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可南
原标题:专利,非诚勿扰(三)——2个“怪现象”
国内专利无申请费视撤数据显示,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每受理100件专利申请就有7件无费视撤,每受理100件发明专利申请就有9件无费视撤。如果以国内平均视撤量和平均视撤率作为标准的话,可以将各省区市划分为“高视撤量+高视撤率”、“低视撤量+高视撤率”、“高视撤量+低视撤率”、“低视撤量+低视撤率”四个区间。结合相关申请数据,可以发现“高视撤量+高视撤率”、“低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中的2个怪现象。
“三高”现象
下表为2011-2015各年度“高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的省市情况。从中可以发现一个现象,即:2011-2015年各年度,处于“高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的省市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均处于国内的中上游。也就是说,存在“高受理量”、“高视撤量”和“高视撤率”并存的“三高”现象。这些省市在成为“专利大户”的同时,也是“视撤重灾区”。
比如,2015年的江苏、山东、四川、湖北和天津,当年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均在7万件以上,排名全国中上游。其中,江苏2015年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量都位居国内首位,但其发明专利申请的视撤量居国内第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视撤量都是国内最高的。山东2015年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居国内第四位,但视撤量是国内第二,视撤率达到12.3%,是各省区市中最高的。其中,山东发明专利申请的无费视撤率达到19.2%,相当于每受理的100发明专利申请中有近20件被无费视撤。
综合2011-2015年的情况,山东是唯一一个连续5年均进入“高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的地区;湖北和四川有4年进入该区间;河南和江苏则有3年进入“高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
2011-2015年“高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的省市情况
“低受理量地区的高视撤率”现象
下表为2011-2015各年度“低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的省区市情况。结合专利申请受理数据,也可以发现,该区间除了少数专利申请受理量排名中游的省区市之外,大部分是一些专利申请受理量较少,排名位于中下游的省区市。它们的视撤量虽然低于国内平均水平,但视撤率却相对较高,存在“低专利申请受理量地区的高视撤率”现象。
比如,2015年,国内有14个省区市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在2万件以下。其中,贵州、山西、吉林、甘肃、新疆、内蒙古、宁夏、海南、青海共9个省区均位于“低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也就是说,存在“低专利申请受理量地区的高视撤率”的情况。2015年,国内视撤率最高的前10的省区市中,低受理量地区占据6席。青海2015年的专利申请受理量为2590件,视撤量为310件,视撤率达到12.0%,在当年居国内第二;湖南、吉林、贵州、新疆、内蒙古和甘肃的视撤率都在8%以上。
综合2011-2015年的情况,新疆、青海和吉林均连续5年进入“低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湖南、海南、山西、甘肃、宁夏和江西有4年进入该区间;内蒙古、西藏和黑龙江则有3年进入该区间。
2011-2015年“低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的省市情况
综合来看,“高视撤量+高视撤率”、“低视撤量+高视撤率”区间是抬高我国专利申请无费视撤率的主因。其中,“三高”现象和“低受理量地区的高视撤率”现象又是尤其需要我们重视的。如何避免这2个怪现象的产生和转化,将成为提升我国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要因素。
(未完待续)
说明:本系列部分内容源自《科学观察》2017年第12卷第3期“2011-2015年国内专利无申请费视撤数据分析与研究”一文。
延伸阅读:点击文字可直接阅读
注释:
专利无申请费视撤量:未按时缴纳或缴足申请费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在视为撤回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的专利申请数量。
专利无申请费视撤量=专利申请受理量-专利申请量
专利无申请费视撤率=专利无申请费视撤量/专利申请受理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可南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推荐阅读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