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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案信息| 认为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法院判定华语出版社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新华字典》影响了亿万民众的语言生活,已成为中华文化的标志性符号,堪称“国典”。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将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4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案情介绍
原告商务印书馆起诉称,商务印书馆于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并连续出版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长期以来,“新华字典”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商务印书馆。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使用、培育和经营,“新华字典”已被打造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原告商务印书馆诉称被告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华语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
1、“新华字典”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本案遵循在先案例(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及(2013)民申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中确立的裁判标准,认定“新华字典”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能够发挥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2、“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从相关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新华字典”近60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3、“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不会损害知识的传播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故,即便给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更不会因此破坏辞书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于之前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因此,“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4、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是对与其功能性无关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整体形象,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经营,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第11版)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该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摘要
判决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初277号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某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简称商务印书馆)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语出版社)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务印书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明、杨某锋,被告华语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生、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务印书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使用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并禁止华语出版社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商务印书馆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判令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禁止其生产和销售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辞书;3、判令华语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以及其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sinolingua.com.cn/)、其新浪微博官方账号首页(http://weibo.com/sinolingua)、其天猫店铺首页(https://hyjxcbs.tmall.com/)发布声明(在网络媒体上的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7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商务印书馆带来的负面影响;4、判令华语出版社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5、判令华语出版社赔偿商务印书馆维权合理支出40万元。
事实及理由:
1、商务印书馆创立于1897年,是一家历史悠久的文化出版机构。在近120年的出版历史中,秉持“昌明教育开启民智”的宗旨,商务印书馆在辞书、汉译名著、古籍、学术著作、教辅图书等诸多领域持续出版了大批经典书籍,对中国近现代的文化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辞书领域,商务印书馆被称为“工具书的王国”,所出版的《辞源》、《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英华大词典》等中外文辞书,广受市场欢迎。近年来,商务印书馆先后荣获“中国出版政府奖”“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优秀出版社”“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国际白金星质量奖”“中华全国老字号”等荣誉。
2、《新华字典》是新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以白话释义和举例的普及性小型汉语工具书。《新华字典》最初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副署长叶圣陶牵头,具体由出版总署编审局下属的“新华辞书社”负责编纂,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1954年出版了两版。随后,由于全国出版社分工调整,根据国家安排,《新华字典》转由商务印书馆负责出版和经营。1957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即“商务新1版”)。自此,《新华字典》开始由商务印书馆连续出版至今。
3、自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与时俱进,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每一版《新华字典》均具有时代特色,并成为字典精品。几十年来,《新华字典》已经成为伴随每一代中国人成长的常备权威工具书,为中国的语文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新华字典》还是外国人学习中文的重要工具书,曾在诸多外事活动中被作为礼物赠送给外方,为中外文化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截至起诉前,《新华字典》的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另外,根据权威第三方监测,2010-2015年,《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百分之五十。
4、近六十年来,商务印书馆始终悉心培育和经营“新华字典”品牌,并通过捐书助学、设立“新华字典奖学金”等诸多形式进行品牌推广;经过长期的努力和投入,“新华字典”已被打造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获得了诸多认可和奖励。例如:1991年,《新华字典》被新闻出版署纳入《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1999年,获得第三届国家辞书奖特别奖;1999年,获得第四届国家图书奖荣誉奖;2001年,获得2001年度全国优秀畅销书文教类排行榜第一名;2012年,被国家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范围;2012年,被新闻出版总署纳入《2012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2013年,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等诸多奖项;另外,2016年4月,“新华字典”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被列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字典”和“最畅销的书”。长期以来,“新华字典”实际上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商务印书馆。经过六十余年的长期使用和经营,“新华字典”已经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5、近期,商务印书馆发现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例如: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本)、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学生《新华字典》(全新大字本)、小学生《新华字典》(全新版)、学生《新华字典》(精编本)、学生《新华字典》(精编大字本)、《新华字典》(图解版)、学生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小学生《新华字典》(精编插图本)等,而且,华语出版社的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华语出版社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此类字典系商务印书馆所出版,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并且,相关证据显示,华语出版社的行为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
综上,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因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装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华语出版社应依法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为充分保护商务印书馆权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商务印书馆在本案诉讼中明确主张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华语出版社辩称:不同意商务印书馆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商务印书馆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1、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
《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国家主导的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从功能上讲,《新华字典》项目最初承担着新中国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的历史任务。从属性上讲,《新华字典》最初系国家组织专家编撰,其项目名称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基本完成,从而使“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成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因此,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
