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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幸文、方昊佳 广州中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标题:永安行侵权诉讼涉案专利文本质量评价
曾申请并通过IPO审核的“共享单车第一股”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公司(下称“永安行”)陷入专利侵权诉讼。涉案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的专利质量将决定该案件的成败,本文笔者对该专利的专利文本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对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和经济价值不做评价,也不对专利的稳定性不进行评价。
专利文本质量通常包括申请文件的质量、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的质量、以及最终授权的文件的质量。在专利申请质量的评价体系中,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文件应该是在满足单一性、授权客体、实用性等前提下,将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上位概括到合适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光电部室主任姚正阳总结为权利要求要做到:不肥不瘦,环环相扣,滴水不漏。
下面分别从本案专利的申请文本、修改文本及授权文本评价其专利质量。
一、对于申请文本的评价
独立权利要求引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导致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
本案专利的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引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共两处:
1)车辆搬运系统:租赁运营平台脱离了车辆搬运系统也可以正常完整的运行,也即是车辆搬运系统并不是该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是一种优化和提高运行效率的部分。
2)车辆信号输入/输出模块:车载终端的描述中已经包括车辆信号发射/接受模块,用户可以直接与管理中心通信进行解锁和锁定等操作,并不需要输入到车载终端中,此外这种功能也可以通过用户终端实现。
2、权利要求1涉及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中仅仅在车载终端中记载了“接受平台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但认证的整个过程是需要用户终端和运营业务管理平台来配合,在用户终端和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描述中并没有这方面的模块设置或功能性的限定,涉及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3、独立权利要求7涉及引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共一处: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使用车辆搬运系统分布车辆密度:理由同上,租赁运营平台脱离了车辆搬运系统也可以正常完整的运行,并非该系统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以上撰写方式,将本应该放入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造成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变窄,先天带来不足和缺陷。
二、对于修改文件的评价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用两篇对比文件评价了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代理人的做法是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合并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7和8合并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这是一种很常规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但这样的修改方式造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一步缩小,首先权利要求2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前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因为原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终端已经记载了包括: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而权利要求2只是对用户终端的各个模块进行限定其功能,合并后反而引入了诸如:“所述各模块是分离对接的或一体化集成”等非必要技术特征。
代理人回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的陈述内容已经很具有说服力,并不需要合并权利要求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授权。
三、对于授权文件的评价
通过上图中的授权文本可以看出,其实在申请文本的基础上增加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基本上是对各种模块的功能及连接限定,审查员的审查过程中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在采用具有其他任意功能的所述各种模块的所有情况下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但是从各种模块的字面来理解,各种模块的功能基本上是单一的、功能指向性很强的模块,加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本领域的技术的理解,完全可以实施该方案。退一步来说,至少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的作用及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装置结构。而将所有模块的功能都限定到一个很小的范围,无论从无效竞争对手方面还是防御竞争对手的侵权纠纷都无优势可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虽然“滴水不漏”,但却没做到“不肥不瘦”和“环环相扣”,根据专利质量评价体系打分,本案的专利质量得分为68分。即,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完整可实施的,但由于代理人的撰写答复失误引入了过多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人为的缩小。假如申请人需要对各模块进一步限定,也可将各模块列入从属权利要求中。代理人应为申请人争取合适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层层递进的有层次的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在被诉侵权时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能够做阶梯式的防守。最后从申请文件、授权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来看,未出现其他常识性的用词错误和形式错误,相比于权利要求的质量,本案的说明书的质量还是不错的,仅仅涉及到实施方式过少及说明书中记载了附图2但在实施方式中并没有对附图2进行阐述等小问题。
注:文中提及的“专利质量评价体系”是笔者公司汇集各技术领域的专家及审查员联合制定的专业的专利质量评价标准。本文由中新公司丁志新指导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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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幸文、方昊佳 广州中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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