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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捷通VS索尼专利侵权案: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

行业
豆豆7年前
西电捷通VS索尼专利侵权案: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

西电捷通VS索尼专利侵权案: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供稿:专利分析与布局微信平台

原标题:西电捷通Vs 索尼专利侵权案: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


近日,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出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判。索尼中国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西电捷通公司第ZL02139508.X号“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并按照许可费的三倍标准赔偿西电捷通公司损失共计 900 余万元。此案因其涉及侵权、费率和停止侵权内容,故被业界称为中国首个标准专利侵权案,或中国标准专利第一案。


最近,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尘埃落定,北京高院驳回索尼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1、索尼中国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西电捷通公司第ZL02139508.X号“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2、索尼中国公司赔偿西电捷通公司经济损失八百六十二万九千一百七十三元;

3、索尼中国公司赔偿西电捷通公司合理支出四十七万四千一百九十四元;

4、驳回西电捷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案件判决的详细内容,读者可以参见一审和二审判决书。让笔者感兴趣的是该案之前的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似乎与寻常的不同,从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双方长达6年的协商过程如下:


2009年3月25日,西电捷通公司回复了索尼中国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的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有关WAPI的咨询,包括WAI、AS的功能,技术合作模式、保密合同的签订等。


2009年3月26日至4月7日,双方就签署保密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多次沟通。


2009年5月31日,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要求西电捷通公司“提供一个你们认为我们需要获得授权的专利清单作为讨论的起点”。随后,西电捷通公司向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提供了专利许可清单作为附件,包含了WAPI技术或者为实施WAPI技术的专利,共51项。


2009年7月14日,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称其已经对西电捷通公司的专利清单进行了内部的调查、评估,认为“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现任何理由去获得附件专利的授权。如果你们认为这个授权是必要的,请提供我们更多信息和一份详细的权利要求对照表。”


2009年7月17日,西电捷通公司表示“根据我们过去的许可经验,你们应该决定是否需要为你们的产品获得西电捷通的专利许可,而不是西电捷通提供给你们详细的权利要求对照表”。


2009年8月19日,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表示“手机包含了很多元器件且包含很多特征。有些特征完全包含在手机内部,而其他一些特征要求手机与移动网络基础设施组件交互。因而,为了使我们去完成评估和更多地全面理解您和您的委托人关心的问题,我们需要你们提供其他的包含详细权利要求对照表资料,将您的委托人专利的描述范围的逐个元素与索尼移动特定产品进行对照。”“没有你们提供的资料,我们对你们的主张进行全面评估的能力是有限的。尽管如此,我们已经基于我们对这些专利的理解进行了我们内部的评估,在我们所知的最大范围内,没有发现任何有效的和被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如果你们认为这个结果不正确,我们乐意审查详细的解释了你们的主张的权利要求对照表。”


2009年11月4日,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表示不认同其现在或者计划中的产品用到了WAPI专利,“如果西电捷通有相反意见并且提供给我们权利要求对照表或者客观的证据证明你们的专利,我们将乐意评估这些信息和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如果西电捷通不提供这些证据,我们将认为这件事情已经结束。”


2012年3月2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6日,西电捷通公司表示双方2009年签署的保密合同继续有效,并向索尼中国公司提供了专利许可合同(中英文版)。


2012年6月15日,索尼中国公司表示专利许可已交由总部处理。


2012年8月8日,索尼中国公司总部重申了索尼中国公司在2009年11月的主张,“我们没有发现索尼移动需要获得西电捷通专利授权许可的理由。希望西电捷通能够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


2012年11月27日,索尼中国公司总部表示“如果西电捷通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或其他客观证据证明他们的专利是相关的,我们愿意复核这些信息,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如果西电捷通缺少这样的证据,我们考虑结束这件事情。”


2012年12月3日,西电捷通公司对索尼中国公司总部要求的权利要求对照表进行了解释,表示“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通常不提供给被许可方CC(权利要求对照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什么都不做。我们非常熟悉我们的专利和WAPI标准,如果被许可方需要我们愿意提供任何合理的帮助。一款符合WAPI标准的产品必须实现WAPI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我们专利的要求完全覆盖WAPI标准的技术内容。”“索尼移动手机有三十多款产品符合WAPI标准。从这一点上看,你的产品已经侵犯我们的专利。”西电捷通公司提供了索尼中国公司部分产品的信息。


2013年1月18日,索尼中国公司总部重申了其2012年11月27日的意见,并表示“索尼移动对西电捷通的专利进行了分析,我们还没有识别出这些专利和我们的产品是相关的。因此我们不需要寻求西电捷通的专利组合许可。”