根据国家安排,不同版次的《新华字典》有不同的编撰者,包括新华辞书社、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这些编撰者可视为相应版次《新华字典》的作者。根据商务印书馆提交的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签署的专有出版协议,其仅享有作者授予的《新华字典》这一辞书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享有的仅是出版者的权利,无权就“新华字典”这一通用辞书作品名称主张商标权益。
2、“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早在新中国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即以“新华”指代“新中国”,例如革命时期我党建立的新闻机构以“新华通讯社”命名、党的机关报以“新华日报”命名、官方书店以“新华书店”命名等。建国后,亦出现了诸如“新华辞书社”等带有新中国烙印的名称,同样国家主导编撰的《新华字典》亦代表“新中国的字典”含义。因此,“新华”本身并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
华语出版社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包括被告华语出版社在内的出版社出版的以“新华字典”命名的辞书已通过我国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我国出版管理部门已将“新华字典”作为辞书通用名称进行管理,长期、稳定的行政管理秩序已形成。根据华语出版社提交的证据7可以推断,商务印书馆之所以将“新华字典”作为商标组成要素而非单独以“新华字典”四个字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是因为商标注册管理部门亦将“新华字典”作为辞书通用名称进行管理,商务印书馆无法单独就辞书通用名称申请商标,因此从商标管理部门角度分析,“新华字典”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
华语出版社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辞书类图书(其中,最早的为1974年国外出版社“光生馆”在国内发行的《新华字典》、1989年国内出版社“海潮出版社”出版的《日汉新华字典》),而在两大智能手机操作系统Android及IOS的软件市场亦存在大量第三方开发、发行的以“新华字典”为软件名称的电子辞书类产品,该市场已长期存在且已形成有序的市场秩序,“新华字典”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辞书通用名称。
3、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装潢方可认定为“特有装潢”,而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装潢采用的是普通的上中下结构设计,即上部为书名,中部为版次及商标,下部为出版单位名称,均属于行业内通用装潢设计,而且部分装潢设计明显参考了2006年7月1日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英国培生教育出版集团编著的《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包装装潢,因此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装潢设计不具有显著特征及独创性。
华语出版社早在2006年开始出版的系列图书即采用了上下双色的装潢设计,华语出版社涉案《新华字典》与其系一脉相承,并未抄袭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设计。
正如商务印书馆提交的证据5-4显示,图书商场中的辞书类产品大部是书脊朝外放置的,而原告和被告的涉案辞书书脊均为上下架构,上为商品名称,下为出版单位名称,因此不会产生商品来源混淆,也不会使购买者产生误认。
4、商务印书馆的诉讼具有不正当性。
商务印书馆希望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独占“新华字典”这一辞书通用名称,以打乱现有辞书市场及行政管理秩序、排除竞争、最终实现其垄断辞书类市场的不正当目的。
综上,华语出版社不存在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务印书馆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现有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包括华语出版社在内的合法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新华字典》的编纂及出版历程
《新华字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由新华辞书社(1952年改为人民教育出版社辞书编辑室,1956年7月并入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的部分人员于1950-1953年编写的一本小型汉语工具书,编者署名为新华辞书社,1953年12月,人民教育出版社首次出版。1954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再次出版《新华字典》(1954年8月第一版),并至1955年8月第8次印刷。
1955年开始了《新华字典》的修订工作,1956年修订稿完成后,1957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即“商务新1版”,编者署名新华辞书社。
1958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汉语拼音方案》后,商务印书馆汉语工具书组将《新华字典》的音序按《汉语拼音方案》改排。195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新华字典》汉语拼音音序本,即第2版。
1960年后,由商务印书馆提出,经中国科学语言研究所同意,在校样上对1956年修订的音序本进行修改。修订本由商务印书馆于1962年7月出版,即第3版。
1965年,中国科学语言研究所对《新华字典》1962年本又进行了修订,后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即第4版。
从1953年到1965年期间出版的六版《新华字典》编者署名均为新华辞书社。1950年8月1日新华辞书社成立。国家图书馆2017-NLC-GCZM-0464文献复制证明(节选)证明1956年夏原新华辞书社成员合并到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在1994年之前,该词典编辑室两次修订《新华字典》。
1970年9月,科教组刘西尧根据周恩来的指示,组织商务印书馆、北京大学中文系和北京市教育局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新华字典》修订小组”,1971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即1971年修订重排本。
1975年广州全国辞书规划会议决定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修改《新华字典》,从1976年初开始修订,1979年12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即第5版。同时,《1975年-1985年中外语文词典编写出版规划》(草案)中将《新华字典》新编的编者确定为《新华字典》编写组,完成时间为1977年。
1987年商务印书馆汉语工具书编辑室对1979年本《新华字典》进行了修改,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即第6版;1990年出版了重排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即第7版;1992年商务印书馆汉语工具书编辑室对《新华字典》又进行了修订,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即第8版。
从1970年到1992年期间《新华字典》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均无编者的署名。
1995年12月6日,商务印书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负责《新华字典(修订本)》等十本辞书的维修和修订,按照双方商订的项目和时间把成果交商务印书馆出版,商务印书馆将以专项投资的形式在财力上给予支持和援助,书出后,商务印书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付给稿酬或版税。本协议为期十年,即从1996年到2005年。”依照该《合作协议书》,商务印书馆于1998年出版第9版《新华字典》,在该版修订说明中记载“本次修订是在1992年重排本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所负责本次修订”。2004年出版第10版《新华字典》,在该版修订说明中记载“本次修订吸收了一些读者意见,得到了有关专家和商务印书馆的热情帮助和支持”,落款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所。
2011年2月18日,商务印书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签订《新华字典(第11版)出版协议》(商编汉字269-2号),双方约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授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因《规范汉字表》的修改增加了本次修订的工作量,商务印书馆向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追加项目启动费,此笔款项不抵扣版税。2011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新华字典》(第11版),在该版修订说明中落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二、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销售、使用及所获荣誉等情况
自1957年“商务新1版”开始,经过定期修订,商务印书馆已经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根据在案《新华字典》版权页显示的印书量计算,《新华字典》印刷数量累计已经超过1.1亿册。根据199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邀请许嘉璐副委员长出席新华字典(1998年修订本)出版座谈会的请示》(新出办[1998]819号)记载《新华字典》45年来累计印数达3.4亿。1998年至2015年《新华字典》图书出版记录卡显示共出版23734.6936万册。1998年至2015年部分印制委托书显示2001年至2015年期间共印刷3857.065万册。2010年至2015年《新华字典》印刷费发票显示金额共计86 943 568.19元。1998年至2014年在案销售合同中显示销售册数超过2566.5988万册,销售额超过3亿元,销售范围涉及18个省市自治区。2010年至2015年部分大额销售发票及发货清单显示《新华字典》的销售金额为60 404 016.51元。此外,根据“吉尼斯世界纪录证书”记载:《新华字典》获“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目前由中国商务印书馆出版。据估计,从1953年第一版至2004年,《新华字典》共售出4亿本,且经证实截至2015年7月28日,又有167 007 232本售出。北京开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测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占有率情况显示,2010年-2015年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48.80%,54.91%,55.34%,52.98%,48.24%,54.86%。
1986年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确定规范汉字表、地名、拼音规范等事务上均明确表明需参考《新华字典》。《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正1998年)(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显示,第五条(六)地名用字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读音要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在办理公证书时注意姓名汉语拼音规范化的通知”(1988)(1988年1月22日 [88]司公字第10号)显示,在翻译译文时对当事人姓名注意使用普通话发音拼写,必要时需查对新华字典,以免搞错。《铁道部铁路电报管理规则》(节选)(1991年)(1991年9月24日 铁电务(1991)130号)显示,第10条电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电报略号本……新华字典。“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陕西救灾年鉴2007年卷的通知”(陕政办函[2008]112号)显示,(三)语言文字以《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等常用工具书为依据,避免使用含义不清的词语。“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环办[2011]85号)显示,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的主要依据如下:(三)……同时参考《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第3版)、《新华字典》(1998年修订本)等常用工具书。“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国发[2013]23号)显示,四、本表一、二级字表的研制,主要使用了……《新华字典》(第十版),参考了其他语料库和工具书等。
