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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珂
原标题:从「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谈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要性
摘要: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专利“三性”,关注一项专利对于社会的价值与贡献。此时,我们往往忽略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问题,也会使得专利申请被驳回或已授权专利被宣告无效。“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就是典型的因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漏洞而被宣告无效的案例,本文主要想借此案件探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问题。
关键词: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小i机器人专利;撰写
一、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此条确定书面原则为我国专利申请原则之一,书面文件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了书面证据。[1]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重要书面文件,必须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解释的文件,它常被用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从此条款可以看出,“清楚、完整”是对说明书抽象的要求,细则中并未指出,但是《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清楚”有两项具体要求:主体明确、用词准确,即要求说明书应当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对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术语产生歧义。“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含国家明确规定要求书写的内容。此外,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公开至少一种实现发明的方式,完整地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所有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专利法》并未规定说明书的详细内容,其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说明书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五项内容并且申请人应当按照该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西方早期专利制度中,是没有规定权利要求书而只有说明书。但是,说明书只是用以介绍技术方案的步骤及用途,并未明确权利范围,给专利保护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经过长期实践后,权利人主动要求用一段简单的文字描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便发生侵权纠纷时,能明确专利保护范围。[2]
《专利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可以看出,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就是罗列出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国家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要求给予相应范围的保护。我国在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取代了之前的“必要技术特征”标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更高的要求。若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人遗漏必要技术特征或罗列非必要技术特征,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三性”标准或被其他人轻易地绕过。
(三)两者关系
我国采取“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度,目的就是为让公众尽早获取相关的技术方案,避免资源的重复浪费。基于对价理论,专利权人通过公开技术方案获得垄断权利,这就要求权利人必须披露足够让公众完全掌握技术的信息。[3]
我们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理解专利的技术方案,根据权利要求书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专利技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完说明书后,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书则必须简洁、明了地确定权利界限。因此,说明书是一把钥匙,能使公众更加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4]
二、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
自苹果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智臻公司的专利无效起,经过两年半的蛮长时间,小i机器人专利最终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被确认无效。
(一)案件过程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涉及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智臻公司。
苹果公司的siri技术涉嫌侵犯此专利权,智臻公司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此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此专利权全部有效。苹果公司不服第21307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判决,认为此专利符合“三性”要求且专利文件公开充分,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此判决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文件公开不充分,此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专利文件获得足够的指引,因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并宣告此专利无效。
(二)争议焦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一审法院的观点基本相同,二审法院在游戏功能属于附加功能还是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上与他们的观点有异。但正是这两点差异,使得“小i机器人”专利被宣告无效。
首先,关于游戏功能属于附加功能还是必要技术特征。[5]一审法院认为游戏功能属于附加功能,因为此专利的目的是实现拟人化的对话,而游戏功能是在拟人化对话的基础上的附加功能,并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二审法院认此专利的目的确实是实现拟人化的对话,但游戏功能与查询功能、对话功能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详细、完整地说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
其次,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说明书未详细记载如何实现游戏功能,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查询、对话功能的实施方式推测出实现游戏功能的方式。一审法院认为,“这是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概括得出的,并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二审法院持相反态度。二审法院认为说明书仅仅提出一个可以实现游戏功能的想法,并未在说明书中详细解释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的连接方式,通过说明书已经披露的连接方式,无法将用户的指令送达游戏服务器,故二审法院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所限定的游戏功能,基于此宣告专利无效。
(三)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必须回到“小i机器人”专利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来解释。
此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6]
“1.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
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
尽管权利人没有采取逐一列举“小i机器人”技术特征的方式表示权利要求1,但从权利要求书的描述可以看出,“小 i机器人”的发明目的是实现拟人化的对话,查询、对话、游戏功能就表现为实现拟人化的手段,如果认为游戏功能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此发明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为:聊天机器人拥有人工智能服务器、通讯模块,设置过滤器通过通讯模块接受用户语句,区分结果后答复用户问题。这样的权利范围未免太过宽泛,可能不具有创造性。并且,根据专利历史档案的记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智臻公司“聊天机器人”的专利权也是因为充分考虑智臻公司在审查中提出,游戏服务器功能是此专利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原因。
