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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博深知识产权
原标题:疯狂的医药广告几时休?知识产权不埋单!
最近风口浪尖的除了倒闭无法退押金的共享经济,就是各类神药了,从“白内障”的克星“莎普爱思”到“延年益寿”的“王老吉”,还有就是屡罚不改依然热卖的“中华神药曹清华胶囊”了。
这些“神药”本身并无问题,他们都有着正规的商标,也为自己的研发成果申请了专利,在面上,他们都是知识产权的拥护者,都深知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就比如“莎普爱思”,小编在soopat上查询莎普爱思依然有权的专利,其中拥有9项与药物研发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眼药瓶滴瓶的实用新型专利,14项外观专利。但在2009年后,似乎就停滞了研发工作,就再也没有授权的发明专利出现。
再比如“王老吉”,虽然沸沸扬扬的“王老吉”以及“红罐凉茶”的商标、外观之争尘埃落定,但对于“正宗配方”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双方依然在继续较劲。凉茶配方属于商业秘密,虽然双方都按照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已在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但是具体的用料比例等依然掌握在各自手中。据广药称在 1956年,按照公私合营政策,国家已经以赎买方式从王老吉第四代传人手中承接了广州王老吉商标、秘方、工艺、员工等所有生产资料,广州王老吉成为国有企业并发展至今。1996年,广药集团成立,广州王老吉作为下属企业纳入广药集团管理,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归广药集团持有。
而加多宝方也不甘示弱,请出了王泽邦(王老吉凉茶的创始人)的传人王健仪:“我是王泽邦第五代玄孙王健仪,我在上世纪90年代已将祖传凉茶秘方独家授权给加多宝,从未授予其他企业或个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但有趣的是王泽邦还有个身份是广州王老吉药业董事长、加多宝集团名誉董事长。事实如何,依然没人可以论断,各位看客自己判断吧。
最后“风湿、类风湿、颈椎、腰间盘,快用曹清华”。小编在soopat上查询曹清华申请的专利,只有4条关于关节炎的专利,并且其中两条已经因未缴年费失去专利权了。另外两项有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已转移变更为广州康朝药业有限公司,而广州康朝药业有限公司正是“曹清华胶囊”的供货厂商,全国总经销,唯一指定直销中心。但是2项专利,对于这一位所谓的医学专家来说,是不是有点惨淡?
虽然他们在专利方面的成绩单并不出色,但他们在商标方面的保护的确值得称赞。小编在“白兔”上查询了“莎普爱思”、“王老吉”、“曹清华”3个商标,几乎都进行了全品类注册,虽然很多类别都与医药行业完全无关,但他们估计是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全类别注册了商标。
由此可见这些企业都有在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方面下功夫做工作,这点在小编看来是值得称赞的,但他们在企业宣传方面,小编实在不能苟同!
甘肃老人张力全患上白内障,选择有“铁榔头”郎平“做担保”的“莎普爱思”治疗,但这种年销售7.5亿元的眼药水,始终没能让张力全看清老伴的脸,最终还是靠手术治愈。这位张力老人还算幸运的,还有老人因为坚信“莎普爱思”而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无法治愈。
洗脑式的广告让曹清华胶囊家喻户晓。7天疏通关节,3个月内能让受损骨关节重生,躺在床上的患者能下地行走,拄拐杖的患者能健步如飞。现实中难缠的关节疾病,在曹清华胶囊广告里可谓药到病除。然而,在广告中疗效神奇的曹清华胶囊实际上是“保健品”升级为中药的药品类产品。“曹清华胶囊”也叫薏辛除湿止痛胶囊,其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B20020225”,B代表保健药品。该药因多次夸大宣传,被海南省、福建省、黑龙江等省的食药监局通报批评、勒令整改。
相比于以上两家,王老吉的日常广告还算“诚恳”,但是此次所谓的“延年益寿”竟只是,通过对576只老鼠样本为期两年的安全性试验,初步发现王老吉凉茶实验组的大鼠存活率优于对照组而得出的!在没有具体的动物实验数据和论证过程的情况下,就在发布会上发表这样的声明,实在是有违“王老吉”这块招牌。
且不论王老吉的“偶尔事件”,其他两家的的确确长期存在着严重夸大宣传的事实。近些年他们的主要资金精力都花在了广告宣传上!
2016年莎普爱思公司在广告方面投入了2.6亿元,药物研发方面却只有1500万元,其中和莎普爱思滴眼液相关的只有550万元左右。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查到了曹清华胶囊药品广告总共128个。其广告题材丰富、故事完整、情感细腻,广告语“认准曹清华!快用曹清华!”简洁洗脑。不过,因为涉嫌虚假宣传,曹清华胶囊曾多次被各地相关部门曝光、处罚超过10次。
也许大家会有疑问,为什么政府相关部分一边对这些夸大宣传的药企进行通报,但这些药企却能不断活跃在广大消费者面前?
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中第四条就明令: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第十条: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十一条: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由两家企业不断收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通知的情况来看,双方监管与广告“越线”的交锋从未停止。
所以企业不仅应做好本身的知识产权布局,还必须为产品本身负责。商标法第七条就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果产品本身出现问题,或者是在宣传时使用了多么夸大不实的手段,即使知识产权保护再到位,消费者也依然不会继续为你虚假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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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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