1988年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将《新华字典》列为图书馆、中小学生等的常备工具书。“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91)新出发字第27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显示,中国语文工具书及其他工具书包括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重排本)。“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10-2011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2011)新出字[2011]6号显示,2010-2011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其他类包括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0版双色本。“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12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2012)新出字[2012]13号显示,2012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其他类包括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使用字典问题的通知”(2012)(新出字[2012]99号)显示,商务印书馆迅速研发并于2011年7月出版了低成本、低定价的《新华字典》(简装版),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单位和社会各界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捐赠《新华字典》等工具书500万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08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显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形式:语文学科考试允许学生带《新华字典》。“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皖教办[2014]10号)显示,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新华字典》。“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秋季至2014年春季全省中小学教材使用版本的通知”(2013)(陕教基一[2013]20号)显示,国家课程配套学习资源及学生工具用书目录(节选)包含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使用时间为一年级至九年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秋季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2016)(京教基二[2016]8号)显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为小学自编及实验选用教材。“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浙江省2015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2015)(浙教办基[2015]43号)显示,国家课程教科书包括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2016)显示,2016年秋季向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单色第11版)。“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2016)(苏教基[2016]5号)显示,江苏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包括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等。
1999年9月,《新华字典》(1998年修订本)被新闻出版署评为第四届国家图书奖荣誉奖;1999年11月,《新华字典》(1998年修订本)荣获第三届国家辞书奖特别奖;2001年12月《新华字典(修订本)》获得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颁发的《2001年度全国优秀畅销书文教类排行榜第一名》;2005年5月《新华字典》(第10版)被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列入《2005年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2008年商务印书馆编《新华字典》(1978年版)入选《3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300本书》;2009年新华辞书社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1957年版)入选《6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600本书》;2009年4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0版双色本)获得“2008中国图书榜中榜文教类最畅销图书奖”;2012年《新华字典:双色本第11版》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2016年4月获“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
此外,国家图书馆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显示《新华字典》在1998年至2015年期间全国各地媒体有关报道近1000余篇。1999年3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联[1999]6号”文件发布“关于坚决打击非法复制、发行《新华字典》等工具书违法活动的通知”,该通知记载“《新华字典》等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重点工具书,这些图书在汉语言普及与研究,以及语言教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并重点安排了对打击侵权盗版等违法活动的措施。2015年5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中列明“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
三、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与华语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情况
1、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包装装潢情况
第11版 单色本
(2011年6月出版)
第11版 双色本
(2011年6月出版)
第11版 平装本
(2011年6月出版)
第11版 大字本
(2012年1月出版)
图一
2、华语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情况
图二
四、华语出版社经营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
1、(2015-NLC-GCZM-0945)文献复制证明显示,华语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版权页及出版前言含有“新华字典”。
2、(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568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9月17日,商务印书馆在北京王府井书店购买了5个版本共计10本被控侵权字典,字典封皮显示均含“新华字典 华语教学出版社”,金额共计247.80元。相应发票号码05450724,收款单位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开票日期2015年9月17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247.80元。
3、2015年9月17日,商务印书馆在京东网站两次订购了共计16本被控侵权字典,字典封皮显示均含“新华字典华语教学出版社”。一次为订单编号10100378352,商品总数4本,金额53.40元;相应发票号码59682564,收款单位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开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53.40元。另一次为订单编号10100285818,商品总数12本,金额176.20元;相应发票号码59059423,收款单位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开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176.20元。
4、2015年9月17日,商务印书馆在当当网站订购了16本被控侵权字典,字典封皮显示均含“新华字典华语教学出版社”。订单编号为33009202105,商品总数16本,金额292元;相应发票号码07861844,收款单位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开票日期2015年9月19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292元。
5、(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919号公证书显示,“1、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按回车键,进入显示‘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的网站首页,2、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天猫商城’,3、点击‘百度一下’,进入相关页面,4、点击‘天猫TMALL.COM品质生活-上天猫就购了 天猫’,进入相关页面,5、在页面上方的搜索栏内输入‘华语教学出版社旗舰店’,6、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7、点击页面上方‘进入店铺’,进入相关页面,8、在页面上方的搜索栏内输入‘新华字典’,9、点击‘搜本店’,进入相关页面……”根据华语出版社在其天猫旗舰店上销售被控侵权字典情况的拷屏图片显示,被控侵权字典封皮显示含“新华字典华语教学出版社”。
6、(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37号公证书显示, “2、打开IE浏览器进入空白页面,3、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mall.com,4、按回车键进入页面,5、在搜索框中输入‘华语教学出版社旗舰店’,6、点击搜索键,7、点击进入店铺标题进入页面,9、在搜索栏中输入‘新华字典’,10、点击‘搜本店’标题进入页面,11、点击‘正版包邮 精装新华字典最新版 小学生新华字典 小学生字典词典必备’标题进入页面,12、点击计入购物车,15、点击‘学生实用新华字典64开精装双色版 新华字典 正版 新华字典包邮’标题计入页面,16、点击加入购物车,17、点击‘小学生新华字典64开精装双色 新华字典 新版 新华字典 正版 新华’标题进入页面,18、点击加入购物车,19、点击‘新版学生新华字典(全新大字本精编)/九年义务教育系列工具书32’标题进入页面,20、点击加入购物车,21、点击‘新华字典(图解)32开精装 新华大字典 字典小学生 字典词典 新华’标题进入页面,22、点击加入购物车,23、点击‘学生新华字典 大字本 64开 平装皮面双色版 新华字典 新版 正版包邮’进入页面,24、点击加入购物车,25、点击‘学生新华字典大字本 32开 双色精装皮面 字典 包邮 字典正版 字典’进入页面,26、点击加入购物车,27、点击‘新版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精编)/九年义务教育系列工具书64’,28、点击加入购物车,29、点击页面右侧的购物车,30、点击结算键……”根据华语出版社在其天猫旗舰店上销售以上8本被控侵权字典情况的截图显示,被控侵权字典封皮显示含“新华字典华语教学出版社”。
7、(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38号公证书显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商务印书馆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明在标识有“560433982446”、“天天快递详情单”的单据上签字后,接受货物一箱,然后使用公证处相机对其取得的上述货物箱进行拍照。王某明将上述接受的货物箱打开,取得“新华字典”七本(七种,每种一本)。王某明使用公证处相机对所取得的相关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贴封。根据公证书的照片显示,王某明收到的7本被控侵权字典封皮显示含“新华字典 华语教学出版社”。
