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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作者的侵权之伤
抄袭者既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又没有受到行业制约,这类怪现象愈演愈烈理应得到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注意。只要法律不能提高这些抄袭作者/编剧的违法成本,这种抄袭现象必定屡禁不止。试问如果一个行业抄袭成风,原创作品得不到尊重,谁还愿意付出诚实劳动呢?
原创作者的原创作品会经历哪些伤痛?
第一种:“抄袭软件”疯狂助攻抄袭
话说原创作品,尤其是知名原创作者的作品可能经受三百六十度的抄袭一点都不为过。其中罪魁祸首要算是网络上流传的“抄袭软件”。无论作品以何种方式示人,只要发布立刻会被“抄袭软件”纳入数据库以供“作者/编剧们”参考抄袭。
2017年2月,包括在青在内的11名网络作家以小说《锦绣未央》涉嫌抄袭219本书为由,联合起诉该书作者周静(笔名 秦简),索赔210万元,北京朝阳区法院已经立案。
一部作品如何能够抄袭219本书,这恰恰就是“抄袭软件”的“功劳”。在百度随便搜索“码子软件”从几块钱到几百应有尽有。购买这类软件后,随便输入一个关键字,八千多条供您复制(小编我一口血吐出来)。
神器在手,抄袭300本不是梦!
“没有抄袭就没有买卖”,这些抄袭侵害原创作品的作者/编剧可是半点愧疚都没有。
《甄嬛传》抄袭20余部作品,作者网络留言“至少其中40万字是原创的”,我的神,要知道《甄嬛传》有150万字好不好。
《三生三世》的作者专门盯着一个耽美作者的作品抄袭,其中《三生三世》与《桃花债》是处处撞梗,仍大言“小抄算致敬”。
网络热剧《热血长安》虽最终承认抄袭,与原编剧解约,然而就《热血长安》来说,抄不抄也是赢了,赢了钱也赢了名!
无论这些原创作者的忠诚粉丝们如何制作“调色板”、如何进行网络口水战讨伐,甚至原创作者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近几年热门IP无一部陷入抄袭门,又无一不火。抄袭者输了官司,不过是赔点小钱,大笔资金照样赚。抄袭者既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又没有受到行业制约,这类怪现象愈演愈烈理应得到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注意。只要法律不能提高这些抄袭作者/编剧的违法成本,这种抄袭现象必定屡禁不止。试问如果一个行业抄袭成风,原创作品得不到尊重,谁还愿意付出诚实劳动呢?(引用央视大大批评“锦绣未央”)
第二种:网络传播权和盗版
有的时候真的难以区分,盗版与抄袭哪一种更加让原创作者痛心。抄袭顶多是一部分,而盗版就是连锅端。可如果说盗版更可恨,但好歹盗版是署了作者的名字,而且有时候盗版有利于传播,这还真是不能磨灭。
如今对原创作品的盗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对纸质作品的盗版,第二种是网络盗版,也就是对作者的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而后一种的危害正蒸蒸日上!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繁荣为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都带来了便利和收益。比如它让信息交流更加通畅,让著作权人得以更加广泛传播作品,让社会公众能便捷的获得并欣赏作品。还比如,互联网让亚马逊这类的自出版平台得以发展生存,让作者与读者直接对接,省略中间出版、销售等环节的成本。这种中间环节的省略,让作者的收入提高了百分之七十,同时让读者的花费降低了百分之七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但是互联网同时也助长了消费者对于免费消费模式的迷恋,这大大降低了网络侵权的心理成本和资金成本。心理成本的降低让阅读盗版电子书的读者没有侵权意识,在这种需求的促进下,自然就会助长众多平台/媒介的电子盗版行为。
近年来,随着与网络著作权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类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都加强了对自身平台盗版内容的严打,这使得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得到一定的抑制。但是若想真正杜绝藏匿在互联网各个角落的这类侵权行为,还有赖于整个社会对于“盗版违法性的认识”,有赖于整个法律体系加强对原创作品的保护。
第三种:商标和商号侵权
作品出名后,作品的名字、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作品中出现的各种工具、场景等等都会可能被商家利用,有的可能用于注册商标和商号,有的用于作为产品的外包装搭搭便车,刷刷销量。
对于注册商标的情况,可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主张商标注册异议或者商标无效。
对于注册商号的情况,目前只能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2017年全国人大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草案第六条,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期待新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能进一步打击这类搭便车的行为。
第四种: 演绎作品侵权
与上述赤果果的侵权相比,演绎作品的侵权似乎就显得不那么面目可憎,虽然在原创作者眼中这一样是一种偷窃,毕竟不告自取即为偷嘛。
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换言之演绎作品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达,同时包含演绎者创作的作品。
根据演绎作品的定义可见,对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各自的权利形成对演绎作品的双重控制权。已有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演绎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当以发表等形式使用演绎作品时特别需要注意:
1、指明已有作者名称和作者姓名
2、经过已有作者同意或者许可
这种同意和许可从争议角度经常表现为原作者是否允许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但是这种同意和许可仅是对演绎作品的作者行使权利的限制,并非对其创作作品的限制。
2016年 10月11日,年近93岁的武侠大师金庸一纸诉状,将39岁的作家首富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其原因在于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的名字都出自金庸小说。
“仅仅用个名字也侵权啦?”
“当然侵权!”
2001年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开始创作,其作品中人物名称完全来自金庸小说,虽然故事内容完全不同,但是仍然妥妥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形式不保护思想,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它包含了作者创作作品过程中对人物形象、性格、经历等等的塑造,读者见其名知其人。利用原创作品,尤其是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进行创作,是一种再创作的过程,当然要经过原创作品作者的同意。
2005年金庸曾经对江南擅用其作品人物名字进行再创作的事情表态——不同意。
但是念在作者非常年轻,虽然金庸明确表示非常反对这种抄袭行为,但并未追究其法律责任。时至2017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已经一跃成为首富作家,其中《此间的少年》更是再版三次。但是该作者从未寻求过金庸的同意,只以致敬作者为借口继续侵权行为,可见其法律意识的薄弱,也难怪金庸大侠愤然起诉。
除了对原创作品进行文字方面的再创作,将其拍成影视作品,制作成音频小说,拍成动画片,改编成游戏等等也都属于对原创作品的演绎,这类使用也应特别注意要获得原创作者的授权,否则会触到原创作者的逆鳞。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 小e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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