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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深知识产权
原标题:浅谈如何越过“商标一年隔离期”这道坎?
我国商标的申请量每年都在上升,商标的保有量更是世界领先,申请商标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时那些“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到期未续展”的商标就成了对商标有真正需要的人的“绊脚石”。这两种“绊脚石”无疑给商标申请人带来了许多困难,应该如何搬开这两块“绊脚石”?其中有两种不同的情况:1、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未续展的,但需等待“一年隔离期”;2、被“撤三”的商标,可以跨过“一年隔离期”这道坎。
今天小编来浅谈二者对“一年隔离期”的区别结果:
1、被宣告无效或期满未续展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的商标恰巧属于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的商标,那么不好意思,只能等待一年时间再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也许有些申请人会疑惑,商标明明被撤销或者注销,已经进入无人使用的状态,为何需要等一年的时间?
其实对于商标法第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
2、撤销中的例外:被“撤三”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那被“撤三”的商标与第一种有什么区别?
可以不用等一年!
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满足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
以下以一则成功案例为例阐述二种情形给商标申请带来的“差别待遇”:
申请人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在09类“计算机、手机。头戴式耳机、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项目上“美牛、MEBULL”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17356656.
国家商标局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林辉川440527196903141215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21945号“美牛”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
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没有发现引证发商标使用在其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上,而且也没有相关的销售以及宣传资料。于是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引证商标的申请。引证商标经过撤销以及撤销复审程序,现已被撤销,所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最终商评委接受了申请人的理由,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三”撤销,不再对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故“一年隔离期”并非死规矩,若申请人希望越过一年等待期的坎,可以建议申请人在市场上搜寻在先商标是否在往前推三年内没有使用,若确认在先商标没有使用,可以向商标局提起“撤三”申请,如果申请核准,则可以不等待一年即可申请注册与被“撤三”商标同名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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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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