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层次来说,新闻作品的版权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本来就处于边缘地位。许多专业文献上都说:“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与版权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版权则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 这就意味着,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版权以“文学和艺术作品”(有些文献扩大为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为主。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口述和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时事新闻”不在此列。 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限制范围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这个条款造成了社会误读,让很多人认为新闻作品有没有版权还两说。实际上“时事新闻”仅指单纯的新闻消息,如果媒体采访解释或评论了新闻背景,哪怕只有一句话,也是有版权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被误解,给人新闻作品没版权的印象。对此,有关法律条款应该修改,做出更加准确的界定。 2012年底,中国新闻网状告上市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公司非法转其原创稿件,索赔上千万元。次年初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但是每篇被侵权稿件的赔偿金额最低100元,最高500元,绝大多数200元。理性地看待,这样的维权成本不足以长期支付。 如果说互联网对中国的社会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那么其中存在的不当得利现象必须以更好的法制环境来纠正。加强法律的威严,增大违法成本是一个路径选择。 具体而言,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香港曾因盗版的猖獗与泛滥,一度背上过“盗版中心”的恶名。香港后来开始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把建立有效的法律体系、采取严厉的执法措施、进行持续不断的公众教育配合起来,成为全世界盗版率最低的地区之一。 香港2005年有一条对版权法的修改建议:“14天内复印报刊副本超过1000份”要负刑事责任。2005年1月,香港陈姓市民3次在网上利用BT点对点技术发布《夜魔侠》等3部电影,海关人员及时发现并锁定其IP地址,迅速将陈拘捕,随后法院判处陈乃明3个月监禁。该案成为全球首例以利用BT技术侵犯版权而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案件(见袁学术:《香港缘何成全球盗版率最低地区》)。 因此,《著作权法》再次修订势在必行。一是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作明确界定;二是降低刑事制裁门槛,提供涵盖面广泛的刑事条文,以保护版权。参与盗版活动的人,例如制作或管有侵权物品作贸易或业务用途,可最多就每份侵权物品被判高额罚款和有期徒刑。 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来源:新京报(北京) 整理:iprdaily 网站:http://www.iprdaily.cn/《著作权法》再次修订势在必行。一是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作明确界定;二是降低刑事制裁门槛,提供涵盖面广泛的刑事条文,以保护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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