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知产那些事儿#
燕瑛委员:保护知识产权应细化配套举措
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工商联主席燕瑛认为,相对于知识产权创造的突飞猛进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稳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落地难、落实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由此从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服务环境、舆论环境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是细化配套举措,优化政策环境。优化政策环境。建议形成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指标和方法,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具体、客观、专业的指标设置,发挥切实可行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公共服务的政策;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入快车道。
二是加强立法执法,优化法律环境。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加快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具现实意义;建议重点解决维权成本与侵权成本不匹配的矛盾,深度净化知识产权市场,加强相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无论是司法诉讼、纠纷调解还是打击侵权,进一步注重效率,强化对侵权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处罚,让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出来,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三是发挥商会作用,优化服务环境。建议推动商协会参与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商协会名义推荐优秀专利参与成果评选,组建行业知识产权专家库,强化民间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作用,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纠纷解决提供专业支持,并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形成合力;发挥商协会作用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深度融合,发挥大数据服务知识产权的优势,建立开放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企业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四是提升保护意识,优化舆论环境。建议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议相关部门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保护原创 促进网络文学健康发展
“希望在会上能听到更多对文化产业支持的声音,有更多的人为维护网络文学知识产权发声,保护原创文学,搭建更好的文化产业平台,让更多的‘中国故事’走向世界舞台。”这一次,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蒋胜男放下“圈粉无数”的笔,振臂疾呼,为写故事、听故事的人,发出原创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音”。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蒋胜男带来了一份《关于保护原创,促进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建议。“之所以做这个议案,是因为近年来网络文学发展迅速,市场化势头强劲,但盗版、抄袭乱象层出不穷、网络作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是对网络文学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尤其是资本入场以后,不少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引发版权纠纷的案例数不胜数。而低廉的侵权成本和高昂的维权成本又导致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作为曾经被侵权的受害者,蒋胜男对原创作者“维权难”的困境有着亲身体会。她指出,作为原创作者,个体在有组织、有经验、有计划的侵权团队面前属于弱势群体,近来更是屡屡发生作者维权反被指控侵犯侵权者名誉的情况。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原创作者往往被拖入连环官司泥潭,甚至因畏于被诬陷而不敢维权,对网络文学界乃至全社会的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经过深入细致调研,认为当前应当完善立法、加强监管,营造尊重版权、崇尚原创的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国家应该加大对网络文学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杜绝盗版。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管力度,对恶意侵权的盗版网站等进行立案调查。”蒋胜男指出,基于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应完善对网络文学侵权的属地管理,形成联动高效的日常监管体系,保持对盗版行为的高压态势,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建议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根据目前网络文学领域的新态势,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蒋胜男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谢商华:莫让高校科技成果“雪藏深闺”
“我国高校大部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以来‘雪藏深闺’,转移转化率低,专利维持年限一般在1年至3年,浪费严重,科技成果与经济产业发展不能深度融合的问题较为突出。”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谢商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认为,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允许职务发明的权属共享,使高校有权利但无动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而有动力、有能力进行转化转移的职务发明人又无权利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因此,科研院校难以实现把职务发明推向市场。
谢商华说,高校院所转化转移职务发明后,依照有关的规定,应当给职务发明人奖励,可以奖励股权、分红、报酬等。在谢商华看来,奖励权是一种被动权利,不包括交易权、定价权等权利,不可以继承,且具有延迟性和不确定性。经过大量调研走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谢商华带来了《关于制定国有高校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条例的提案》。
“要明确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由现行的‘单位所有’改变为高校与职务发明人约定‘混合所有’。”谢商华建议,应允许高校与职务发明人通过采取约定方式确认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知识产权比例,适用于既有知识产权分割确权和专利共同申请。通过所有权分享赋予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能够促进科研人员与受让方构建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职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转移。此外,她还建议将现行制度“先转化转移、后确权”规定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转移”。
#局里那些事儿#
中国向欧洲递交专利数创纪录 首次进入前五
欧洲专利局7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年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在2017年递交专利申请数量再创新纪录,中国企业华为首次位居欧洲专利局专利申请公司排名的榜首。
