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规
原标题:“一种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专利无效案 百度VS腾讯 附:无效决定书
决定要点:
在香港公证认证的公证书, 对于其涉及的事务是否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的客户事务, 应从公证书公证的实际内容、目的等方面进行考虑, 不能仅从委托人或委托公证人的身份进行判断; 另外, 相关规定明确委托公证人可以为其本人的客户事务或作为合伙人之律师行的客户事务办理公证时, 可以确定委托公证人为其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事务进行的公证具有合法性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来源:国家专利复审委网站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推荐阅读
IPRdaily独家专访「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邓鸿森先生」(中英双语)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国家专利复审委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