8、(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354号公证书显示, “2、打开IE浏览器进入空白页面,3、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mall.com’,4、按回车键进入页面,5、在搜索框中输入‘华语教学出版社旗舰店’,6、点击搜索键,7、点击进入店铺标题进入页面,9、在搜索栏输入‘新华字典’,10、点击搜本店进入页面,11、点击‘学生实用新华字典64开精装双色版 新华字典 正版 新华字典 包邮’进入页面,12、将数量选择为2,13、点击进入购物车,15、点击登录进入页面,20、点击加入购物车,21、点击‘小学生新华字典(精编插图版)’进入页面,22、将数量选择为2,23、点击加入购物车进入页面,24、点击购物车进入页面,25、点击结算进入页面。”根据华语出版社在其天猫旗舰店上销售以上4本被控侵权字典情况的截图显示,被控侵权字典封皮显示含“新华字典华语教学出版社”。
9、(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357号公证书显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商务印书馆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在标识有“666356626920”、“天天快递”的单据上签字后,接受货物一箱,然后使用公证处相机对其取得的上述货物箱进行拍张。李晓丹将上述接受的货物箱打开,取得“字典”四本。李晓丹使用公证处相机对所取得的相关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贴封。根据公证书的照片显示,李晓丹收到的4本被控侵权字典封皮显示含“新华字典 华语教学出版社”。
10、2016年7月22日,商务印书馆在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买了3本被控侵权字典,字典封皮显示均含“新华字典华语教学出版社”。小票号20160722304200027,商品总数3本,金额74.80元;相应发票号码61371604,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6年7月22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74.80元。
11、(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35号公证书显示, “2、打开IE浏览器进入空白页面,3、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mall.com’,4、按回车键进入页面,5、在搜索框中输入‘华语教学出版社旗舰店’,6、点击搜索键,7、点击进入店铺标题进入页面,9、在搜索栏输入‘新华字典’,10、点击搜本店进入页面,11、点击‘正版包邮 精装新华字典最新版 小学生新华字典 小学生字典词典必备工具书 汉字词组全笔顺展示 小学生全多功能字词典现代汉语字’标题进入页面,12、点击累计评价……根据公证书截图的累计评价记载,‘ 2015年7月30用户李某评价:已经收到货了,还没有用跟我小时候的字典不一样哦,可能是升级版吧;2015年8月16日用户W评价:有点小,很轻,质量一般,说正版那是瞎话;2015年9月28日用户米宝评价:不是商务印书馆的,样子很像,买错了,懒得退了;2015年9月14日用户芙某评价:这不是商务印书局11版……老师推荐的也是11版,我没有仔细看出版社,买错了’。”
12、(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1670号公证书显示, 2016年4月13日,CCTV-13频道《新闻直播间》在报道《新华字典》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新闻时,误将华语教学出版社的“实用《新华字典》”当作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作为配图进行使用。
13、2016年1月7日-9日,华语出版社参展2016北京图书订货会,参展字典封皮显示含“新华字典华语教学出版社”。
五、辞书出版行业使用“新华字典”名称及辞书相关装潢设计的情况
(一)辞书出版行业使用“新华字典”名称的情况
1、(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17号公证书显示, “3、在360安全浏览器8.1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sapprft.gov.cn’,点击回车键,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页面,4、在上述页面下部的便民查询栏目下点击CIP数据核字号查询出现CIP数据核字号查询详细列表页面,将CIP核字号栏目清空,在正书名栏目后输入新华字典,5、点击上述页面中的搜索……”出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包括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华语出版社出版的《学生新华字典》、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新编新华字典》、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学生新华字典》、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生实用新华字典》等在内的74条信息,涉及23家出版社出版的正书名含有“新华字典”的字典。
2、(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18号公证书显示, “3、在360安全浏览器8.1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jd.com’,点击回车键,出现京东页面,在页面搜索栏内输入‘新华字典’,5、点击上述页面搜索栏后面的搜索……”出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共有2003件商品,包括多家出版社出版的封皮含有“新华字典”的字典。
3、(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19号公证书显示,“3、在360安全浏览器8.1地址栏内输入‘http://zhushou.360.cn’,点击回车键,出现360手机助手页面,在页面搜索栏内输入‘新华字典’,4、点击上述页面搜索栏后面的软件搜索,出现搜索结果页面……”出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一共找到67款“新华字典”相关应用,如:新华字典、新华字典2014、新华字典离线版、新华字典和唐诗宋词8合1、新华字典补丁、新华字典商务国际版、51新华字典等应用。
4、(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20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8月1日,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宋海吟的监督下,华语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郑某使用公证员的手机(品牌、型号:IPHONE 6S)、相机(品牌、型号:CANON IXUS 265HS;使用前已清空内存)对相关网页进行操作。其中显示,“2、打开手机,3、查看手机设置中关于本机的内容,4、打开手机自带的软件App Store,5、点击App Store中的搜索选项,6、在搜索栏内输入‘新华字典’,7、点击搜索,出现搜索结果页面,浏览该搜索结果的部分内容。”出现搜索结果显示多款“新华字典”相关应用,如:新华字典—2016最新版、新华字典:2015、新华字典:最新版、新华字典经典版、大家字典: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合订本、新华字词典、新华字典:专业版等应用。
5、华语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系列辞书审批结果截图,分别包括:《学生新华字典》(精编本)书号实名申领及CIP审核结果,《学生新华字典》(精编大字本)书号实名申领及CIP审核结果,《小学生新华字典》书号实名申领及CIP审核结果,《实用新华字典》书号实名申领及CIP审核结果,《学生新华字典》(口袋本)书号实名申领及CIP审核结果。
(二)辞书出版行业使用相关装潢的情况
1、华语出版社自2009年开始在辞书上使用的装潢设计(从2009年7月开始出版)(见图三):
图三
2、其他出版社出版辞书使用相关装潢的情况
(1)南方出版社《汉英对照新华字典》2003年1月第1版(见图四)
图四
(2)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2006年7月第1版(见图五)
图五
(3)湖南人民出版社《同义近义反义组词造句多音多义字词典》2009年5月第1版(见图六)
图六
(4)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学生新华字典》2011年8月第2版(见图七)
图七
(5)光生馆《新华字典》1974年11月1日 第1版(见图八)
图八
(6)海潮出版社《日汉新华字典》1989年1月第1版(见图九)
图九
(7)海南出版社《新编新华字典》1994年6月第2版(见图十)
图十
(8)九州出版社《新华五笔字典》2000年9月第1版(见图十一)
图十一
(9)湖北长江出版集团崇文书局《学生新华字典》(双色版)2006年4月第1版(见图十二)
图十二
(10)湖北长江出版集团崇文书局《学生新华字典》(第5版) 2006年7月第1版、2015年1月第5版(见图十三)
图十三
(11)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学生实用新华字典》 2009年4月第1版(2014年2月第6次印刷)(见图十四)
图十四
(12)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学生实用新华字典》2009年4月第1版(2016年1月第6次印刷)(见图十五)
图十五
(13)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学生实用新华字典》2009年12月第1版(见图十六)
图十六
(14)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编学生新华字典》2009年12月第1版(见图十七)
图十七
(15)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学生新华字典》2010年11月第1版(见图十八)
图十八
(16)吉林教育出版社《学生新华字典》2010年12月第1版(见图十九)
图十九
(17)吉林教育出版社《学生新华字典》2011年1月第1版(见图二十)
图二十
(18)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学生新华字典》2011年6月第1版(见图二十一)
图二十一
(19)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编学生新华字典》(2016版)2011年6月第1版、2016年1月第8次印刷(见图二十二)
图二十二
(20)哈尔滨出版社《小学生新华字典》2011年8月第1版(见图二十三)
图二十三
(21)宁夏人民出版社《学生实用新华字典》2011年6月第1版(图二十四)
图二十四
(22)宁夏人民出版社《新编新华字典》2012年3月第1版(见图二十五)
图二十五
(23)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新编学生新华字典》2012年1月第1版(见图二十六)
图二十六
(24)山西出版传媒集团书海出版社《学生新华字典》2012年1月第1版(见图二十七)
图二十七
(25)四川辞书出版社《小学生新华字典》2012年8月第1版(见图二十八)
图二十八
(26)四川辞书出版社《小学生新华字典》(彩色版)2014年10月第1版(见图二十九)
图二十九
(27)辽宁大学出版社《学生新华字典》2013年12月第1版(见图三十)
图三十
(28)湖南教育出版社《学生新华字典》2013年1月第1版(见图三十一)
图三十一
(29)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学生实用新华字典》(第5版)2013年9月第5版(见图三十二)
图三十二
(30)内蒙古大学《学生实用新华字典》(大字本 第5版)2015年5月第5版(见图三十三)
图三十三
(31)延边人民出版社《新编学生新华字典》2000年9月第1版、2003年1月第3次印刷(见图三十四)
图三十四
(32)延边人民出版社《新编新华字典》2013年1月第8次印刷(见图三十五)
图三十五
(33)吉林大学出版社《学生新华字典》2011年6月第1版(见图三十六)
图三十六
(34)云南人民出版社《实用新华字典》2010年1月第1版(见图三十七)
图三十七
六、商务印书馆主张赔偿及部分维权合理支出的证据
1、(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352号公证书显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2014年内地上市的出版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记载:2014年,7家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9%……显示出版上市公司整体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2、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的部分被控侵权字典印刷委托书,根据印刷委托书的信息统计表显示,2012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华语出版社出版印刷了952,700册被控侵权字典,码洋共计20,310,160元。
3、商务印书馆部分维权合理支出凭证:
(1)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1894988,开票日期2015年7月6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服务名称代理费,金额100,000元。
