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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慧丽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供稿: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
原标题:企业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专利,应该是企业利器,而非门面或谈资。专利,企业资产的一种,应该为企业创造效益,而非束之高阁耗费资源。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是产生高价值专利的必要条件,所以专利撰写是企业专利管理的重要一环。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推动,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专利。大中型企业的专利持有量轻而易举破千过万,但是真正能够用来阻击对手、称霸行业的专利寥寥无几。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专利撰写存在瑕疵,可以被同行轻易规避,目前各领域不同厂家产品或技术的高度雷同便是有力佐证。
企业申请专利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专利文件撰写建议以终为始,走一步看三步。以下是笔者在专利文件撰写过程中的主要考虑因素。
1、权利要求整体布局
主要考虑因素:1)发明点及专利申请目的;2)实审程序:如何使申请能够授权并尽可能的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3)后续程序(如无效程序、侵权判定程序):如何保证所获的专利权在无效程序中保持稳定且一旦被动修改有较大的修改余地且能保住较大的保护范围?如何避免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不当的解释导致权利要求实际保护范围的缩小;4)如何避免竞争对手规避绕行。
基于上述考虑,权利要求的布局方法为:权利要求类型的确定、权利要求主题的确定,独立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引用关系的确定,其中重点需考察发明创造的发明点所在,并根据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初步确定发明的申请策略、是否要提优先权、是否提分案(迷惑竞争对手)、初步确定发明的撰写层次,即,考虑哪些发明点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哪些做为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保护。
由于确定发明的保护类型、申请策略、主题确定以及初步撰写层次均与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分析相关,因而首先进行发明点分析。
2、保护类型确定
权利要求类型分为方法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而在复审阶段,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不允许修改的。
在技术方案本身涉及产品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是否可以拓展至方法权利要求保护,在技术方案本身涉及方法权利要求,则考虑是否可以拓展至产品权利要求。以能够对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进行全面的保护,同时也可更大程度的避免竞争对手在主体结构上的改型与规避。
3、保护主题确定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主题的确定,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将来的维权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发明改进之处在于局部结构时,可以将其单独作为一个保护主题。且从后续侵权角度考虑,由于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差异,还应当将包含相应结构的主体作为保护的主题。即XX结构和具有XX结构的主体均应当作为保护的主题。
4、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书中具有最大的保护范围,因此其撰写的好坏对整个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重要。
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大,无疑会增大不符合A22.2/3条款(新颖性、创造性问题)、A26.4条款(不支持、不清楚问题)、R20.2条款(缺必要技术特征问题)的风险,因此需要权衡利弊。但考虑到审查员检索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同审查程序的修改规定(A33条、R51.1款、R51.3款、R61.1款)以及有关专利侵权判断的司法规定,在合理概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尽量减少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必要的限定特征以及不必要的下位具体。毕竟,无论在哪个程序阶段,扩大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都是不被允许的。
实际的撰写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可能的修改余地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而对新颖性、创造性有较大贡献的技术特征或不确定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的特征不必过于纠结,可以以附加技术特征的方式撰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以在审查一旦指出该问题时进行修改,尤其是在无效阶段,不能通过将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添加进权利要求书的方式进行修改,将所有可能有利专利权稳定的特征写进权利要求书中是非常必要的。
5、从属权利要求范围与层次
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需注意的是:
一、即便是从属权利要求,也要考虑到其保护范围,尽量避免将没有关联关系的特征写进同一条权利要求中,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必要的缩小。
二、要考虑具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层次关系,不要出现前后跨度太大,否则可能在被迫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如无效程序中的某一阶段)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必要的缩小。
三、注意对发明点具有贡献的技术特征中可能的组合方式(有些技术特征组合能够得到的效果可能大于两个单个特征的简单叠加);除了说明单个技术特征,还需强调和描述按照上述可能的多个技术特征组合后的方式的技术效果,以作为修改以及创造性争辩的后备手段。
6、说明书背景技术、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的撰写
背景技术的撰写一方面应当客观反映现有技术的现状;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对现有技术的现状的描述是经过选择和筛选的,是应当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构思相关联的。
考虑到可能受到创造性质疑、或者无效阶段的修改,不仅应当考虑主要发明点相关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还应当考虑次要发明点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联系该技术问题撰写背景技术。即,问题的确定一方面要反映主要的发明构思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应当反映次要的发明点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也是类似,既要反映主要的发明构思所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应当反映次要的发明点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但无论是技术问题还是技术效果的阐述,都应注意层次关系,尽量不要将多个不同方面的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仅描绘成一个技术问题或一个技术效果(如第二部分的问题),以免被质疑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于创新性比较低的发明创造,在撰写背景技术时应当注意是否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一直没有将该种技术应用于主体领域的技术偏见或者其他特殊问题。对实质审查以及复审阶段对于“转用发明”的创造性质疑可能性降低,提升发明点创造性高度。
7、发明内容部分撰写
发明内容部分撰写重点考虑实质审查中修改的可能性,除了复述权利要求中提及的技术方案,还要注意对各权利要求中提及的技术方案中可能的组合方式进行描述;除了说明单个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或者取得技术效果外,还需强调和描述按照上述可能的多个技术特征组合后的方式的技术效果,以作为修改以及创造性争辩的依据。增加新颖性、创造性修改余地。该部分可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考虑,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已经提及的组合方式、或者已经详细描述的相关的技术效果等,在此部分可以省略,不需重复。
8、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
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其中对于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描述应当详细,以使得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
具体而言,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中体现的特征应当予以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或者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在侵权判定过程中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对与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可以不用做详细的描述,但对于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无论主要发明点或者次要发明点,均应当做具体详细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是说明书中相关部分描述的最低要求,但从实质审查、无效修改、以及侵权阶段来看,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描述还应当达到利于权利要求解释和权利要求修改的要求。
在描述效果时,不但要注意单个特征的效果描述,还一定要注意特征之间结合的效果描述以及将某一改进应用于特定领域或特定场合的效果描述,如某一常规技术手段运用于特定场合或领域所获得的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的说明。
结语:
专利,应该是企业利器,而非门面或谈资。专利,企业资产的一种,应该为企业创造效益,而非束之高阁耗费资源。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是产生高价值专利的必要条件,所以专利撰写是企业专利管理的重要一环。希望国内企业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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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丽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供稿: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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