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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胡波 湖南智周知识产权
原标题:美国IPR和PGR程序
在专利争议案件中,焦点无非就是专利侵权与否。在确定专利是否侵权之前,则应该确定专利权范围。实践中,即使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范围,被控侵权人常会提出专利无效来抗辩。美国IPR“Inter Parte Review多方复审”和PGR“Post-Grant Review核准后复审”程序就是用于挑战现行专利权有效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向USPTO提出,于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这也是美国发明法修改后新增程序。
在审理PGR和IPR程序中,由USPTO行政法官组成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来负责,其中提供了审讯(trial)程序和证据发现(discovery)等具有“诉讼性质”的程序。PGR程序是在专利核准(grant)或重新公告(re-issue)之后9个月内除了专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提起,IPR程序允许除了专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在专利核准(或重新公告)之9个月后(或PGR程序结束后)对抗现有专利权有效性。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若IPR程序之提起人为相关专利诉讼被控侵权人,IPR程序必须于该专利权诉讼起诉状合法送达1年之内提起此IPR程序,主要是为了避免被控侵权人利用IPR程序拖延相关诉讼程序。
程序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 提出程序申请后,PTAB会给予专利权人3个月时间的初步回应(preliminary response)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论点;
2. PTAB收到专利权人初步回应后3个月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判断,PGR与IPR是否立案的标准有区别,如下:
3. 专利所有权人可在期限内完成证据发现(discovery), 并提交正式回应,修正请求(motion to amend);
4. 申请人需要在限期内完成证据提交,并对专利所有权人正式回应及修正请求提出回应、异议(opposition);专利权人和申请人都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及参加听证会,并且所提出证据必须与新颖性(Novelty)和创造性(non-obviousness)有关;
5. 专利权人有义务提供“不一致信息”(duty todisclose inconsistent information),即专利权人必须提供所有与现行专利范围有效无需修改的不一致的信息;
6.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motion)动议的方式修改专利范围,申请人可以针对该修改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反对或提出意见,通常有三个月时间准备;
7.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根据两边提出全部请求,还可以附加言词辩论(oral argument)流程,最后又PTAB依各项事实做出裁决。大约审理时间,PRG和IPR都是从立案后至终审判决为1年,可延长6个月。
值得说明的是,PTAB对于专利有效性的举证责任标准为“优势证据”,即只要当事人对于专利有效性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形成认为大于50%的概率,则会判决该当事人胜诉。
另外,PTAB的书面决定具有禁反言效力,即申请人在USPTO,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无法根据该书面决定中审查过的理由再度提出专利有效性问题。如果不服书面决定,可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最后,为了避免冲突,也因AIA修法写入禁反言规定,申请人不管是PGR和IPR程序中,必须明示真正利害关系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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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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