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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林琳 丁君军
原标题: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办案札记——“恢复候选词顺序”案(附判决书全文)
2018年4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搜狗诉百度输入法的“在中文输入法中恢复候选词顺序的方法及系统”专利(ZL200610063620.5,简称为“恢复候选词顺序”案)侵权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百度公司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并未侵犯“恢复候选词顺序”专利的专利权,因此驳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11月,原告搜狗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共提起17项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指控百度输入法侵犯搜狗输入法技术相关的专利。“恢复候选词顺序”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的其中一件,笔者在此基于法院审判“恢复候选词顺序”案的主要观点,浅析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的应诉策略。
原告搜狗公司的“恢复候选词顺序”涉诉专利涉及如何在中文输入法中对候选词顺序恢复默认的顺序,其目的在于针对每个词条(即拼音词条,例如“da’jia”)单独调整候选词顺序(即,在原始候选词顺序与用户的自学习候选词顺序之间进行切换调整),从而能够对特定词条的候选词顺序进行单独调整且不影响其它词条的候选词顺序,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也就是说,涉案专利的方案在于,针对每个词条(例如“da’jia”),来调整特定于该词条的所有候选词的排列顺序,而不是针对词库中所有词条统一进行调整。
“恢复候选词顺序”专利的授权独立权利要求1为:“在中文输入法中恢复候选词顺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01.在词表的表头结点中设置标志位域,所述标志位的取值有两种取值,分别为词条的原始候选词顺序值和自学习候选词顺序值; 102.输入词条; 103.根据所述输入法的汉字编码规则对所输入词条进行划分,并在所述词表中查找词条的划分结果;104.在词表的表头结点中将所述划分结果对应的标志位值设置为原始候选词顺序值,恢复对应词条的原始候选词顺序。”可见,权利要求 1方案的核心技术特征在于步骤101和104,其中要求在词表的表头结点中设置标志位域并且调整标志位值,由此能够针对每个词条单独地实现从自学习候选词顺序到原始候选词顺序的恢复过程。
百度公司应诉后,迅速做出反应,一方面评估百度手机输入法的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准备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在经过多轮排查和检索之后,百度公司发现不仅百度手机输入法没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案,市场上的其他输入法产品也都没有使用这种技术方案,这是因为涉案专利方案需要针对每个拼音词条单独设置标志位值,这将需要消耗大量的存储资源和计算资源。
有鉴于此,百度公司决定将“恢复候选词顺序”案的应诉重心放在不侵权抗辩上。
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可见,“恢复候选词顺序”专利同时涉及输入法软件的前台(词条的候选词显示顺序的调整)和后台(词表数据结构的设计)。一审法院认为,针对同时涉及计算机软件前台和后台的专利方案,原告和被告均应当承认各自的举证责任。对于原告而言,需要从被诉侵权产品的前台功能上证明该产品实施了专利方案,即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前台功能上一致。一审法院指出,对于被告而言,一方面,可以从前台功能上进行反证,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前台功能上不一致,另一方面,在适当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软件的后台代码和/或数据库,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在后台设计上也不一致。
具体到“恢复候选词顺序”专利侵权案,被告百度公司为了证明并未实施专利技术方案,针对原告的前台证据通过反证实验的方式进行了反驳,并且在保密的状态下开示百度输入法词表数据结构,最终法院完全接受百度公司的抗辩意见。
前台功能演示的证明
首先,百度公司认为搜狗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搜狗公司的举证仅为用户界面的表面现象,不能证明百度手机输入法使用了专利方案。其次,针对原告搜狗公司演示的示例,百度公司在搜狗公司演示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反证实验进行演示,以证明百度手机输入法是针对词条中所对应的某个具体候选词进行的操作。相反,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针对词条本身进行操作,使得词条整体恢复到原始候选词顺序,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是通过改变特定词条的标志位值。通过前台功能层面上的反证示例,可以证明,与涉案专利针对特定词条(即拼音词条,如“xiwei”)进行调整不同,百度手机输入法的调整对象是词条所对应的具体候选词(即中文候选词,如“熹微”)。因此,百度手机输入法必然不需要针对每个词条在其表头节点中设置标志位域。
后台数据结构的证明
即使在前台功能已经证明百度输入法与专利方案不一致的前提下,百度公司仍然当庭展示百度手机输入法的后台词库结构(后台展示部分为不公开审理)。具体地,百度公司通过输入法编译环境运行搜狗公司公证的百度手机输入法的安装文件,从而获得百度手机输入法的系统词库的词库结构,通过词库结构可看出每个词条对应的“词表节点”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标志位域”。因此,可以进一步证明百度手机输入法没有针对每个词条在其表头节点中设置标志位域。
法院最终认可百度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没有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的特征“101.在词表的表头结点中设置标志位域,所述标志位的取值有两种取值,分别为词条的原始候选词顺序值和自学习候选词顺序值”和“104.在词表的表头结点中将所述划分结果对应的标志位值设置为原始候选词顺序值,恢复对应词条的原始候选词顺序”。因此,百度手机输入法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基于以上对“恢复候选词顺序”一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在审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将会依据案情综合确定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作为被告,首先需要在前台功能上设计反证示例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方案的不一致;其次,在前台功能上相同或者即使部分相似的情况下,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使用方案的知情者,被告有必要并且也有责任提交后台证据,从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实际上使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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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林琳 丁君军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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