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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专利之战!揭秘银河联动诉腾讯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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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专利之战!揭秘银河联动诉腾讯阿里

二维码专利之战!揭秘银河联动诉腾讯阿里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心蕾 余欢  北京墨铭科技有限公司

原标题:银河联动诉腾讯阿里的二维码专利之战


继百度和搜狗的输入法专利大战之后,互联网又掀起了二维码专利风波,然而与此前巨头争斗不同的是,此次挑起纷争的是一家名为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联动)的名不见经传的公司,矛头直指两家互联网巨头腾讯和阿里巴巴。


银河联动声称其拥有二维码的基础和核心技术专利,起诉腾讯财付通和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公司侵犯了其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0610168072.2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专利权,并在香港举办记者招待会并接受各大媒体采访,高调宣布此次剑指腾讯、阿里的专利侵权诉讼。


二维码技术在互联网和工业自动化中应用广泛,此次二维码专利诉讼的被告虽然仅仅为两家互联网巨头,但整个互联网行业应用相关二维码技术的绝非仅仅财付通和支付宝,因此此次二维码专利之争影响意义非常。


一、银河联动是谁?拥有哪些二维码专利技术?


银河联动注册于2005年7月19日,注册资本92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姜萍,是银河传媒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钟立铎(钟栗铎)。根据其网站公开的应用案例显示,这件公司主要业务为与二维码以及文字码相关的互联网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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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球专利智能语义检索分析工具Patentics的专利信息显示,银河联动在中国国内的专利申请共计23件,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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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数据,银河联动2004年开始申请专利,到2012年为止,自2012年之后没有提出新的专利申请;中国专利申请共计23件,全部审查结案,获得授权专利共计10件,授权率不足50%。


其中涉及到二维码技术的专利9件,而这9件授权专利中,其中1件发明专利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起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因此截至目前涉及到二维码技术的专利授权有效共8件,其中发明专利为7件,另1件为外观设计。9件涉及二维码技术的授权专利(包括1件无效专利)具体列表,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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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专利技术内容概述:


1.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被宣告无效)


该件专利主要是解决二维码与企业或产品标识相结合的问题。如下图所示,1为二维码,2为企业标识,经过编辑系统3处理,结合成为新的二维码4;因为二维码4中含有企业标识,但是在合成时,需经过测试能够成功解码才可以,如果测试过程中解码不成功则需调整标识所在位置和大小保证新的二维码4能够被成功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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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终端收集发布信息并按发布次数计费的系统及方法


该件专利主要内容为:信息载体1为例如为条码或可编码和识别的图形;信息输入终端5通过网络3将要发布的信息和对应的条码传送到信息发布服务器4,服务器对二者进行匹配关联;移动通信终端2读取信息载体1的条码,然后经过网络3从信息发布服务器4上获取到对应的发布信息,服务器统计发布次数计数并计费。


举例而言,用二维码关联某商品促销信息,二者对应关系存储在信息发布服务器4中,用户通过移动终端2扫二维码信息,信息通过网络3发送到信息发布服务器4进行匹配,获取到商品促销信息显示在用户的移动终端2上,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基于二维码扫码的信息推广,例如广告宣传、产品介绍等,并根据发布次数进行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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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本次涉诉专利权)


该专利主要是实现了公司A以及与其有关联业务的多个其他公司之间按照约定规则共享二维码


如图所示,一个二维码解码得到的信息分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第一字段对应于第一方信息和第一方的发起的协议的信息,例如可分别对应于第一和第二子字段;第二字段对应于经第一方授权传播或执行该协议的第二方信息;该信息经网络传送到服务器,服务器判断第一字段是否匹配,如果匹配则看第二字段是否被采集过,否则输出第一结果,是则输出第二结果。


举例而言,A公司具有产品a,B公司是媒体推广公司,B经A的推广协议授权进行产品a的推广;二维码解码信息的第一字段分别对应于公司A和产品a的推广协议;第二字段对应于公司B;移动终端扫描二维码,将解码信息发送到服务器,服务器匹配第一字段到A公司和产品a的推广协议,并进一步匹配第二字段,若未采集过则表示该码可用,即没有与之匹配的B公司,可以将该码用于与A公司签订推广协议的公司;若被采集过则表示该码已被使用则可进行统计,即可以对用户通过B公司的推广而进行二维码扫码的次数进行统计。


