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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再诉混乱“N”标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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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8年前
新百伦再诉混乱“N”标鞋

原标题:新百伦再诉混乱“N”标鞋

新百伦在中国持续受到山寨品牌的困扰。


10月26日,据获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就“N”商标案与两家被告企业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二审第二次听证会,双方补充交换新证据。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时被告曾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不过,此次二次庭审后被告方提出了和解意愿,希望双方品牌可以共存。


新百伦再诉混乱“N”标鞋


再诉商标案


“N”标鞋山寨乱象由来已久。据了解,此次新百伦贸易再与被告方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体育”)、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尔特”)对簿公堂,主要是因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有所不满。


新百伦贸易认为一审结果中的赔偿金额远低于诉求金额。而新百伦体育上诉原因则在于三个方面:


首先,New Balance和新百伦贸易公司的《许可协议》只许可了在美国注册的三个注册号的N注册商标,并不包含与本案新百伦贸易主张权利的“中国5942394号”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对应的商标,新百伦贸易没有得到实体授权,也没有诉权;


其次,新百伦体育认为两家运动鞋上的“N”标识不够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此外,新百伦体育认为,新百伦贸易的“N”字标识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且更不能与注册商标同时主张权利。


但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对方认为在鞋品所使用的LOGO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未侵犯新百伦贸易的商标权益。而实际上,新百伦体育在鞋品上使用的“N”字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区别较大。除此之外,琪尔特公司所生产的鞋品在外观设计、“N”字标以及包装方面都与新百伦贸易的鞋品均比较相似,此理由也是在案件辩护中主要的反驳理由。


据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7月正式受理有关新百伦贸易诉讼新百伦体育、琪尔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判决被告琪尔特、新百伦体育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使用本案侵权“N”标志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本案侵权“N”标志的运动鞋产品的宣传材料,除此之外,被告应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欲和解


新百伦再诉混乱“N”标鞋


尽管双方有意再次提起诉讼,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结束后,被告法务代表向法官以及对方律师提出有关商标侵权的观点。


被告法务认为,在鞋品标识上其实有一些细节可以看出区别。同时在表述过程中也流露出协商和解的意愿,并提出双方本为一行,“可以在没有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寻求品牌共存”。从对方法务的庭下行为不难看出,新百伦体育以及琪尔特公司已经有意寻求和解。


原告律师表示,早在一审时法院已经主持过调解,但是对方提出需要4-5年的时间进行鞋品标识修改,新百伦贸易认为,对方并未体现和解诚意。因此,在一审过程中,新百伦体育以及琪尔特公司也并未有和解意愿。 对于此次的和解诉求,原告律师表示,由于此前双方没有讨论过和解一事,需要征求原告公司方面的意见,同时也要看对方是否有足够的诚意。“和解的首要条件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而不要一味地拖延时间”,原告律师称。


被告律师告诉记者,“案件迁延日久两败俱伤,新百伦贸易公司利用未生效判决全国各地投诉,我方受损严重并疲于应对,如果条件合适不排除和解的可能”。同时,记者就此询问新百伦贸易公司的和解意愿,对方表示,目前暂时不予回应。


品牌侵权难杜绝


新百伦再诉混乱“N”标鞋


实际上,本次案件并不是新百伦在遭遇的首次侵权事件。据了解,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前,需先注册英文商标,再将中文拼音、中文、LOGO图形全部都要注册完毕,以此确保不遭受抢注。


对于此次侵权事件,北商研究院特约专家、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赖阳认为,一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受到不正当企业的模仿,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了解品牌的真实性,这些山寨企业正是利用这种漏洞,仿造正牌产品,本次官司也是由于新百伦的“N”字商标引起。通常情况下,仿造企业会通过模仿商标或知名符号包装自家商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除了新百伦,许多知名企业都遇到类似问题,例如耐克、阿迪达斯等。但北京服装学院商学院教授郭燕对记者表示,新百伦遭遇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因为新百伦不同于耐克或阿迪达斯,没有自己的高端产品,耐克或阿迪达斯的仿造品售价低廉,消费者容易区分,但新百伦的价格辨识度较低,且款式变化不大,消费者更难区分。郭燕认为,仿造企业通常是看中正牌企业的名牌知名度,利用品牌效益赚取价差,推出仿款。即使被告侵权也可以利用官司的时间差赚取更多利益。


不仅是同类产品的侵权,许多周边产品也会出现抢注行为。例如知名服装品牌名称被仿造企业做成眼镜商标等,这些行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正牌企业开始销售衍生产品。导致正牌商家利益受损。不过也有专家认为,仿造企业的出现,也满足了小众消费者的虚荣需求。赖阳认为,品牌侵权所产生的法律成本对原告企业来说较高,但对于被告企业而言,在原告没有赢得官司的情况下成本极低。即使原告赢得官司,由于此类仿造企业公司架构简单,财务资金不清晰,可能会导致赔偿资金难以追偿。所以许多企业不希望以法律手段解决。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吴文治 陈韵哲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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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北京商报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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