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中韩专利制度中「分案申请」的比较

机构
豆豆7年前
中韩专利制度中「分案申请」的比较

中韩专利制度中「分案申请」的比较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田英爱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中韩专利制度中分案申请的比较


在中国,一件专利申请未结案之前,申请人可以基于该专利申请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在目前的专利实践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不具有单一性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同样,韩国的专利申请中也存在分案申请,韩国的分案申请制度中规定专利申请不满足单一性条件或者原申请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时,可提出分案申请。那么中韩专利制度中的分案申请有关规定是否相同呢?


一、中韩专利制度中对分案申请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在中国,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了办登手续,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登之后、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即只要专利申请处于“未终止”的状态,都可以进行分案申请。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而在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前的分案制度跟中国是类似的,同样要满足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等的规定。而当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分案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有所区别。从事涉韩专利代理的代理人熟知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再审查途径,另一种是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采用第一种途径时,申请人必须修改权利要求来主张专利的新创性,而采取第二种途径时,申请人无法修改权利要求,只能以当前的权利要求进行争辩。当然,申请人采取再审查途径主张专利的进步性后再次被驳回时,还可以采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进行争辩。


那么,如果申请人最终采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进行争辩后,韩国专利局审判员再次否定该专利的创造性而驳回申请人的主张时,可否进行分案申请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韩国专利申请中可进行分案的时期仅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提交期限之内。


二、实际案例


了解上述阐述的规定,对于代理人为客户提供分案申请的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举出具体例子来进行说明。


关于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一发明专利,在韩国的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8日,其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共17项,其中权利要求1-7为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12为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7也为方法权利要求。审查员引用了三个日本的在先发明专利和一个韩国的在先发明专利,指出本发明的所有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


该案件经申请人两次进行答复审查意见后,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了韩国专利局的驳回通知书(final rejection)。审查员在驳回通知书中指出,当前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8-17是可授权的。在上述的驳回决定之后的再审查程序和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中,申请人选择了后者,以不修改产品权利要求的方式提出了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2017年6月29日,该案收到了韩国知识产权庭下发的审判决定通知书(trial rejection),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结构与对比文件1-3相比,无实质性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引用的四个对比文件的启示轻易得到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技术效果上也不存在显著的进步,从而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上面提到本发明的方法权利要求8-17是可授权的,但由于在韩国申请中可进行分案的时期仅在能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期限内,因此收到审结通知书的申请人无法再以可授权的权利要求8-17为保护范围进行分案申请。然而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该申请在中国进行,那么申请人在收到的复审通知书为维持驳回的意见时,仍能以权利要求8-17提出分案,且很有可能授权。也就是说,针对上述案件,如果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书时,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的同时,又以可授权的权利要求8-17进行分案申请,为笔者认为的比较妥当的选择。


三、结语


本文通过上述申请的案件情况,结合笔者在韩国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经验进行了学习和总结。涉韩专利实务处理过程中,清楚掌握韩国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不同之处,有助于为申请人提供更为全面的答复意见,同时有助于帮助客户把握更为合理的专利权。笔者也会在实务处理实践过程中,继续深入学习中韩专利制度的异同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田英爱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中韩专利制度中「分案申请」的比较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中韩专利制度中「分案申请」的比较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豆豆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690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8176.html,发布时间为2018-01-26 09:20:11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