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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元专利许可费100万合同违约金
案件名称
吕某诉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13)宁知民初字第178号
代理律师
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4月6日签订了地区性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深圳市、株洲市、镇江市、扬州市),约定:许可费1元,违约金100万元,双方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2012年11月,原告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权过程中,获知被告把涉案专利又独占实施许可给第三人长沙市多能管道有限公司(湖南省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许可第三人在湖南省范围内独占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权利(株洲市独占许可),且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应该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100万元);同时,被告和第三人后签署的涉案实用新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予以解除。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判决:“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可预期市场利益的认识和判断,约定100万元违约金,既可以约束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又可认为是各自在相关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的预期利益,以及对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的预先估算。……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全部予以支持。”
律师自评
本案有四点值得关注:
(1)关于合同的签订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合同的履行问题;
(3)违约金的客观基础,违约金与损失之间的平衡关系;
(4)专利权“一女二嫁”法律如何适用。
第一、地区性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一份合同的签订一般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虽然涉案专利的许可费仅仅约定了1元,但原告向法庭提供了1元钱许可费的打款凭证,被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原告的“许可费收款收据”,以及许可合同进行了备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合同实际履行。
第三、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100万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民事裁定书,证明由于被告违约重复许可,导致原告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份民事裁定书),造成原告在株洲市损失超过了100万元。
第四、原告(在先被许可人)与被告(许可人、专利权人)签订了地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而后被告又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许可实施合同,那么在判断后签署的许可合同是否有效时,需要审核第三人(即在后被许可人)在签署许可合同时是否已经明知或应知在先独占许可合同的存在,同时还需要审核在先许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即“一女二嫁”涉及到侵权之诉、违约之诉和合同抗辩事宜。
来源:知识所
作者:张苏沛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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