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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许可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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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8年前
“红牛”商标许可之殇

“红牛”商标许可之殇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金华 律师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红牛”商标许可之殇


“红牛”商标纠纷双方纷纷对外发表声明。由此,“红牛”商标纠纷正式从幕后走向前台。由曾经的合作伙伴到如今的反目成仇,归根结底,是因为“红牛”商标许可,双方间其他诉讼可以说都是围绕商标许可而展开。


“王老吉”商标之争硝烟尚未散去,国内功能饮料的霸主“红牛”商标纠纷目前正在持续升级。近日,“红牛”商标纠纷双方纷纷对外发表声明。由此,“红牛”商标纠纷正式从幕后走向前台。


“红牛”商标所有方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红牛)及许氏家族对外表示:泰方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的红牛商标许可协议已于2016年10月到期且未续期,同时指责严彬将红牛在中国的业务据为己有,损害泰方的利益,泰方已向严彬及其数家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8月21日,中国红牛首次针对“红牛”商标使用纠纷,对外发明正式声明,内容可以概括为:严彬先生对红牛在中国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双方在股权结构、分红管理、授权许可、竞争禁止等相关层面的纠纷,已经在走法律程序;关于“红牛”商标授权许可,中国红牛从未关闭过合作的大门;希望双方纠纷尽快妥善解决。


从双方声明可以看出,泰国红牛一方来势汹汹,处于攻势;中国红牛一方积极应对,处于守势。由曾经的合作伙伴到如今的反目成仇,归根结底,是因为“红牛”商标许可,双方间其他诉讼可以说都是围绕商标许可而展开。


据公开资料显示,1956年,泰国华裔许书标,创立了天丝公司。1975年,天丝公司发明了一种由咖啡因、糖和氨基酸、牛磺酸制造的饮料,即红牛。1995年,许氏家族与包括严彬在内的其他股东合资成立了红牛维他命合资公司(中国红牛),严彬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并管理红牛在中国的运营,许氏家族一直是中国红牛的控股股东。


二十多年来,严彬控制的华彬集团一直参与红牛饮料在中国市场的生产销售,为助推红牛饮料在中国市场的推广,从1996年开始,华彬集团相继成立多家公司,遍布中国多个省份,构建了一张庞大的红牛饮料生产销售网络,红牛在中国也成为了最知名的功能性饮料。并且长期以来,红牛独占中国功能性饮料第一地位。


但是,中国红牛的快速发展一直是依托于泰国红牛的商标授权许可,之前外界传言的“华彬集团拥有红牛中文商标”,与事实也有较大出入。笔者根据可查资料进行了查询,华彬集团并没有取得“红牛”中文商标权,外界之前对于此事的阐述应属于误传。市场上常见的中国红牛金罐上的商标,属于泰国红牛所有。


早在1994年11月21日,泰国红牛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第878072号“红牛 RedBull及图”的商标,国际分类是第32类,商品为:无酒精饮料,汽水,于1996年10月7日注册成功,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查询显示,该商标进行了多次许可备案,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 2026年10月6日。由于商标专用权是10年,即该商标在曾在2016年10月到期,而商标许可期限必须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结合前文泰国红牛表示双方许可协议已于2016年10月到期,可以推断,双方许可使用的商标很有可能就是第878072号商标。


在双方合作期间,中国红牛、华彬集团及严彬控制的相关公司申请了一些商标,但是和“红牛”有关的商标最终都没有申请成功,“红牛”在中国的商标权自始至终牢牢掌握在泰国红牛手中。


无论是“王老吉”商标纠纷,还是“红牛”商标纠纷,都是因商标许可使用而起,商标许可使用本身是一把双刃剑,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须清晰的认识到许可使用的利弊,并根据商标使用情况、谈判磋商的过程、自身需求的改变,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和行为方式。商标许可使用是一个动态、不断变化的过程,只有及时调整对策,做到未雨绸缪,才有可能在许可使用过程中占据一定优势。笔者认为,商标许可使用至少应注意以下事项。


除必要条款约定外,充分考虑约定许可使用中其他权益的归属


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商标许可给他人在约定的区域、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并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行为。被许可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因为商标许可使用权随时可以有条件的被收回。一般来说,双方在签订许可协议时,会对必要条款进行约定,比如许可的时间、地域、使用方式、费用、产品质量等。但对于许可使用过程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权益归属,大多数没有明确约定,比如专利权、著作权、广告语、产品包装、装潢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规定,此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很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对被许可方尤其重要。在许可使用过程中,一般是被许可方对这些权益贡献比较大,如果能约定此类权益归被许可方所有,能从一定程度上改变被许可方所处的劣势地位,也能够在许可使用终止后为被许可方提供支持。


约定许可使用终止后的过渡期限


商标许可使用有明确的许可时间、地域、使用方式的约定,在许可使用到期后,被许可方应停止使用商标,停止产品的销售、市场的推广,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然而,一个正常的商业行为模式是持续的、连贯的行为,商业经营需要依靠产品流通实现,而流通需要时间。拿商标许可来说,被许可方为产品销售会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在许可到期后,被许可方投入的产品、广告等有可能还未消耗完毕,此时如果完全停止使用许可商标,将会严重损害被许可方的利益,也不符合正常的商业和市场规则。因此,有必要在商标许可使用到期后约定一个合理期间,可以称之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被许可方可以正常使用许可商标开展商业行为,过渡期之后,再继续使用则构成侵权。


未雨绸缪,被许可方应注重培育自有品牌并择机取而代之


商标许可使用,顾名思义,从字面意思理解,使用永远是在他人“许可”之下使用,早晚有一天商标使用权要被他人收回,前面两点提到的约定只是一定程度上对被许可方有利,但并不能改变许可使用的本质。被许可方应该未雨绸缪,在许可之初就应该认识到是在帮他人养孩子,加多宝公司如果能够在培养“王老吉”商标的同时大力发展“加多宝”品牌,也不至于在许可终止后这么被动。同样,在“红牛”商标纠纷中,严彬一方严重依赖“红牛”品牌,虽然也推出了其他品牌产品,但目前看效果并不明显。所以,从许可之初,被许可方就应该大力培育自有品牌,并根据需要择机取而代之被许可商标。


写在最后:从目前看,泰国红牛和中国红牛大战已经爆发,笔者认为双方之间应该是积怨已久,在本次商标许可到期后集中爆发,但主要矛盾应该还是集中在“红牛”商标许可使用的条件上,目前双方间的诉讼大多处于走程序阶段,并没有开始实质审理,有人认为双方间诉讼要持续很长的时间,笔者并不这样认为,看似剑拔弩张的关系,随时可能因双方的一纸共同声明而烟消云散,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金华 律师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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