再具体解释一下,例如,可以用于常见的扫码送礼活动(此处并不表示扫码送礼必然或仅能通过该专利技术的方式实现),假设某电商C,委托从事推广业务的公司D进行推广,一个二维码中有两部分信息,第一部分信息是被推广电商C的信息和推广协议,第二部分是推广公司D,用户通过扫码获得电商C的相应信息,例如商铺页面、商品信息、电商公众号、电商微博号等,而此时服务器对公司D的推广进行扫码的次数进行统计,可以实现对D业务推广量的计费。D对用户的扫码送礼,用户为得礼品而扫码,从而D获得扫码次数的累积,由此获得C的推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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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态信息发布的系统和方法


该专利的主要内容为,移动终端在电子公告装置上读取条码,解码该条码,并将解码的条码信息发送到服务器,服务器进行匹配,获得与条码对应的发布信息,并发送到移动终端上。


举例而言,用移动终端扫描电子公告屏幕上的二维码,解码信息并传送到服务器,服务器根据信息匹配到对应的商品/商户/广告信息发送给移动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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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分覆盖的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其形成方法


本专利主要解决问题在于,二维码作为防伪标签时如果全部覆盖二维码,标签太大浪费成本且难以去除标签的问题。主要技术方案在于,二维码上覆盖局部遮挡二维码标识的标签,使得不除去标签则无法正确读取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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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二维码阵列方法


该专利主要提出一种新型的二维码,以编码字符构成二维阵列,相比于传统二维码的黑白图像,占用存储空间小,读取快捷准确,并且可以通过短信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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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复合文本码校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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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利的主要内容在于,将二维文本码40和一维文本码组合成为复合文本码,先用第一数据库15校验一维文本码60,一维文本码通过再用第二数据库25校验二维文本码40。


二、银河联动真的拥有二维码基础专利和核心技术?


银河联动声称其拥有二维码的基础和核心技术;实际情况是:从上述相关专利的技术内容上来看,除文字码外(与此次二维码专利之战的技术相关性较小),银河联动所持有的涉及二维码技术的相关专利,均属于二维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具体应用技术。创新点偏重于商业应用逻辑的实现,纯技术层面的创新水平有限。


三、银河联动指责腾讯“没有谈就先动手”,腾讯是否恶意挑起争端?


对于本次二维码专利之战的起因,银河联动董事长钟栗铎表示,是因为腾讯“没有谈就先动手”,意指腾讯没有首先向银河联动寻求商务谈判,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请求。


事件发展时间大致如下:


2016年7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针对申请号为CN200610078994.4、发明名称为“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请求。


2016年12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2017年3月,银河联动状告腾讯公司侵犯其图形二维码专利,即申请号为CN200610078994.4发明名称为“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


2017年10月,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香港中环广场举行专利诉讼新闻发布会,宣布入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告腾讯财付通公司及支付宝公司侵权。


未谈判,先动手,腾讯有理有据!


1.先发制人争取主动,保护合作商家,避免情势蔓延,此为理。


银河联动的“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所涉及的技术(参见前文),在目前互联网应用中非常广泛,这种二维码结合logo标识的复合的二维码,在腾讯微信、支付宝、各种互联网应用中,几乎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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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消息称,此前银河联动曾就该专利权向腾讯微信的部分商家发难,为保商户利益,腾讯主动发起无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请求,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该专利的权利全部无效的无效决定。


腾讯对此专利权的无效,不仅保护了自身商家的利益,客观上,也使得所有使用二维码和logo相结合的互联网企业免除了这件专利权所带来的覆盖面极大的潜在诉讼之灾。


退一步而言,即使不存在银河联动针对腾讯合作商家发难的在先之举,腾讯针对该专利权的无效也是明智之举,此举可以消除自身在二维码应用中的潜在诉讼风险。自古以来商场如战场,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兵家上策,更是商家的远见之举。


2.依法充分行使专利法赋予的权利,此为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上述条款表明,对于已授权的专利,提起无效请求的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味着,潜在的侵权方、不相干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专利权人自己,都可以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请求。也就是说,即使是吃瓜群众,也可以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更何况是被动了合作商户的腾讯。


四、无效专利可诉侵权?


