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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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淼
原标题:我看战狼的激情与愤怒——论商标与实操
最近一部特别火的电影刷爆了我的朋友圈,它的名字呼之欲出——战狼!不错,就是战狼。凭借精彩的打斗、真实的场景、爆棚的爱国情节以及合适的上映时间,终于短短不到一个月52亿票房。
然后,我这个知产癌患者并没有去看电影,先看了一场关于“战狼”的知产大戏,它的精彩与复杂程度,让我看的如痴如醉,感觉不亚于电影故事情节的展开,今天借着情人节酒香还未散去,抛开电影我们来点商标实务解析,品酒论英雄,点醒梦中人。
吴京老师成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早在2014年7月就开始了知识产权布局,且不谈其的早期可查登记的14件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单其商标申请总量就57件:其中概括为:战狼的LOGO、战狼队徽、特种兵战狼、特种兵之战狼和“CPLASF及图”五种商标。
可见,登峰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强,而且,在商标类别布局上也可圈可点,基本符合了“产品立项,商标启动”的理念。个人认为,知识产权前置,应该在产品立项之初就启动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商标、版权业务。此类业务门槛低、成本低、易操作,应该在统筹专利工作之初,提前着手。
登峰的第一次商标注册时间很好,而且也完全包含了影视服务可能涉及的核心类别:35、38、41、42类。
从14年电影筹划、名称确定、商标申请到17年电影成为爆款,登峰无疑已经登峰造极,走上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在这三年的过程中,登峰也做了三次分别的商标扩张注册及保护性注册。
三个时间节点可见:2014年7月30日、2016年5月20日、2017年5月05日。
这三个节点归纳为:商标补充注册、类别扩展注册以及延伸注册。清晰可见,登峰补充注册了战狼英文及组合商标,同时,扩展注册了12、16、18、25、28等实物类别,最后又把稳固权力的商标做了巩固及延伸注册。
从商标布局到商标补充注册的步骤及行为,其知产的重视程度及成本控制让我佩服。登峰的这些形式做的都非常的有模有样,感觉就是一个资深、专业认识给做出的最节省成本利益最大化的系统方案。
个人认为,好钢用在刀刃上,应该在合理成本及范围之内,以核心类别、核心区域为第一梯度,逐步分级分层次完善商标注册,已达到最小成本效果最大化的目标,但是,不差钱公司绝对忽略此条。
然后,我就感觉我自己手贱了,自己打破了对战狼的美好认识。我将登峰商标注册内容,按照与电影相关的商标类别内容分别做了近似检索、分析结果后,我大吃一惊,甚至可以说,我有一种被欺骗和被戏弄的愤怒!
从目前57个可查询商标结果看,登峰的商标注册虽然申请较早,但结果十分可悲,据查,只有“CPLASF及图”的商标(共6件)申请完成,其它51件商标不是在申请过程中,就是已无效了。我就有种特别的无力感,一个52亿的爆款,竟然三年过去了还依然在商标方面裸奔,而且,在裸奔的同时不注意商标专业性,粗心大意,态度极其不端正、极其不在意、极其不负责任,让有一种被人欺骗的愤怒——难道一开始的重视知识只是一种偶然的错觉?
我的个人吐槽及胡言乱语如下,如有任何问题及不当言乱,请看官给予批评、指正及原谅。
单以登峰41类商标注册举例分析。41类即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41类4105群组详情如下:
第一、态度极其不端正:
“特种兵之战狼及英文”作为第一批申请的商标,在15年5月8日驳回之后并未做驳回复审至商标无效。而2015年4月战狼一上线,上线一周后获3亿票房,且最终战狼一的票房5.28亿元。“战狼”作为特种兵或者军事题材的代表作初见端倪,可以说,一个大IP作品之星已经冉冉升起了。但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所有人都在庆功狂欢应酬畅想未来,却完全没人理会商标的问题,没人花1500元官费几千元代理费做一个商标驳回复审来争取商标的审查时间及有效性!让人费解!当然,由于未见驳回复审通知书,我的话有重大主观因素,但是即便是绝对理由驳回难道就真的不可以做一些尝试吗?
第二、商标注册行为极不专业且极不重视
登峰在2016年5月20日商标注册——战狼 商标,抛弃原有 特种兵之战狼。分析其目的应该以更改核心商标且增加防御性商标为主要目的,防止核心商标被抢注和混淆、淡化。
单以41类战狼为例:登峰注册2016年“战狼”商标并未注册41类商标,对41类商标的忽视让人感觉不可思议。
41类用商标局官网查询系统进行检索,检索“战狼”汉字近似,共有16条商标记录,其中并未存在登峰商标申请记录。
而在先存在最早的2009年三门峡某公司注册的“战狼”,但其并不包含41类的灵魂群组——4105群组。那么,就意味着“战狼”在41类的核心业务并未丧失,那“战狼” 的机会是不是就来了?
然而,查询结果让人绝望。
2017年7月20日41类 战狼文化传播公司的的“战狼”商标进入公告期,此标公告的意义,直接标志着登峰的“战狼”丧失核心业务,而该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登峰“战狼”商标申请一个月!
查询详图:
第三、商标注册极不负责任,注册字体与他人近似度较高
登峰在商标设计及著作权的宣传中均提到了自己的显著性及独创性,但,商标标识检索及文字创意方面并未做到负责,同时,给自己未来埋下更多隐患。
写到这里,我自己是有些无奈和无力的,一个大好的商标布局,竟硬生生的做成了千疮百孔的残局,多少是有些让人心痛和心寒的。
商标布局与注册,其实是一个需要专业及细心地工作,前期的基础打好,未来的防御或者进攻才可做到进可攻,退可守。
当然,战狼作为一个爆款,一个冲击55亿票房的产品,没有商标也不意味着后期没有挽救的方式,但是,毋庸置疑这些方式都将付出商标布局时几十、上百或者上千倍的代价!!
例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是不是可以尝试或者比较好的突破口?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才能作为一种代表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标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其实,目前的战狼并没有因为商标遭到任何问题,但是,我想带血的馒头谁都喜欢看一看、碰一碰的。
201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对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
我想这也仅仅是开始,不管这个诉讼后期走向如何,都给后边的所有文化从业者包括但不限于影视、音乐、文学、游戏一定的启迪:
启迪是什么呢?怎么实操呢?也许各位看官可以回顾下我的文字。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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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淼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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