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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深知识产权
原标题:商标因仅表示商品特点被驳回?或许可以再“拯救”一下
商标注册申请一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商标局承诺年内审查将加速至半年,但是对于一个急需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说,依然是一份煎熬的等待。所以如果原先的商标注册申请不通过,在可能的情况下,重新申请远不如复审来的快速。
相信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都遇到过因违反《商标法》中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而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但在一些有争议的商标申请中,对是否直接表示商标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判断,审查员存在着主观判断。所以在遇到这类驳回时,需要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分析判断是否有充分理由提交复审来帮助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
以下是一则笔者对这条法例成功复审的案例,同一申请人在申请“智弹丝”这枚商标时,在商标初审时期就能够直接通过,但“忆弹丝”在初审时却被驳回,这就说明审查员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主观因素:
申请人福建闽瑞环保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委托我所代理申请注册在第22类“网织物;羽绒;非橡胶、非塑料、非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被褥用羽毛;衬垫和填充室内装饰品的填料;装潢填充羽毛;纤维纺织原料;丝绵;羊毛絮;纺织品用塑料纤维(纤维)”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忆弹丝”商标。商标局于2017年5月3日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为依据,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笔者认为,审查员对于申请商标存在着主观判断,驳回理由并不充分,于2017年6月7日、8月2日递交复审申请及具体事实和理由。
1、审查员扩大了《商标法》中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适用范围
申请人认为《商标法》中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中“仅直接表示”是驳回商标申请的前提,但申请商标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所报商品的品质,审查员明显扩大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首先,商标“忆弹丝”非为固定搭配词语,属申请人独创臆造词汇,有其独特的含义,申请人创立“忆弹丝”主要是用在纤维纺织原料、羽绒等商品上,“忆弹丝”与商品的关联程度较低,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特点。
其次,“忆弹丝”由汉字“忆”“弹丝”构成。根据《新华字典》中关于“忆”“弹丝”的解释,“忆”为回想、想念之意,“弹丝”意味弹奏弦乐器。因此,相关公众从整体上看到该商标时,并不能直接判断出商品的品质。
2、申请商标经宣传及广泛使用,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获得了显著特征
首先,为推广宣传申请商标,申请人特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品牌宣传手册、吊牌、名片等宣传材料。“忆弹丝”为商标的商品经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名誉度。
其次,“忆弹丝”商标的商品销量可通过购销合同证明,申请人已与全国三十余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单笔订单销售数量最高达195.37吨,多笔订单销售数量在180-195吨之间。并且,申请人还对多家公司长期供货,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由此可见,申请商标所属商品销量平稳向上增长,申请人通过出售以“忆弹丝”为标志的商品向相关公众传递其品牌的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同时也提升了申请商标的公众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
因此,“忆弹丝”经广泛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对其已有认知,能够将该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即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后取得了显著特征。
3、申请人在先已有近似商标申请并已获得注册
申请曾向商标局递交“智弹丝”商标申请,并于2016年9月2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认为,“忆弹丝”与“智弹丝”作为同一系列的品牌商标,同样不存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所述,“忆弹丝”并非“仅直接表示”商标的品质,且经过宣传使用,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余申请人联系起来,应当认定为具有显著性,希望商评委对申请商标“忆弹丝”能够予以核准注册。
最终,商评委于2017年12月15日发文接受申请人的观点,对申请商标“忆弹丝”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有数据统计,2016年商标的驳回复审率仅为10.4%,也就是说,100个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仅有10个申请人选择继续复审。小编认为,专业的代理机构不仅应该在商标在注册之前帮助企业作详尽的商标近似查询,尽量降低被驳回的可能性,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还应该对驳回的条款理由做专业分析,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全盘,思其所思,为申请人提供最专业的指导意见。对通过复审很有可能通过注册申请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是相当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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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深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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