2014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23日,双方就权利要求对照表、保密协议及专利许可事项多次沟通。西电捷通公司表示愿意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基础上“考虑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索尼中国公司要求西电捷通公司“在没有保密协议的基础上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西电捷通公司表示“我们已经准备好给你们权利要求对照表,如果你们坚持在没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得到我们的保密信息(至少西电捷通的观点),不是西电捷通在拖延许可谈判。”


2015年1月8日,西电捷通公司确认2009年签署的保密协议“可以覆盖到保护披露给索尼爱立信移动各方关联企业的保密信息”,并表示如果索尼中国公司总部“可以邮件确认对该保密协议期限的延长,我们可以将权利要求对照表立即发给你们”。


2015年1月9日,索尼中国公司总部表示“无论如何,索尼移动再次要求你们提供没有任何保密信息的权利要求对照表来呈现你们主张的基础,或者非常概况地描述一下你们希望在权利要求对照表中在保密状态下需要保护的信息。”


2015年3月5日,西电捷通公司表示依然等待索尼中国公司的回复。


2014年9月22日、2015年3月5日,西电捷通公司向索尼中国公司邮寄书面版本的《关于尽快获得专利许可的告知函》,其中记载:我们注意到,贵司已发布的多款产品使用了WAPI技术,实施了我司的有关专利。我们感谢贵公司使用我公司技术,并相信贵公司对知识产权持尊重态度,故愿意以友好的方式向贵公司告知上述信息。请贵司尽快与我司联系,签订WAPI专利许可合同,获得实施WAPI技术的相关专利许可。


2015年3月13日,索尼中国公司表示“索尼移动可以接受《保密协议》第1至10条的约定内容,前提是西电捷通向我们提供侵权分析表。《保密协议》第1至10条应于索尼移动收到西电捷通提供的侵权分析表之日起生效。索尼移动现阶段不能接受西电捷通作出的其它陈述。明确起见,索尼移动在全面评估西电捷通主张的专利并认定该等专利具有合理价值前,不能与西电捷通进行任何商业谈判。”


2014年12月4日,署名为“王丽珍”的西电捷通公司员工给署名为“Kojima,Takeru”的索尼中国公司员工发邮件称:…我们能充分理解你们对权利要求对照表的需求。如你们所指,权利要求对照表属于保密信息,同时也为了我们之间进一步的交流,我们建议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签署保密协议后,我们将考虑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给你们。…。


2014年12月10日,署名为“Kojima,Takeru”的索尼中国公司员工回复邮件称:…索尼移动很高兴你们表示你们全面理解索尼移动需要详细的权利要求对照表来全面评估你们的主张。然而,索尼移动不同意所需要的权利要求对照表和信息包含任何保密信息。因为呈现专利的价值是专利权人的责任,索尼移动认为在当前的评估阶段来签署保密协议时不必要的。因此,索尼移动想要让你们在没有保密协议的基础上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


2014年12月23日,王丽珍回复邮件称:…在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一个详细的权利要求对照表可以发给你们评估。我们不能理解,除非是故意拖延,你们为什么拒绝签署保密协议,尽管你们认为它不是保密信息。我们的专利和标准可以公开途径得到。西电捷通没有义务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如果你们认为权利要求对照表不是保密信息,你们可以从公共领域得到它。在我们的保密协议中,很明确的是公开获得的信息不是保密信息。…没有保密协议,西电捷通根本没有理由主张保密。…总之,没有保密协议,抱歉不能给出详细的权利要求对照表。我们想要再次澄清:我们已经准备好给你们权利要求对照表,如果你们坚持在没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得到我们的保密信息(至少西电捷通的观点),不是西电捷通在拖延许可谈判。…


2015年1月8日,王丽珍再次回复邮件称:…我们检查了我们的档案,发现索尼移动通信(中国)有限公司的前身,索尼爱立信移动(中国)有限公司与我们在2009年签署了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覆盖到保护披露给索尼爱立信移动各方关联企业的保密信息。但遗憾的是,这个保密协议已经于2014年4月9日到期了。为促进我们的商谈,我们在此确认西电捷通同意对附件的保密协议的期限再延长5年(到期时间:2019年4月9日)。如果你们可以邮件确认对保密协议期限的延长,我们可以将权利要求对照表立刻发给你们。…


2015年1月9日,“Kojima,Takeru”回复邮件确认了存在一份邮件所述的保密协议,但称:…无论如何,索尼移动在此要求你们提供没有任何保密信息的权利要求对照表来呈现你们主张的基础,或者非常概括地描述一下你们希望在权利要求对照表中在保密状态下需要保护的信息。…


