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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明超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一定程度上就是销售者的免责抗辩。立法者设立合法来源抗辩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第三人。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就是保护该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平衡善意第三人和权利人的利益。
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指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经常使用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使用频率高的原因有:合法来源证据容易收集;合法来源抗辩不需要进行近似、技术比对,操作简单;合法来源成立后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等。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价值基础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一定程度上就是销售者的免责抗辩。立法者设立合法来源抗辩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第三人。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就是保护该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平衡善意第三人和权利人的利益。
二、合法来源抗辩之司法实践
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内容,具体法条分别为著作权法第53条;商标法第64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专利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
司法实践中,由销售者就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销售者举证证明自己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后,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销售三无产品或者侵犯知名作品著作权、知名商标权的产品,即使具有合法来源,一般也承担赔偿责任。
(1)销售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无法成立;
销售三无产品,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能销售三无产品这种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销售者都没有尽到,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之所以出现三无产品,原因在于三无产品制造者故意侵权,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隐藏自身名称,因此三无产品具有极大的侵权风险。与正品相比,三无产品进价低、利润高。销售方为了牟利置风险于不顾大肆采购销售,导致三无产品泛滥,市场秩序混乱。
(2)销售侵犯知名作品著作权、知名商标权的产品,主观上有过错。
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般推定销售者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涉案产品侵权。如果销售侵犯知名作品著作权、知名商标权的产品,则不推定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销售者需要对其尽到注意审查义务进行举证。看到涉及知名作品产品、名牌产品时,一般公众都会下意识的质疑是否侵权,如果销售者对此没有审查,则具有重大过失。知名作品的版权所有人随处可查,傍名牌的产品识别容易,只要销售者尽到一定审查、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采购到侵权产品。为防范侵权风险,销售者在采购涉及知名作品产品、名牌产品时应主动向上游供货商索取权利证明材料。
三、电商时代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
电商兴起之后,很多销售者通过电商平台采购商品。一旦销售了侵权产品被诉后,销售者会提交网上采购证据。网上采购证据一般包括交易快照网页,交易详情网页,物流详情网页等证据。这些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低,原因在于销售者无法证明其采购的商品与销售的涉案商品对应。网上采购在前,权利人购买保全在后,销售者采购时没有公证并封存采购商品,这种对应关系的证明难度大。正是因为对应关系的证明难度大,所以权利人购买保全一般采取公证的方式并封存购买商品。
与其事后处理不如事前防范,作为销售者应注意防范侵权风险,一方面规范自己的进货行为,另一方面拒绝购进三无产品。做好了防范,即使被诉侵权,也可以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只有养成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发创新活力,这也是设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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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明超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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