(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1894989,开票日期2015年7月6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服务名称代理费,金额100,000元。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15261554,开票日期2015年9月30日,收款单位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项目公证费,金额15,000元。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15920628,开票日期2016年3月24日,收款单位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项目公证费,金额24,000元。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16065259,开票日期2016年4月29日,收款单位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项目公证费,金额5000元。
(6)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27969456,开票日期2015年12月29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国家图书馆,服务名称检索费,金额3400元。
(7)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33837456,开票日期2016年1月25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国家图书馆,服务名称检索费,金额21022元。
(8)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15974102,开票日期2016年7月7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国家图书馆,服务名称检索费,金额162元。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05450724,收款单位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开票日期2015年9月17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247.80元。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59682564,收款单位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开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53.40元。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59059423,收款单位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开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176.20元。
(12)当当网发票,发票号07861844,收款单位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付款单位商务印书馆,开票日期2015年9月19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242元。
(13)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61371604,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6年7月22日,项目名称图书,金额74.80元。
(14)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21304285,开票日期2016年7月21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国家图书馆,服务名称检索费,金额120元。
(15)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18762652,开票日期2016年7月8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名称服务费,金额1038元。
(16)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41786750,开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北京友天华彩图文快印有限公司,服务名称打印制作费,金额113元。
(17)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17257041,开票日期2016年8月1日,购买方商务印书馆,销售方北京友天华彩图文快印有限公司,服务名称打印制作费,金额7340元。
前述证据证明商务印书馆为本案支出律师服务费共计200 000元,公证费44 00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共计794.2元,检索费、制作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3 195元,合理支出总计277 989.2元。
七、其他事实
1、第3571041号“新华字典;新华INHUA”商标档案,证明商务印书馆于2003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6类:辞书(截止)。专用期限经续展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2、2016年5月3日商务印书馆将“新华字典”在第16类辞书、书籍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2017年6月6日该商标进行初审公告,2017年9月7日注册公告,商标注册号为19828568,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
3、有关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的相关负面报道:
(1)“新华字典门”牵出工具书垄断采购弊端,2013年5月10日发表于太原新闻网,文章中提到: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被作为唯一的政府采购用书,并严禁“以其他工具书代替《新华字典》”。这一涉嫌垄断采购的行为得到众多教育界、出版界人士的质疑和争议。……目前《新华字典》已经占据了同类图书市场的80%的份额,而其他几十家辞书出版机构仅仅依靠20%的份额苦苦挣扎。
(2)垄断背后的暴利《新华字典》为何不执行限价政策。2013年5月10日发表于人民网,文章中提到:目前各地广泛招标的《新华字典》第11版黑白本,其成本据测算不超过5元,但定价却高达19元,按照政府采购价还要14元。其中的暴利,可想而知,而暴利的根本,正在于垄断二字。
(3)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错在哪里》2008年3月第1版,第10版《新华字典》差错一览表显示差错数量合计22 638处。
(4)有关质疑《新华字典》(第11版)图书质量的文章:2011年8月6日发表于北京日报的“新版《新华字典》出版整一个月 被挑出18处错误”;杨新安于2013年1月29日发表的博客文章“《新华字典》第11版知错不改”;2013年5月13日发表于网易读书的“盘点《新华字典》令人笑掉大牙的错误”;2015年11月6日发表于太原晚报的“最新新华字典仍存在多处错误不再权威”。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发票、被诉侵权商品、公开发表的刊物文章、公开出版的辞书、商标注册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涉案“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如果“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如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华语出版社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前述侵权行为成立,华语出版社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涉案“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如果“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一)涉案“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二条规定,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围绕涉案“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也是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给予保护。
本案中,由于“新华字典”是以辞书书名的形式出现并在实际中使用,其是否具备显著特征进而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成为其能否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关键因素之一。从现有证据来看,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带有“新华”字样的标识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新华字典”亦不例外,其在诞生之初无论是辞书内容的编纂还是辞书名称的取得均带有强烈的政府色彩和国家意志。“新华字典”历经多次编纂修订,编纂主体亦有新华辞书社、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等,但未曾改变的是,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开始出版《新华字典》“商务新1版”至《新华字典》第11版这60年间均为独家出版发行《新华字典》的主体,辞书发行量超过5亿册,且在多次修订编纂的过程中发挥组织者的作用,对《新华字典》内容的修订和品质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从商务印书馆提交的“新华字典”使用证据来看,多数证据是将“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结合进行使用,且商务印书馆2003年5月28日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本亦含有“新华字典”,该商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更强化了“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之间的联系。商务印书馆在近60年出版《新华字典》辞书过程中有将“新华字典”当做商标使用的主观意思和客观使用行为,事实上已经将“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据《新华书目报》2012年公布的“出版行业品牌影响力调查报告”中记载“在参与调查的读者中有70.34%使用过《新华字典》,并且有39.30%的读者知道《新华字典》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结合“新华字典”知名度等证据可以看出,“新华字典”标识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已经使得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商务印书馆产生对应关系的认知,且这种对应关系得到一贯性的认可和保持。
此外,根据商务印书馆提供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35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9月28日用户米宝评价:不是商务印书馆的,样子很像,买错了,懒得退了;2015年9月14日用户芙某评价:这不是商务印书局11版……老师推荐的也是11版,我没有仔细看出版社,买错了。”可以看出,消费者在“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出现分离时已经产生买错了的认知,即在消费者的认知习惯中已经将“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出版社及一审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简称第371号裁定)中认为,“虽然涉案图书名称《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来自西方谚语,并非吉林文史出版社独创,但是吉林文史出版社在先将其作为图书商品名称并出版发行,且在案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经营者也将同样的名称用于图书类商品并早于涉案图书而出版发行。在涉案图书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名称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由此可见,图书书名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保护的价值。就本案而言,《新华字典》属于识字类辞书,名称为“新华字典”的辞书自1957年以来均由商务印书馆独家出版发行,虽历经多家主体参与修订,但唯有商务印书馆将“新华字典”作为品牌进行维护和推广,并将“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结合使用,事实上已经产生了“新华字典”辞书商品来源于商务印书馆的客观联系,并在相关消费者认知习惯中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由此可见,“新华字典”在作为辞书书名使用的同时也发挥了辞书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华语出版社答辩主张“新华字典”属于约定俗成的辞书商品名称。