2015年1月14日,王丽珍回复邮件称:…但很遗憾,该协议已经于2014年4月9日到期。如果您能通过电子邮件(i)确认该协议的期限再延长5年,或者(ⅱ)确认索尼移动自您发出邮件之日起同意该协议第1条至第10条的内容,我们将立刻向您发送权利要求对照表。西电捷通确认:在收到您的上述任何确认后,西电捷通也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


2015年8月1日,“Kojima,Takeru”回复邮件称:…我跟进我2015年3月13日给你发的邮件。近期,我们注意到西电捷通向索尼移动通信(中国)有限公司发起了一个诉讼。我们得知你们的举动后很吃惊也很失望。因为我们正在与你们就保密协议的问题进行沟通以便与西电捷通进行详细的讨论。如你所知,在我最后的一封邮件中,我明确地说明我们索尼移动同意你们关于对西电捷通与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到期的保密协议的延期建议,从我们那时就一直在等着收到你们进一步的消息。我们想要让你们解释一下,为什么在我们对你们提议的正面反馈的3个月后,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你们突然提起诉讼。…


在长达6年的专利许可谈判中,双方几乎都在纠结权利要求对照表和保密协议的事情,这也就专利许可涉及到的基本文件claimchart和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


在标准专利许可中,一般许可方会发布相关专利的清单,也有的不公开发布,需要单独索取,例如类似WIFI的标准专利许可方Sisvel就公开了相关的专利清单,而Vectis就未公开,需要单独联系才可以获得,但一般在这一步还不需要签订NDA,西电捷通也对外公开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清单。


西电捷通VS索尼专利侵权案: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


问题就出在claim chart和签署NDA上,在多数的许可流程中,签署NDA和提供claim chart本是标准的流程,然后双方针对claim chart和许可费进行谈判。


但是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是,从2009年到2013年这四年时间,双方都在争论要不要提供claim chart的问题,从2013年到2015年这两年双方都在争论是否先签订NDA然后提供claim chart的问题。


最后的结果就是引发了诉讼,可以说这是一起claim chart和NDA引发的血案。


我们先来看看claim chart是什么东西,claim chart中文翻译一般是权利要求对照表或者侵权对照表,就是将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与涉案的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当然有各种形式,这在专利许可中一般属于保密信息,很少有许可方愿意在没有签署NDA的情况愿意提供claim chart,所以在网络上一般很少能看到许可中用到的claim chart,对于许可方claim chart写得好至关重要,claim chart也是双方谈判的基础。


我们不妨先看两份网上公开的claim chart,苹果公司起诉HTC和黑莓起诉facebook的claim chart:


西电捷通VS索尼专利侵权案: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

苹果起诉HTC的claim chart


西电捷通VS索尼专利侵权案: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

黑莓起诉Facebook的claim chart


Claim chart可以有各种形式,但claim chart直接反应许可方对专利与产品的理解,显然涉及到众多值得保密的信息,许多信息甚至需要大量的反向工程才可以获得,如果claimchart公开了显然对许可方不利。所以许可方要求在提供claim chart之前签署NDA也理所当然。


可能被许可方索尼认为西电的claim chart比较难写,因为该权利要求的侵权需要移动终端MT、接入点AP、以及认证服务器AS三方合作完成,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认证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移动终端MT将移动终端MT的证书发往无线接入点AP提出接入认证请求;


步骤二,无线接入点AP将移动终端MT证书与无线接入点AP证书发往认证服务器AS提出证书认证请求;


步骤三,认证服务器AS对无线接入点AP以及移动终端MT的证书进行认证;


步骤四,认证服务器AS将对无线接入点AP的认证结果以及将对移动终端MT的认证结果通过证书认证响应发给无线接入点AP,执行步骤五;若移动终端MT认证未通过,无线接入点AP拒绝移动终端MT接入;


步骤五,无线接入点AP将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认证结果通过接入认证响应返回给移动终端MT;


步骤六,移动终端MT对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进行判断;若无线接入点AP认证通过,执行步骤七;否则,移动终端MT拒绝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


步骤七,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之间的接入认证过程完成,双方开始进行通信。”


在前四年的时间不断要求许可方西电捷通提供claim chart,许可方最后愿意提供claim chart,索尼要求提供非保密的claimchart,这种利用NDA进行拖延的战术显然激怒了西电捷通,引发了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值得研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供稿:专利分析与布局微信平台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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