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侵权赔偿额算法教学——如何在专利侵权中获赔千万身家
2016年12月8日,握奇公司诉恒宝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赔侵权赔偿额4900万元外加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总计5000万,一举刷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最高判赔金额最高判赔记录。
售价几十元的USBKey电子设备,最终获得5000万的侵权赔偿!这么多?
不是都说专利侵权案件“举证难、赔偿低”吗?
没错,专利侵权案的赔偿确实不好拿,但是回顾我国专利侵权法律法规的发展史,会发现这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专利侵权案中的赔偿额一直很难计算,因为计算时不仅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考虑司法赔偿的基本原则,例如:
1、侵权人不得受益原则
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时,杜绝让侵权人通过擅自实施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专利而获得不当利益是当下司法实践中的首要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可以称之为全面赔偿原则。通常,全面赔偿原则覆盖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损失和精神利益的实际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认可全面赔偿原则,但尽可能地考虑专利权人的损失,全面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也是我国司法的当前要务。
2、法定标准原则
法定标准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当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盈利数额时所适用的标准。
3、依法裁量原则
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考虑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社会影响、侵权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侵权方是否为故意侵权、侵权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侵权人获利的情况等综合因素,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判定。
4、调解解决原则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民事调解原则。这样不仅能够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还能够双方和气生财!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算法
通常,专利赔偿的数额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来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来说,当计算专利侵权赔偿额时,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四种计算方法的适用是存在先后顺序的,
有人认为顺序为:
理论界也有认为顺序是:
即可以在第一种计算方法“原告损失”和第二种计算方法“被告获益”中选择,都无法确定再适用第三种,第三种仍无法确定适用第四种。然而Whatever,这并不是非常重要,
因为通常在计算专利侵权赔偿额时,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是:
为什么原告损失总是写在第一位,但是却很难作为赔偿依据?
我们通常如何计算原告损失,销售量的减少就是损失。
那么销售量减少乘以合理利润不就是赔偿额了么?
最高人民法院深怕大家想不到这个算法,特别在2015年修改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写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总结成公式为:
事实上没那么简单!
如果侵权发生后,销售量不减少呢?
例如:一件专利产品处于市场上升期,每年都会有百分之二十的销量增加额,因为侵权产品上市,侵占了本来会拓展的市场份额,那么表象非常可能就是销售量没有减少。这时候即便能够计算清楚,原告也肯定不会选择这种计算方法。
如果侵权发生后,销售量不减反而增加呢?
在高潮迭起、热点不断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侵权产品的销售和宣传也会帮助促成产品市场的成熟化,专利产品借力使力扩大自己销售量也不是没有的,毕竟依靠广告刷市场热度也是一笔巨大的投入。
比如京东和天猫,两位大佬各自语露机锋,优雅的隔空对架,引来关注热度,最终两大平台双双收益,这种事情也并不少见。这样原告怎么说出口,自然以销售量减少难以确定为由,忽略第一种计算方法。
如果销售量减少并非因为侵权呢?
例如某件商品处于市场饱和期,替代产品增多,导致销量自然下滑。又或者出现产品战略失利,产品质量问题危害用户健康等,导致市场份额大幅度下滑。正好这时候提出侵权诉讼,打击养得肥肥的侵权涉嫌人,同时再获得一笔赔偿。如此计算获得的赔偿,被告显然不会答应。
所以基于众多客观的、实际的原因,通常原告损失是很难在专利侵权赔偿计算中适用的,而更加常见的是按照“被告获益”来计算。
同样在2015年修改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总结成公式为:
即便这样计算也同样存在上述事例中的众多情况,但是这种赔偿额是基于被告实际过错的获益而计算出来的,恶花只能得恶果,这样计算的机理不仅合法,而且合乎情理。
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产品的利润能够都归结于专利技术么?
换言之产品的利润是否就是专利带来的利润呢?国外有专利贡献度一说,用来表示产品的利润由专利所带来的比例。
文章开头提到了案例中握奇公司就用此方法: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支持了原告这一请求。最终,法院对原告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对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根据2015年修改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支持原告请求合理律师费支出100万元。(好低的律师费)
4814.2万+85.8万+100万=5000万
目前此案正经历二审,5000万会剩下多少我们拭目以待!
专利实施许可费和法定赔偿
除了我们刚刚讨论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专利实施许可费计算法和法定赔偿两种计算方式也为改善赔偿难、赔偿少的问题做出了贡献。而且这种贡献正存在逐步扩大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相关法条上进行了修改: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果上述修改最终得以实现,将一改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一直遵循的补偿性赔偿原则,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侵权成本,从而惩罚、威慑侵权行为人和潜在侵权行为人,有效解决目前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有利于遏止重复侵权、群体侵权、跨地区链条式侵权等故意侵权现象的发生。
改善专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无论选择上述哪种计算方法,最终让法院能够支持的关键还在于对于赔偿额的证据支持。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还指出,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后,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随着我国专利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维权难,侵权成本低,权利人难以获得相应赔偿的现象将日趋减少。如今超过千万的专利侵权赔偿额已获得法院支持,这是否也标志着未来,我国司法制度将为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强的驱动力和保障。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小e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三友知识产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