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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剑聪 专利代理人
原标题:专利感想之专利权的稳定性
前段时间,关于专利权是否能够被无效的话题,被正方两方讨论的很激烈,一方认为《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如果有就再来一次》,另一方认为《有不被无效的专利,哪怕再来10次》,双方意见针锋相对。
然而,专利权能被无效和不被无效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探讨其内因或许能在两个相左的意见中找到自己的理解。
专利权能被无效和不被无效,实质上涉及到的是专利权的稳定性,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程序叫确权程序。它是基于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赋予的公众的权力: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及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给予的无效的效力: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而形成的讨论基础。
然而专利权的稳定性跟那些因素有关呢?看上面两篇针锋相对的文章所举的案例,其中《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不行再来一次》所举的两个案例,其中无效宣告九次的煎炸锅发明专利200580018875.3,目前(2017-9-12)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是,该专利权仍是维持的:
一般来说,行政决定都不是最终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做的决定不是最终的决定,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赋予了司法救济的程序: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目前该人民法院也就是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复审委的无效决定还未生效,就不能匆忙下结论。因此第一个案例并不能支持作者题目的观点。
第二个案例是部分无效,可能并不伤及其藏在从属权利要求中的保护点。部分无效反过来讲就是维持部分有效。因此,第二个案例也不能支持作者题目的观点。
这样看来,我是站位在另一方认为《有不被无效的专利,哪怕再来10次》的观点上。作者举了4个案例来支持其观点。但是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专利权稳定性的内因上。因此,正反两方总共6个案例,样本较少,不能从很少的样本中,或者几个特例中得出更为普遍的结论。
在专利复审委会的官方网站上,基本每工作日上都有对无效决定进行公布,也能查询到无效决定书的内容。目前(2017-9-12查询公布至2017-9-11)公布的共129页共2579条,这样的样本较多,还可以进一步缩短时间段,例如以其中一年或半年的数据样本进行分析,专利权稳定性的整体分析,虽然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不是最终的决定,但很多无效决定之后都没有诉讼。将部分无效决定作为维持部分有效的决定,归为维持有效决定类。这样,维持有效决定的比重大于全部无效的决定的比重。
再从无效决定的专利权样本中分析两个维度,权利要求数和技术宽度来查看其稳定性的原因。
权利要求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点。国内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数一般都是10条以内,被维持有效比重比较多的权利要求书也是在1到10条之间。在我国专利收费标准中,自权利要求从第11项开始起每一项增收150元。申请费用的增加,是影响国内专利权人的专利要求数的因素之一。对于国外专利权人进国内申请,其权利要求数的数量超过10条的权利要求数的比重较大。利用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附加技术特征,采用层次递进的保护方式,更有助于维持专利权的稳定性。
技术宽度,可以从IPC分类数来体现,是指一项专利分配的IPC分类号的数量,反映了一项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宽度。 一项发明创造所涉及的技术宽度越宽,则其专利文件中相应的IPC数就会越多。例如一项发明创造涉及到了化学领域,物理领域和机械领域,那么其技术的类别宽度就会涉及到化学领域,物理领域和机械领域的类别。涉及复杂技术领域,包含更多的技术特征,为了多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保护,专利权人常会增加权利要求数来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总的说来,权利要求的撰写越清晰、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层次越合理,则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概率越高。
当然,肯定不止上述的两个影响专利权稳定性的因素,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因素,例如无效决定请求时的专利年龄,国内专利权人较多的比重是在2-5年,这可能是因为授权后的专利技术走向市场的时间,专利权的存在限制了市场竞争,引发了侵权之诉,被控侵权方往往选择专利无效程序来进行对抗。经过专利无效程序的专利权维持的时间越久,其专利权的稳定性越高。
在专利权的稳定性为Y的探讨上,可以采用因素赋权法来进行理解,例如权利要求数为A和技术宽度B,再加上其他的你认为的因素为C(或者更多的因素为D……),则可以采用Y=αA+βB+γC(或者更多的+θD……)来表示,从而可以自己赋予每个α、β、γ(或者更多的θ……)的权重值,从而建立起你自己的关于专利权的稳定性的认识上。
以上个人感想所言,提供了一种认识思路,也可能有不严谨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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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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