对此,本院认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可知,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因此,“新华字典”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辞书商品的通用名称,应以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此处的相关公众包括辞书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华语出版社为证明“新华字典”属于辞书商品的通用名称提交的证据有(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17、6318、6319、6320号公证书,华语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系列辞书的审批结果,商务印书馆申请含有“新华字典”的商标档案,部分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系列辞书及购书票据和目前存在以“新华字典”为软件名称的电子辞书类产品等。经查证,(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17号公证书显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CIP数据核字号查询结果中包含华语出版社在内共有23家出版社出版的字典正书名中含有“新华字典”;(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18号公证书显示,京东网站搜索结果亦存在部分第三方出版的封皮含有“新华字典”的辞书;前述两种情况涉及的第三方出版社有29家。(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19号公证书显示,360手机助手供搜索找到67款“新华字典”的相关应用;(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320号公证书显示,苹果手机App Store中搜索到41款“新华字典”的相关应用;前述两种情况涉及的APP软件中含有“新华字典”的共有57款。华语出版社提供的部分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系列辞书及购书票据,交易金额较小,没有上述辞书的总体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华语出版社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截至目前辞书市场上曾有包含华语出版社在内的30家左右出版社出版过含有“新华字典”的辞书,但没有上述辞书的销售范围、销售数量、持续销售时间等相关证据,结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近50%的占有率来看,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含有“新华字典”的辞书尚属少量。此外,从 《新华字典》辞书的发展历程来看,自1957年出版“商务新1版”至今,商务印书馆均为《新华字典》辞书的专有出版者,在全国消费者的认知习惯中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最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形成了买《新华字典》就买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消费习惯,其他主体出版“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尚不能使消费者将《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之间的联系割裂,使得“新华字典”辞书可以指代任何一家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从华语出版社公证的含有“新华字典”的APP应用软件来看,虽然数量较多,但均未证明软件的提供方,故不能排除由商务印书馆提供APP应用软件的可能。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新华字典”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中已经成为第16类辞书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人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再审人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简称第55号判决)中认为,“由于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本案中,虽然“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和发展过程,但在长达60年间均由商务印书馆作为唯一主体提供,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且在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新华字典”属于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市场上已经产生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本案采纳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第55号判决中一致的裁判标准和考量因素,认定“新华字典”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能够识别商品来源。
综上,华语出版社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已将“新华字典”认定为辞书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新华字典”标识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书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第二,关于“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1、从相关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351号公证书记载了中国政府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新闻网、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新浪网、光明网等关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的报道,国家领导人及知名作家等对《新华字典》在学习和工作中的作用给予了认可,证明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长期以来在文化教育事业、外交活动等领域为相关公众的知晓度较高。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169号公证书记载了《新华书目报》2012年公布的《出版行业品牌影响力调查报告》,根据“道路困难重重 宣传前景光明:出版行业品牌影响力调查报告”显示,在80后和90后群体中,看过《新华字典》的人数比例达70.34%,证明了《新华字典》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较高。根据检索报告(2016-NLC-GCZM-0055)显示,2000年至2015年间全国各地媒体有关《新华字典》的报道达到994篇,证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被媒体广泛报道。《新华字典》主要获奖情况显示,1999年至2016年《新华字典》获得的主要奖项包括:第四届国家图书奖荣誉奖、第三届国家辞书奖特别奖、2001年度全国优秀畅销书文教类排行榜第一名、入选教育部《2005年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重要奖项,证明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品牌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被中国政府、中国出版行业、中国媒体、知名的世界纪录评测机构等知晓并认可,进而被全国范围内广大的消费者所知晓。因此,商务印书馆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出版的《新华字典》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较高,并获得了较多的荣誉。
2、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新华字典”在近60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
根据在案《新华字典》版权页显示的印书量计算,《新华字典》印刷数量累计已经超过1.1亿册。根据199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邀请许嘉璐副委员长出席
结合商务印书馆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商务新1版”开始,在辞书类商品上持续使用“新华字典”标识,至今已经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销售数量在5亿册以上,销售范围非常广泛。
3、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2013年,为纪念国家将《新华字典》纳入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专题的纪念特刊,内容包括:①2011年7月,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在第11版《新华字典》出版座谈会上的讲话;②《新华字典》的历史;③有关《新华字典》纳入免费教科书范畴的政策背景总结,该证据证明了商务印书馆为了巩固其对《新华字典》经营和宣传的成果,出版了专题纪念特刊,进一步扩大“新华字典”的宣传力和影响力。2014年,商务印书馆在全国开展了“我与《新华字典》”的征文活动,广大读者通过自己的切身经历表达了对《新华字典》的喜爱,该证据节选了18篇来自吉林、辽宁、江西、山西、山东、四川、河南7省份的部分投稿文章,证明了商务印书馆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华字典”品牌的宣传情况。商务印书馆授权国内及境外机构出版发行《新华字典》及其特殊版本的部分文件,证明了商务印书馆将《新华字典》宣传并销售至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等境外地区。1998年至2015年商务印书馆开展的有关《新华字典》公益活动的22篇媒体报道及活动照片,证明了商务印书馆始终关注《新华字典》在社会中的品牌形象,积极地进行品牌宣传推广。此外,通过检索报告显示,2000年至2015年间全国各地媒体有关《新华字典》的报道达到近千篇,证明了通过商务印书馆的宣传和经营,《新华字典》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商务印书馆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商务印书馆经营《新华字典》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及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等境外地区积极进行品牌宣传,在社会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综上,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商务新1版”开始,在辞书类商品上持续使用“新华字典”标识,至今已经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销售数量达到5亿册以上,销售范围基本覆盖中国大陆地区。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品牌的过程中,在大陆范围内及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等境外地区积极进行品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较高,并获得了国家图书奖荣誉奖、国家辞书奖特别奖等奖项及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的保护。即便时间截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2012年,现有证据亦能够证明“新华字典”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商务印书馆关于“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商标符合驰名商标保护要件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商务印书馆能否就“新华字典”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
