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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第20620339号“蔚来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7年12月16日晚的五棵松体育馆内,蔚来ES8以7座SUV车型宣布百公里加速4.4秒时,引发全场沸腾。但是“蔚来汽车”商标的申请之路却一波三折!
关于第20620339号“蔚来汽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3655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620339号“蔚来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6497117号“蔚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项目。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78850号“蔚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标志;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探测器;测距仪;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定向罗盘;撞击试验用假人;镜(光学);集成电路;转速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内部通讯装置;摄像机;太阳镜;电池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蔚来”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蔚莱”相比,首字相同,尾字“来”与“莱”在呼叫发音上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玉广
王珊
2017年12月06日
来源:商评委官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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