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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国臻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兰州牛肉拉面”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深层原因分析
2017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宣告无效,裁决理由主要是:“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该裁定作出后,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果在相关领域引起广泛讨论,并引发一些争议和疑问,如注册使用了7年之久的涉案商标怎么突然就被无效掉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其他类似情况商标如“沙县小吃”、“西湖龙井”等注册商标是否也面临被无效的相同命运?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对注册不当的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商评委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及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规定撤销了“兰州牛肉拉面”商标,2013年商标法经过修改,“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申请和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修改时间,通过对比修改前和修改后商标法条文(修改前后均为第十一条),我们发现,商标法对显著性特征的规定前后并无实质变化。
除了商评委裁定书中的“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无效理由之外,深层原因在于,“兰州牛肉拉面”商标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我们常说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照构成要素,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按照注册人的身份和使用目的,商标可以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查询商标局网站商标状态时,商标类型一栏会用“普通”、“集体”或“证明”来表明注册商标的类型。
查询商标局网站显示,“兰州牛肉拉面”的商标类型为普通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兰州商业协会,代理组织是甘肃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国际分类是第43类。商标分类与商标类型概念不同,商标分类通常是申请注册商标时依据工商部门划分的45个类别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分门别类,第1-34类为商品分类,第35-45类为服务分类。因绝大多数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普通商标,人们通常接触最多的是普通商标,关注最多的是商品分类,对商标类型以及商标类型对商标注册的影响和法律保护等常常有所忽视。
普通商标最常见,是指由经营者自行注册并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如“沙县小吃”、“新华书店”等商标类型均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西湖龙井”、“金华火腿”商标等。在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标志,即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可能是集体商标,也可能是证明商标,如“西湖龙井”,既是证明商标,亦是地理标志,因此可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在厘清商标类型的基础上,我们就能知道,从各方面情况看,“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被注册为集体商标更合适,而不是现在的普通商标。2001年商标法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没有变化,均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地名通常不得用于商标注册,但有三个例外情形,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以及因历史原因注册。
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如北京牌电视机、通化牌葡萄酒等,“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明显不具有历史原因这种特殊情形,商标类型也不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需要强调的是,与地名有关的商标注册,商标局在审查时,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审查之外,还可能涉及其他条款,如第十一条关于显著特征以及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从上述规定看,“兰州牛肉拉面”八年前能被核准注册为普通商标,非同寻常。
从“兰州牛肉拉面”2010年注册前后的有关报道可以看出,兰州当地有关部门和组织,如兰州市商务局、兰州市工商局及兰州商业联合会等,对“兰州牛肉拉面”申请注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与国家商标局进行沟通和做工作,最终使得“兰州牛肉拉面”得以核准注册。据悉,“兰州牛肉拉面”虽然被核准注册为普通商标,但商标注册证上标有注册人兰州商业联合会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述,这种注册情况应该说非常特殊。“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注册后的使用和推广情况也能够印证兰州商业联合会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人,放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2010年7月,《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生效,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免费使用“兰州牛肉拉面”注册商标。这种使用情况,没有普通商标的禁用性,而是更多体现了开放性,实际上更符合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特征。
我国的商标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关于商标行政管理的法律,商标局就是依据该法的规定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本应该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兰州牛肉拉面”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应该属于注册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任何人均可依据该条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商标局也可以依职权依据该条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并且都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兰州牛肉拉面”无效裁定书中的申请人王金勇提出无效申请并最终得到支持,行使的正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现在,从注册人兰州商业联合会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来看,虽然商评委作出裁定后,若注册人兰州商业联合会不服,还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结果应不难预见。另外,兰州商业联合会还可以重新提出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但需要在商评委无效裁定生效1年之后。商标类型注册错误,并不属于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可变更补正的范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实际上是将原商标变成一个新商标,在这种情况下需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审查。
总之,商标在上游注册核准不当,不只是损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发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对下游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定性亦有重大影响。
现在,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及法律规定来看,“兰州牛肉拉面”被宣告无效,商评委现在的行政行为无疑更符合商标法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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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国臻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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