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商评委案件审理情况月报(2018年2月)
一、商标评审案件申请及受理工作情况
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新收到各类评审案件申请14040件,同比增长92.83%,环比减少30.91%。其中收到驳回复审申请11701件,同比增长99.10%,环比减少31.55%;收到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申请2338件,同比增长66.52%,环比减少27.55%。
2018年1—2月累计收到各类评审案件申请34361件,同比增长70.73%。其中收到驳回复审申请28795件,同比增长72.76%;收到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申请5565件,同比增长60.93%。
二、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工作情况
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审理签发各类评审案件16783件,同比增长80.35%,环比减少7.79%。其中驳回复审案件14342件,同比增长106.54%,环比减少9.59%;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2441件,同比增长3.34%,环比增长4.49%。
2018年1—2月累计审理签发各类评审案件34983件,同比增长106.83%。其中驳回复审案件30206件,同比增长139.01%;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4777件,同比增长11.72%。
#知产大省的那些事儿#
模仿“黄老五”商标 “王老五”被罚10.4万
今年1月18日,内江市工商局在接到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后,对资中县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与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装潢近似。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80箱“王老五”花生酥进行了查封。后经调查,涉案食品公司于2017年开始自行设计“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纸,并委托成都某食品包装公司进行生产。截至今年1月18日,该公司使用两种外包装纸生产花生酥323箱,除被查封的80箱外,其余243箱销往成都。此外,该公司还在网店销售混淆包装的花生酥52袋。经调查,该公司违法经营额共5.19万元。
“和‘黄老五’外包装相比,‘王老五’的外包装也是枕式包装,布局基本相同,除代言人不同、红色字体和底色修改为蓝色外,商标凸显位置、代言人位置布局、产品口味等特征一致,相似度很高。”内江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李琳说,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老五”花生酥是“四川名牌产品”,“黄老五”也是四川省著名商标,其在川渝地区为公众熟知,在全国也有较高的知名度。“王老五”花生酥主要销售区域在成都,与该区域销售的“黄老五”极易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
日前,内江市资中县某食品公司使用了与“黄老五”近似的包装、装潢等标识,构成“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部门罚款10.4万元。这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
大连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近日,大连市知识产权金融多元化工作推进会暨对接培训会在高新区举行。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共同会签了《关于开展设立大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金普新区、高新区开展大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试点工作。
风险补偿基金是由试点区设立,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为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对纳入重点支持领域的专利质押提供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中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贷款额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2017年,大连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机构仅有3家银行和1家保险机构,今年已扩充到11家银行、8家保险机构、5家投资机构、5家担保机构和1家评估机构。此次在高新区和金普新区设立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加上已实施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贴等政策,将促进大连市科技企业获得更多、更好、更优惠的金融服务,更有利于破解融资难题。
“优乐美”奶茶引纠纷,喜之郎公司起诉不正当竞争
原告喜之郎公司诉称,喜之郎公司享有“优乐美”系列商标专用权。2007年,原告正式推出“优乐美”系列奶茶,同时在奶茶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优乐美”图文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含肉干、牛奶制品、奶茶等)、第32类(包含啤酒、果汁、奶茶等)。为提高优乐美奶茶的市场认可度,喜之郎公司邀请知名歌手周杰伦作为该系列奶茶的形象代言人,为此拍摄广告宣传片,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经过喜之郎公司长期、广泛推广和使用,该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优乐美”商标在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优乐美奶茶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且被告北京优乐美公司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乐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喜之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带有“优乐美”企业名称的侵权商品,停止在奶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北京优乐美公司停止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字号继续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优乐美”文字或与“优乐美”构成近似的文字;大陈生活超市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2017年WIPO受理的域名抢注案件再创新高
2017年,商标所有人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起3047起域名抢注案件,创历史新高。在其处理的域名抢注争端中,来自银行和金融、时尚以及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这3个行业的案件占近1/3。与新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有关的域名抢注纠纷占WIPO 2017年总案件量的12%以上,共涉及6370个域名。在所有新gTLD中,以.STORE、.SITE以及.ONLINE结尾的域名最常受到争议。2017年,以.EU和.SE结尾的域名也被列为最常受到争议的域名。现在有76个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注册管理机构已指定WIPO为处理域名争端的机构。2017年,有关ccTLD的争端占WIPO收到的案件总量的17%。
美国仍然是大部分WIPO UDRP案件的发源地,其在2017年提起920起此类案件,其次是法国(462起)、英国(276起)、德国(222起)和瑞士(143起)。2017年提交的案件中,共涉及来自112个国家的当事人。同时,WIPO任命了来自45个国家的298名专家,并以15种不同的语言受理申诉。提交此类案件最多的申诉人来自银行和金融业(占所有案件数的12%)、时装业(11%)、互联网和信息技术(9%)以及重工业和机械(8%)。食品、饮料和餐馆,生物技术和制药,电子、娱乐和零售业的当事方各提交的此类案件各占6%。
2017年,在1/3与银行和金融业有关且WIPO已作出裁决的案件中,申诉人提到欺诈、网络钓鱼或者诈骗的频率在所有商业部门中最高。在超过1/3与时尚业有关的已决案件中,申诉人提到假冒的频率在所有商业部门居第二。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在2017年提交的案件数量居于首位(91起),其次为米其林公司(Michelin)、伊莱克斯公司(AB Electrolux)、聊天罗盘(Chatroulette)、赛诺菲集团(Sanofi)、锡安银行(Zion Bank)、家乐福集团(Carrefour)、维珍集团(Virgin)、雅高集团(Accor)、巴斯夫公司(BASF)以及乐高公司(LEGO)。自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于1999年处理第一个UDRP案件以来,WIPO在2017年收到的案件量突破3.9万大关,涉及7.3万多个域名。
讲课时的口述内容也受版权保护
近日,以色列最高法院审议了一起讲师口头讲座内容的版权纠纷。法院认为,该内容是受版权保护的。在这起案件中,讲师沙伦·罗恩起诉出版商Astrolog,认为Astrolog出版的书中侵权了沙伦·罗恩在命理学课程中的讲座内容。
根据以色列有关版权的法律,原创作品能够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为其必须以有形形式展现出来。经审查,最高法院发现这些讲座内容具有少量的原创性、原告在创作这些讲座内容时投入了努力,以及原告就是这些内容的原作者。基于以上事实,最高法院认为这些讲座内容具有原创性。该法院驳回了Astrolog的主张,即这些讲座内容无法受到版权保护,因为这些讲座是口头形式的,不能以有形形式展示出来。因为沙伦·罗恩展示了其3个学生的笔记作为讲座内容的可靠文件来源,因此最高法院判定沙伦·罗恩的讲座内容符合有形形式展示的要求。最高法院判定Astrolog确实侵犯了这些讲座内容的版权。
在沙伦·罗恩提起的诉讼案中,Astrolog还提出无辜侵权者辩护。无辜侵权者辩护是指侵权方在侵权时并不知道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沙伦·罗恩反驳道,Astrolog在收到其发送的禁止侵权函后仍继续销售这本书。最高法院判定,尽管沙伦·罗恩向Astrolog发送了禁止侵权函,但是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是讲座内容版权的所有人。最高法院作出支持Astrolog的判决,允许其进行辩护,并判定该案件属于例外情形,因为本案涉及第三方无法获得的、未出版的版权作品。该判决加强了作者对未记录作品的权利,并允许提交证据以满足法律的有形形式展现的要求。此外,该项判决对作者施加了以下义务,即在发送有关未出版版权作品的禁止侵权函时,需要证明其对该作品具有所有权。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