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产权代理人
原标题:关于第20330908号“包你好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商标“包你好运”属于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面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
关于第20330908号“包你好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0256号
申请人:白国艳
申请人因第20330908号“包你好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参加清远市华侨中学6000多师生义卖活动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产品销售单及大量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你好运”属于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面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面包等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包你好运”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09年28日
来源:商评委官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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