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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军 彼速信息知识产权研究院
原标题:550万,元芳你怎么看?
6月30日下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除停止侵权外,被告某机电公司应赔偿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0万元。
与半年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赔5000万元一案所引起的轰动效应相比,本案判决对社会公众来说似乎已不够刺激。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而言,这550万却暗含深意,其带来的冲击丝毫不亚于那个5000万。
本案判赔的550万元包括损害赔偿和合理维权费用两部分,其中损害赔偿为5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为50万元。尽管原告主张的50万元维权支出得到全额支持也属少见,但本案判赔的看点却在损害赔偿部分。
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有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这4种确定途径,并需按此先后顺序优选适用而不是任选其一。
通常,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以证明和准确计算,也很少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所以过去一般都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额。
由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范围是1万~100万元,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专利侵权判赔额偏低的原因之一。
再看本案,毫无意外地同样遇到了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以准确计算的难题,按照惯例的话只好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额了。但本案法官注意到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范围广、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侵权人获利应该远超法定赔偿的100万元上限了,若适用法定赔偿显然不足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体现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法官大胆适用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酌定被告侵权获利为500万元。
由此可见,本案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在考虑了法定赔偿后再回到侵权人获利这条途径的。不过,本案的权利人获利不是依据证据准确计算出来的,而是在综合在案证据后酌情确定的。这就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我们可以预期本案将入围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另外,本案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还隐含了一个知识点,即由于诉讼时效为两年的缘故,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这就是为什么原告主张根据被告2010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的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额,而法官单独核算了被告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的缘由。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多个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一点,已经可以从作为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重要指标之一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额的快速增长得到验证。据《法制日报》报道,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额较2015年增长206.67%,知识产权保护趋向严厉已势不可挡。另一方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本身即是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
如今,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先后创造性地适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典型案例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笔者相信作为三驾马车之一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不久的将来也会以自己的方式践行知识产权严格保护。
那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会在参照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方面寻求突破吗?还是会引入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损害赔偿认定呢?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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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军 彼速信息知识产权研究院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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