细心读者可能会注意到前面事件发展中的一个问题,腾讯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复审委宣告了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规定,无效的权利自始即不存在,银河联动怎么还会针对该无效的专利权再提起侵权诉讼呢?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笔者猜测,此处有可能是媒体宣传有误,并非是银河联动直接针对腾讯提起针对该无效专利的侵权诉讼。较大可能的情形是,银河联动对于由腾讯作为无效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做出的权利全部无效的无效决定不服,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提起针对该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以腾讯作为诉讼第三人。


五、对于企业专利管理的启示


1.投产在后,专利先行


企业的技术研发,应针对相关技术进行专利侵权风险调查,确认技术投产不存在专利风险或者存在风险但已有应对方案再进行投产。通常情况下,应最晚在相应的技术进行市场化之前完成专利侵权风险调查。


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环境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大部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理解和认识还仅停留在初级的专利事务层面,即申请、授权等基础事务性内容,而没有涉及过维权、侵权、许可、转让等事务;能够将专利放在企业的发展战略层面上考虑,并与自身的实际业务相结合的国内企业,更是凤毛麟角。


大部分企业在技术投向商业化、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几乎没有考虑过专利侵权的问题,或者即使考虑了专利侵权风险,但由于错误认识导致未能发现风险。在技术和产品上线投产或上市之前做过专利侵权风险调查的企业并不多见。


然而,很多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的企业以及国内部分有专利布局眼光的企业,已经开始筹划利用手中的专利,瞄向国内尚未具有成熟的专利认识的企业,通过专利打击等方式来使得自身持有的专利获得许可、转让,从而实现专利资产变现,这也是近一两年来专利圈内热议的“专利运营”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涉及专利无效及诉讼的案件数量屡创新高,侵权起诉方的主体、国籍、行业等相关信息也颇耐人寻味。


2.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即使企业技术和产品在投产和上市之前没有做过专利侵权风险调查,技术已经商业化、产品已经市场化,企业也应该及时针对相关产品的进行专利侵权风险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准备对策。


下面针对专利风险调查的结果及相应的对策,最常规和最简单的情形加以介绍,而实际情况,则会由于企业所处行业、所处时期、企业自身情况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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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风险调查中发现存在专利风险,需要进一步对风险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目的是判断能否通过无效程序清除风险,扫清技术投产和应用的障碍;但是否能够最终无效掉该权利,取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以及可能发生的后续的法院判决。


如果稳定性分析的结论是,存在无效理由,意味着无效掉该专利权具有较高概率;根据策略不同又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按照主动型策略,可以提出无效请求以先发制人,例如本文中的腾讯,但主动型策略的缺点在于,容易暴露自身,惹来专利权人的报复,例如本文中银河联动对腾讯的不满;按照被动型策略,不会率先发起无效,但会做好充足的应诉准备,一旦对方提起侵权诉讼,积极提起无效和进行侵权抗辩;但被动型的缺点在于,一旦发起侵权诉讼,时间周期较长,诉讼费用较高。


为了在清除障碍的同时,能够隐藏自身,还可以采用“稻草人”策略,即由看似不相关的第三人提起无效,而实际受相关方委托而提起无效。


如果稳定性分析的结论是,不存在无效理由,也即潜在侵权的专利权是相对稳定的权利。此时通常应采取主动型策略,即积极寻求专利许可或购买来避免风险转化为现实;然而,也有企业出于侥幸、成本考虑以及谈判策略,暂时不采取行动,等待对方找上门来再谈许可和购买,但此时如果认定恶意侵权成立,将面临高额侵权赔偿。


3.专利之慧,用之则行,舍之则藏。


最后,作为专利圈内深耕十余载的专利人,笔者想说,如果企业把专利仅仅看成一张张授权证书,那么企业的专利价值也仅仅在于所拥有的证书和数量这些“成本”上;如果企业能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去理解专利,结合自身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运用专利,那么专利的技术情报价值、权利壁垒价值、商业资产价值就能够结合在企业自身技术研发、限制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份额以及实现资本化上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心蕾 余欢   北京墨铭科技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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