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第17558341号“官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7558341号“官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23961号重审第0000001766号
申请人:四川官升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23961号《关于第17558341号“官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0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后我委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69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商标图样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标志由中文“官升”构成。虽然申请商标按照从右至左的顺序可以读为“升官”,但该词语本身并不会对我国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而且根据在案证据,“官升”是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官升镇的地名。《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原则,制定变更文案,逐级上报审批。”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乡镇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官升镇的的名称应当是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在此种情况下,亦足以佐证“官升”标志在日常生活中,包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使用,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被诉决定有关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为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官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崔方明
陈辉
李艳燕
2017年12月07日
来源:商评委官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商评委官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