商务印书馆虽然长期、持续使用涉案“新华字典”标识,但至被诉行为发生之时,“新华字典”标识尚未获准注册。由于我国是商标注册制国家,未注册商标若要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应该满足《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涉案商标“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华语出版社认为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将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因为给予一方市场主体商标权保护而导致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市场经济发展。“新华字典”作为辞书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根本原因是商务印书馆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使得“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新华字典”凝结了其所标识商品的商誉,给予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符合《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目的。《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即便给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而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更不会因此破坏辞书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如果商务印书馆的实际经营行为构成了垄断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相关市场竞争主体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本院亦考虑到辞书作为工具书的特殊性,识字类辞书不仅关系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学习汉字的正确性和汉语言知识的传承与积累,还关涉民族文化知识的传播与发展,因此,辞书内容的正确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商标恰是保障商品内容品质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是其所标识商品声誉的承载者。“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权利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于之前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识别来源作用和凝结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保护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由此而言,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不会损害知识的传播,相反,为了维护“新华字典”良好的品牌商誉,商务印书馆对其出版、发行的标有“新华字典”标识的辞书更会注重提升品质,促进正确知识的广泛传播。
综上,华语出版社的前述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华语出版社是否复制、摹仿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针对的《商标法》为2001年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应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商务印书馆和华语出版社使用“新华字典”的商品均为第16类辞书,属于相同商品,且华语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字典上使用了与商务印书馆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完全相同的商标,该行为属于以复制的方式使用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关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35号公证书中天猫“华语教学出版社旗舰店”截图的“累计评价”显示,“2015年7月30用户李某评价:已经收到货了,还没有用跟我小时候的字典不一样哦,可能是升级版吧;2015年8月16日用户W评价:有点小,很轻,质量一般,说正版那是瞎话;2015年9月28日用户米宝评价:不是商务印书馆的,样子很像,买错了,懒得退了;2015年9月14日用户芙某评价:这不是商务印书局11版……老师推荐的也是11版,我没有仔细看出版社,买错了。”(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1670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4月13日,CCTV-13频道《新闻直播间》在报道《新华字典》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新闻时,误将华语教学出版社的“实用《新华字典》”当作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作为配图进行使用。由此可见,华语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第16类字典商品上使用“新华字典”标识,已经使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字典的过程中将华语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误认成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华语出版社的上述行为已经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华语出版社在第16类辞书上使用“新华字典”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在相同商品上复制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如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华语出版社是否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条款的适用需要满足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被诉行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了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对此,本院将结合证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评述。
(一)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第11版)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出版社及一审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知名商品是为保护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意义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服务的,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本案中,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出版《新华字典》第1版,至今已经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如前所述“新华字典”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商务印书馆主张知名商品为《新华字典》第11版,关于第11版知名度的证据主要为第11版《新华字典》全球同步发行的部分媒体报道,《新华字典》第11版出版座谈会照片以及第11版销售情况。鉴于《新华字典》第11版自2011年6月出版发行,至被诉行为发生时已经在全国范围大量出版发行,并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由于《新华字典》连续11版出版发行,其知名度亦随着不同版本而累积。结合商务印书馆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和经营《新华字典》的情况,以及《新华字典》辞书获得的系列荣誉和重要奖项,可以认定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第11版)属于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本案中,《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如下图所示:
第11版 单色本
(2011年6月出版)
第11版 双色本
(2011年6月出版)
第11版 平装本
(2011年6月出版)
第11版 大字本
(2012年1月出版)
其装潢由以下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1)字典封面呈上红下绿结构,红色占封面的主要部分,下部绿色区域的深浅程度以渐变的方式进行变化;(2)在封面的中上部突出标注“新华字典”汉字,在“新华字典”汉字上方对应设置其拼音“XĪNHUÁ ZÌDIǍN”,在“XĪNHUÁ ZÌDIǍN”拼音的上下两侧设置两条黄色的直线;(3)在“XĪNHUÁ ZÌDIǍN”拼音的左上方设置相对小号的少量文字,描述与产品有关的信息(如大字本、双色本、平装本),但也可以不设置(如第11版的单色本);(4)在“新华字典”文字下方中间位置,设置少量字体相对较小的文字,描述字典的版次:第11版;(5)封面下部的绿色部分整体呈现一个平缓起伏的山丘形象,在绿色到红色之间的过渡位置,设置两个颜色深浅略有差异的绿条带,条带由中间向两端延伸的同时,条带宽度由窄逐渐变宽;(6)在字典的书脊部分,突出标注“新华字典”文字,书脊的底色为红色。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特有”,是指经营者单独使用或授权他人单独使用,并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装潢。对相关公众而言,只要该商品的装潢由于商业使用已经客观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便具有了特有性,其是否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并不重要。同时,经过使用,该商品及其装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装潢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之一,则其同样具备特有性。由上述分析可见,《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是对与其功能性无关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整体形象,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第11版)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该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综上,《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二)华语出版社是否使用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本案中,华语出版社主张其并未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特有装潢,涉案《新华字典》是延续了其于2009年开始使用的系列辞书的上下双色的装潢设计,如下图所示:
华语出版社的部分系列辞书产品(从2009年7月开始出版)
商务印书馆提交了原被告的产品对比图如下图所示:
对此,本院认为,华语出版社主张其2009年即在其出版的辞书产品上开始使用相关装潢,但经比对,其在先出版辞书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差异较大,并无延续和承继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装潢,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延续了其之前的装潢。因此,华语出版社的该项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语出版社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本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华语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商务印书馆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
