州办事处负责人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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