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机构
豆豆8年前
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丁沙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授权外观设计被维持的决定是否能够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引言:


笔者近期看到的一起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方提出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确权程序中,已经获得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可(维持专利权有效),认为其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地影响作为侵权过程中的不侵权抗辩理由。但是审理该案的法院最终对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没有采信,作出了侵权成立的判断。


针对法院和复审委看似矛盾的处理结果,哪一方更有道理?


首先,以授权外观设计被维持的决定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律原理上的支撑。


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而且,2010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记载: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权纠纷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在外观确权程序中,满足“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是授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在外观侵权判断程序中,需要满足涉案产品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那么,确权程序中的“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与侵权判断中的“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是否相同?是否存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不实质相同,能够获得授权,但是又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认为侵权)。


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中,针对外观设计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增加了二十三条第二款[1]的规定。该规定更类似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方式。若在后外观设计增加的设计特征是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以下简称设计要点),显然其满足二十三条第一款“新颖性”的规定,也满足二十三条第二款“创造性”的规定,能够获得授权。但是,由于该在后设计包含了在先授权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点,是否属于侵权判断中的“近似的外观设计”。


笔者认为在现行的专利法法律框架下,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不适宜机械的套用发明侵权判断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发明技术方案中,默认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是构成该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的集合构成了能够实现一定发明目的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是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技术方案,其目的是赋予产品美感。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均基于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判断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这点有别于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标准。机械套用“全面覆盖原则”,显然会与现行的专利法构成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全面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被诉侵权设计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但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上述推定的除外。


但是在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删除了上述条款。最新公布的指导案例85号[2],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院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可见,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第一款前半部分“不相近似”的判断方式,最高院持肯定的态度。对于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的情况,其有着自己考量。 在该判决书中,其记载:“另外,对于非设计特征之外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相比的区别设计特征,只要其足以使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明显差异,也应予以考虑”。可见,最高院依旧秉承“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即使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全部设计特征,只要其存在其它区别设计特征,且足以使两者产生明显差异,一般应推定为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行专利法没有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是不存在与授权外观设计不实质相同,但是又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的。故单纯从法律理论上看,如果一项在后外观设计相对于一授权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差异,而被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那么与该在后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也和授权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差异,必然没有落入该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再者,从可实践性看这种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以复审委作出的维持在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主张和该设计一致的产品不侵犯在先授权设计的专利权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在类似案例中,外观设计确权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方通常是侵权纠纷中的应诉方,以授权外观设计作为现有设计,对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在后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侵权诉讼中的起诉方不会参与到确权程序中。本着维持专利权的目的,无效请求方通常会夸大或强化与授权设计的区别,隐藏该区别设计特征的相关现有设计。而确权程序依据请求原则,复审委会根据请求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其本领域的惯常设计作出相应的判断。由于无效程序中,请求方和答辩方实际上都是一方,很难在该程序中充分提供与争议外观设计相关的所有现有设计。因此,法院对复审委的决定不予采信也具有其自洽的逻辑性。


相应地,在侵权程序中,起诉方要证明被诉外观设计与授权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应诉方则需要通过证据证明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会尽力提供支持己方观点的现有设计证据,而作为中立裁判方的法院在这种充足的证据支持下,将会比专利复审委在一个更有利的,更高的角度去判断侵权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结语:


专利复审委和法院在其获得的现有设计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均没有错误。但是由于在确权程序中,没有侵权程序中的原告方参与,因而最终作出的决定也很难为法院所接受。法院更愿意在侵权程序中由诉讼双方充分列举现有设计证据,在双方充分举证的前提下,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以侵权外观设计已经获得授权,并在确权程序中被复审委支持而认定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不宜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2](2015)民提字第23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丁沙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点击下方“活动推荐”报名参与

“2017GIPC 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


活动推荐(点击图片或者文字查看详情)



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G40两岸知识产权领袖闭门峰会」「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即将震撼出击


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决赛将至!「2017金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师挑战赛」20名入围分析师公布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由一冲突的无效决定和法院判决引发的思考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豆豆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690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7583.html,发布时间为2017-11-07 09:45:0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