从原被告产品对比图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在《新华字典》(第11版)后出版,从装潢方面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与《新华字典》(第11版)近似方面如下:(1)字典封面整体均呈上红下绿结构,红色占封面的主要部分,下部绿色区域的深浅程度以渐变的方式进行变化。(2)封面中上部,均突出标注“新华字典”汉字,在“新华字典”汉字上方均对应设置其拼音“XINHUAZIDIAN”,在“XINHUA ZIDIAN”拼音的上下两侧均设置两条黄色的直线。(3)封面中上部,“XINHUA ZIDIAN”拼音的左上方均设置相对小号的少量文字,《新华字典》(第11版)设置的文字为双色本、平装本、大字本,被诉侵权产品设置的文字为实用、学生、小学生、学生实用。(4)封面中部,“新华字典”文字下方中间位置,均设置少量字体相对较小的文字,描述字典的版次,《新华字典》(第11版)设置的为第11版,被诉侵权产品设置的为全新版大字本、修订版大字本、全新版、修订本、全新版。(5)封面下部,《新华字典》(第11版)封面下部的绿色部分整体呈现一个平缓起伏的山丘形象,在绿色到红色之间的过渡位置,设置两个颜色深浅略有差异的绿条带,条带由中间向两端延伸的同时,条带宽度也由窄逐渐变宽;被诉侵权产品1、3、4封面下部的绿色部分整体呈现一个平缓起伏的山坡形象,且绿色到红色之间的过渡区域设置一个过渡的颜色条带(在绿色中伴以少量浅黄色);被诉侵权产品2、5、8、10的封面下部设置有颜色深浅略有差异的绿条带和少量浅黄色条带,这些条带呈现出起伏的山坡形状,条带由中间向两端延伸的同时,条带宽度也是由窄逐渐变宽。(6)字典的书脊部分,均突出标注“新华字典”文字,书脊的底色主要均为红色。由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1-5、8、10,与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装潢,在具体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
2、华语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根据上述规定,此处的混淆或者误认是指发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而不需要实际发生混淆或者误认。这种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包括将两种商品直接混淆的可能性,将两种商品的来源混淆的可能性以及误认为两种商品的来源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能性。本案中,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在整体形象上具有独特和显著的特征,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华语出版社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在文字结构、图案设计、色彩搭配、排列位置等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原被告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此外,从现有证据来看,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例如,(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35号公证书记载的用户留言以及(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1670号公证书记载的新闻报道。因此,华语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发生混淆和误认。
3、被诉侵权辞书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诉侵权行为给商务印书馆造成了损害。
华语出版社自2012年至今出版的《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均为识字类工具书,面向的消费群体基本一致,商品彼此具有较强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诉侵权辞书的销售必然会冲击辞书市场,对商务印书馆的辞书销售造成影响。
综上,商务印书馆与华语出版社均生产和销售第16类辞典商品,二者属于同业竞争者。华语出版社在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知名商品《新华字典》(第11版)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华语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华语出版社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华语出版社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了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新华字典”,并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构成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鉴于华语出版社实施了前述被诉侵权行为,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并禁止在第16类辞书商品上使用与“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其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的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尽管上述规定是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但鉴于《商标法》明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之,未注册驰名商标之所以获得保护是因为其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而获得较高知名度,他人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属于搭便车行为,获得了不当利益且损害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利益。因此,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亦应承担赔偿的侵权责任。关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赔偿数额计算可以参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此外,华语出版社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中,不仅涉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涉及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鉴于华语出版社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象为《新华字典》(第11版),在侵权损害后果上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之间存在重合,本院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以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为计算依据,在涉及《新华字典》(第11版)时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侵权情节和主观故意予以考量。
本案中,商务印书馆依据华语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为300万元。其主张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如下:“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的部分被控侵权字典印刷委托书”的信息统计表,2012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华语出版社出版印刷了952 700册被控侵权字典,码洋共计20 310 160元;(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352号公证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2014年内地上市的出版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如下图所示):
7家内地上市公司2014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从分析报告的数据可见,2014年7家内地上市的出版企业中,5家企业盈利、2家企业亏损,上市出版企业的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9%。由此,华语出版社侵权获利金额至少为20 310 160×11.29%=229 301 7.064元,此外,结合华语出版社的侵权恶意,请求法院酌定华语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本院将参考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的部分被控侵权字典印刷委托书的信息统计数量、2014年内地上市的出版企业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情况、华语出版社在全国各大书店与当当网、京东网、天猫网等网络商城的销售情况,综合考虑华语出版社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主观故意,参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具体计算如下:2012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华语出版社因出版印刷被控侵权字典而获利为20 310 160×11.29%=229 301 7.064元。鉴于华语出版社在《新华字典》(第11版)中使用了与商务印书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因此,本院在前述计算的侵权获利的基础上考虑华语出版社涉案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倍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该赔偿数额已经超出了商务印书馆300万元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商务印书馆300万元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合理支出部分,商务印书馆提交的部分维权合理支出证据显示:律师代理费200 000元、项目公证费44 000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费794.2元、检索费及制作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3 195元,以上总计277 989.2元,均有相应发票予以佐证。本案中,商务印书馆主张合理支出为40万元,考虑到商务印书馆提交的上述合理支出凭证与本案的关联性、必要性,本院对于商务印书馆提交凭证的合理支出277 989.2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商务印书馆主张华语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以及华语出版社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sinolingua.com.cn/)、华语出版社新浪微博官方账号首页(http://weibo.com/sinolingua)、华语出版社天猫店铺首页(https://hyjxcbs.tmall.com/)发布声明(在网络媒体上的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7日),消除因华语出版社侵权行为给商务印书馆带来的负面影响。鉴于华语出版社复制、摹仿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以及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造成了消费者对原被告出版发行的辞书产生了混淆、误认,对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辞书商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院对于商务印书馆主张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商务印书馆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以及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sinolingua.com.cn/)、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新浪微博官方账号首页(http://weibo.com/sinolingua)、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猫店铺首页(https://hyjxcbs.tmall.com/)发布声明(在网络媒体上的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7日),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三百万元及合理费用二十七万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二角;
五、驳回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 000元,由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 0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杨 洁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章)
法 官助 理 田 芬
法 官助 理 段晓雁
书 记 员 周 圆
来源:知产北京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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