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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VS「腾讯」“一种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专利无效案(附:无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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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8年前
「百度」VS「腾讯」“一种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专利无效案(附:无效决定书)

「百度」VS「腾讯」“一种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专利无效案(附:无效决定书)


原标题:“一种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专利无效案 百度VS腾讯 附:无效决定书


决定要点:


在香港公证认证的公证书, 对于其涉及的事务是否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的客户事务, 应从公证书公证的实际内容、目的等方面进行考虑, 不能仅从委托人或委托公证人的身份进行判断; 另外, 相关规定明确委托公证人可以为其本人的客户事务或作为合伙人之律师行的客户事务办理公证时, 可以确定委托公证人为其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事务进行的公证具有合法性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百度」VS「腾讯」“一种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专利无效案(附:无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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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专利复审委网站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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