因此,游戏功能应当被认定为是此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是附加功能,在说明书中需要对实现游戏功能的方式进行适当的描述,指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按照专利文件正确实施该专利。
根据说明书的描述,[7]可以描绘出小i机器人的运行步骤。
用户输入句子后,经通讯模块传递给过滤器。此时机器人将识别语句类型,若属于格式化命令语句,送往查询模块处理;若属于自然语句,则送往对话模块处理。此外,在对话模块中将进行语句类型的转化,若能转化成格式化命令语句,仍然送往查询模块处理;若转化失败,再连接对话数据库,选出最合适的应答语句。机器人的回复都将经由通讯模块到达用户。
关于游戏功能的实现,说明书并未详细说明,只提到通讯模块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查询服务器、人工智能服务器。但是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就算用户输入的是关于游戏方面的语句,在过滤器分析过后,其也只会被判断成格式化命令语句或者自然语句被送往查询模块或者对话模块处理,而不能到达游戏服务器。
智臻公司在诉讼中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查询、对话功能的实现,推测出游戏功能的实现过程。但我认为,在之前论证游戏功能是否属于此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已经指出,游戏功能是专利获得授权的重要因素,正是小i机器人的游戏功能具有创造性。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的拟制人群,他们没有不经创造联想到实现游戏功能方法的可能性,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游戏功能的实现步骤。从两份文件中可以看出,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并未记载游戏的语言分析模块及装置。因此,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技术人员也无法根据现有公布的文件实施此专利。
综上所述,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公布并不充分,未达到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关于宣告“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的判决是正确的。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在学界与实务界引起了广大的争议。有些观点指出二审法院忽视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不适当的过高要求;[8]另外还有人认为这种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是合理的,其中的理论基础在于美国首先确立的书面描述要求。[9]我认为,对于一项专利来说,不仅要关注它的实质要件,还要关注它的公开情况,而公开是由专利申请文件的描述决定的。国家之所以授予专利权人垄断的权利,就是为了获取技术的充分公开,这势必要对专利申请文件提出高标准的要求,它实质上是等价有偿的交换,也是对公共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此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提醒我们重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撰写说明书时,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按照《专利实施细则》中对说明书的格式要求撰写,在满足此要求后,再来看说明书的内容。
说明书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与具体实施方式,它们是界定是否充分公开的标杆。其中,背景技术与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两者紧密关联,有学者认为,背景技术与具体实施方式的实质公开程度是相一致的。[10]背景技术需要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原始资料出处,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实在背景技术的基础上,描述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发明内容是对技术方案的简单介绍,具体实施方式需要一个实施例对发明内容详细地解释,它是有助于公众对发明内容进行理解的。在“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中,就是因为说明书缺少一个解释游戏功能的实施例而被法院宣告无效。由此可见,在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重视对实施例的描述。如果申请人无法确定此种功能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最好还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举例说明功能的实现方式,避免在出现专利诉讼时居于不利的地位。
撰写权利要求书时,申请人大多会区分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有“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组成,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
由于权利要求书是划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就要特别注意对技术特征的描述,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描述的越少,可能获得保护的范围就越大;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描述的越多,可能获得保护的范围就越小。这需要撰写人把握其中的尺度,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能囊括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以及非必要的技术特征。而且,为了叙述清楚、阅读简便,应当分点列举技术特征,这不仅方便审查员的工作,也为申请人检查权利要求书的错漏提供便利。对于“小i机器人”案件为例,智臻公司将游戏功能写入独立权利要求1,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游戏功能就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在说明书中进行解释,满足“清楚、完整”的要求。如果当时游戏功能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它就属于附加的技术特征,我国对于附加技术特征的书面描述要求就不像必要技术特征一样严格,小i机器人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因此,专利是否能维持有效性,除了技术方案本身,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也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
四、结语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也为专利权人敲响了警钟,提高了各界对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慢慢进行改进。此外,在严格制定专利申请文件标准的同时,对专利代理行业提出高要求是也必然的趋势。现今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正处于初步发展的时期,良莠不齐,这时更需要加强对专利代理人的培训与管理,引入适当的惩罚与保险机制,确保专利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2(2):304-305.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第二版(缩编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3(3):263-364.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1:5.
[4]夏雷.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其附图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江苏科技信息,2006,8:23.
[5]焦彦.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2015.
[6]专利号200410053749.9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2004.
[7]专利号200410053749.9发明专利说明书,2004.
[8]刘勇军.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评析.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9]张金玉.论专利法中书面描述要求之独立性探析.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10]赵蕊.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和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电子知识产权,2010,8:75.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姜珂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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