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为」被「三星」无效“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的发明专利无效决定书(原文)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 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 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不具备创造性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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