欧洲专利局称,2017年,欧洲专利局共收到16.6万份国际专利申请,比2016年增长3.9%;中国递交的专利申请数量高达8330项,比前一年增长16.6%,中国首次取代瑞士成为欧洲专利局前五大申请国家之一,仅次于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
欧洲专利局指出,中国已经跃升成为欧洲专利局前十大专利申请国中发展最强劲的国家,并持续成为推动欧洲专利局发展领头羊。
最高检:5年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12万余人
3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过去的五年,检察机关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东、四川、宁夏等30个省区市建成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起诉制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余人,是前五年的2.1倍。
连续5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例,突出打击重点。深入研究科技创新领域新情况,严格区分合法兼职获利、股权分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一般违纪违法与犯罪等界限,尊重和保护社会创造力及发展活力。
#知产大省的那些事儿#
珠海企业看过来!商标注册财政资助奖励下月起接受申请
从市工商局获悉,为深入实施商标战略,调动企业注册商标的积极性,自4月1日至4月30日,工商部门正式受理2018年度商标注册财政资助及奖励申请,望各企业踊跃申报。据悉,珠海市去年新核准注册商标达8951件。为进一步实施“一带一路”商标品牌引领战略,引导珠海市企业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推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提升经济发展总体实力,珠海市去年印发《珠海市商标注册财政资助及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珠海市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可获得一定金额资助与奖励。商标注册财政资助及奖励的申报主体包括: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在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获准单一注册的商标,或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在获准注册的商标;还包括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拥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权的珠海市依法登记成立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等。《方案》明确,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或在欧盟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商标资助10000元,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商标资助3000元;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商标资助2000元。而针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奖励,每件集体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每件证明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近年来,珠海市不断加大商标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商标强市”“商标兴企”氛围。市财政大力支持、资助及奖励商标国际注册和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企业,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积极性。据悉,截至2017年12月底,珠海市共有48307件国内注册商标,其中1-12月,新申请注册商标21263件,新核准注册商标8951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年申请量累计1014件;集体商标7件。中国驰名商标11件,广东省著名商标89件。
深圳市首个知识产权 境外保护工作站揭牌
近日,深圳市首个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站——深圳市钟表与智能穿戴产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站,在光明新区时间谷深圳市钟表产业聚集基地揭牌。该站将为我市企业境外经贸活动提供及时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专业服务。
深圳是中国钟表之都,深圳钟表产量占全球40%以上,占全国60%以上。记者从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钟表与智能穿戴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揭牌仪式上了解到,市钟表与智能穿戴研究院在多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上,为我市广大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境外维权援助服务,我市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和壁垒的事件逐年下降,维护了“深圳创新”的国际形象。在该院建立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站,对我市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华为申请区块链技术专利 保护知识产权
据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布的最新专利申请中出现了华为申请的一项专利,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支持P2P内容分发网络的验证功能。华为称这是一种保护通过点对点网络传播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描述,当各方通过对等网络发起下载请求时,系统就会将他们的私钥、或是用于访问内容的许可证与验证信息进行匹配,只有在验证请求在区块链上达成共识之后,内容才会被允许下载。
“脸书”=“FACEBOOK”么?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原告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随锐科技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IN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脸书”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随锐科技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包装设计等服务上。本案第三人菲丝博克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脸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中认定:菲丝博克公司的“FACEBOOK”商标为臆造词,独创性较强。“FACEBOOK”为全球知名的社交网站,并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已形成与汉字“脸书”相对应的固定翻译。随锐科技公司在完全知晓该网站和菲斯博克公司的“脸书”商标使用情况的情形下将他人知名网站名称进行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翻译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随锐科技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锐科技公司诉称,原告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完全由原告独立构思并已商业使用,与菲丝博克公司商标无必然联系。诉争商标的获准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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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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