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的知产事儿#
专利:iPhone 8无边框显示屏+嵌入式Touch ID
据报道,自苹果宣布将发行10周年纪念手机以来,相关传闻和泄密消息一直传得沸沸扬扬。近日,最新公布的专利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苹果iPhone 8将采用无边框显示屏和嵌入式Touch ID设计。
一直以来,关于iPhone 8的Touch ID位置报道五花八门。消息人士曾指出,为了使iPhone 8的屏幕显得更大,Touch ID可能会移到手机的后面。不过,最新专利证实Touch ID将会嵌入在手机屏幕里,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屏幕。根据苹果最新获得的专利信息,苹果计划利用不同材质的分层结构制作能够支持指纹识别的触摸屏,同时苹果将采用弯曲屏幕边框的方式将手机的交互区最大化。
苹果最新获得了56项专利。关于Touch ID的专利,苹果发言人表示,该公司将“采用包含触摸屏的电子设备实现指纹识别功能”。此外,触摸显示屏将包含至少一层显示屏和一层透明传导层。
Uber和Waymo的官司实为激光雷达专利的争夺
近日,Waymo和Uber的案件有了新进展。Uber被要求返还盗窃的机密文件并进行调查,案件主角莱万多斯基也停止了激光雷达相关工作。Waymo为自己的委屈讨了个说法,Uber也因为不必完全终止自动驾驶工作而松了口气。
Waymo这么宝贝激光雷达是有原因的。Waymo7年前就开始花费重金持续在激光雷达技术上投入,为其耗费了数千万美元和数千小时的工时,才有了目前的这些成果。对Waymo来说,这个激光雷达是自己“最重要的财产”。这个“最重要”不仅体现同类产品相比的竞争力上,从整个自动驾驶系统层面来看,激光雷达也是直接影响感知和定位,不可缺少的核心零部件。和摄像头这类被动传感器相比,激光雷达可以主动探测周围环境。因为激光光束更加聚拢,所以比毫米波雷达拥有更高的探测精度。在自动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激光雷达可以对周围环境实时3D建模。而且配合高精度地图运用激光SLAM帮助自动驾驶汽车定位,比单用GPS和惯导要更加精准一些。
Waymo已经有了母公司谷歌的地图资源,如果能同时掌握激光雷达这个至关重要的传感器,在这个基础上研究自动驾驶系统,Waymo就已经集齐了自动驾驶所需的多个关键技术,竞争力可以上升好几个级别。因此,当Uber的行为触及了Waymo多年来憋的产品大招,并且这个产品会影响到整个技术体系,甚至关系到最终自动驾驶汽车的量产,Waymo选择对簿公堂也就不难理解了。
高通苹果专利战升级:高通起诉富士康等4家苹果代工厂
高通称,已在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为苹果公司制造其在全球销售的iPhone 和iPad的四家制造商——富智康集团有限公司和鸿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合称为富士康)、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和仁宝电脑工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他们与高通之间的许可协议和其它承诺,并拒绝就使用高通向其许可的技术付费。
高通称,请求法院命令被告向通履行其长期以来一直存续的合同义务,并同时向法院请求了确认性救济措施和损害赔偿。高通表示,虽然对向使用高通专利付费的合同义务没有异议,但这些代工厂表示他们必须遵循苹果做出的拒付专利费的指示。高通未透露上述苹果代工厂所欠的专利费金额。
围绕专利授权费一事,苹果与高通之间的争执已有一段时间。今年1月份,苹果一纸诉状将高通告上法庭,指控高通向苹果收取了过高的专利授权费,报复苹果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合作而拒绝归还承诺的10亿美元专利授权费,苹果要求高通归还承诺的10亿美元专利授权费。而在沉寂了两个多月之后,高通在4月份以一份长达134页的状纸对苹果的诉讼作出了回应,列出35条抗辩理由逐一驳斥苹果的指控,并细数苹果对高通的种种不公,并直言苹果无非就是想通过自身的巨大影响力,迫使高通接受不合理的专利授权协议。而现在,高通与苹果之间的专利官司战再次升级。
#知产大省的那些事儿#
重庆试水用知识产权贷款 最高300万元授信
科技型企业想用手里拥有的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去申请贷款,多会以“不靠谱、风险大”为由被拒。近日,重庆启动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通过信用行为评价,这类企业最高可获300万元授信额度。
重庆市科委介绍,传统的以重资产为基础、以财务指标为关键的商业价值信用评价体系,越来越不适应科技型企业的轻资化属性与创新型特征,造成这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则是以知识产权、研发投入2类创新要素为基础指标,以科技人才、创新产品、创新企业为加分指标,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评价,并向合作银行推荐企业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从40万元-300万元不等。银行再根据评价结果,对科技型企业予以贷款。
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基础指标得分等级ABCDE分别对应200万元、160万元、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授信额度。加分指标还可以增加企业的授信额度,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增加40万元;高成长性企业中的瞪羚企业增加40万元,牛羚企业增加20万元;国家级优秀人才增加40万元;市级优秀人才每名增加20万元,最多增加40万元。该市科委表示,如果企业拥有高层次科研人才、重大知识产权、重大创新产品3项重大加分指标中的任一项,可不受基本指标得分等级划分的影响,直接获得最大的授信额度300万元。预计到2020年,此项改革将为全市20000家科技型企业提供300亿元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授信。
赣南脐橙遭商标侵权 销售商和制假公司受惩处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经营水果生意的符某在湖北省某县购得当地脐橙780件,运至赣州市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外包装。该公司黄某梁明知符某采购的脐橙非赣南脐橙,仍然为其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精品塑料袋、箱贴,进行分级加工,双方约定每斤收取0.14元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数量为15540斤,价值5016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间,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还分两次将谢某成、唐某丰、谢某清(在逃)、梅某(在逃)四人采购的58440斤外地脐橙包装成赣南脐橙,并以每斤0.14元收取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价值23376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谢某成、唐某丰、黄某梁,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外地脐橙假冒赣南脐橙,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依法判处符某罚金2万元;判处唐某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黄某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33万元。
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为何仍被诉至法院?
原告陈先生是一位专业从事平面设计工作的设计师,其作品有着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则是吴江盛泽的一家纺织公司。引起原被告双方纠纷的是一幅由原告设计的美术图案,该图案由天鹅和荷花两种元素抽象组合在一起,已经由原告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备案,并曾在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过。而被告公司在注册商标时使用了该图案。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起诉至法院,提出了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等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其注册使用的商标是在成立公司时委托印制宣传册的彩印公司一并制作的,没有审查其独创性,极有可能就是彩印公司在网络上下载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最终经调解,被告纺织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涉案图形使用费18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原告创作的图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如果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商标,一定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核,绝对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就会面临法律风险,赔偿损失,直至其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为了不让经营多年的品牌受到冲击,一定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审查好商标的知识产权。
#海外知产那些事#
欧洲法院审理谷歌版权侵权案
柏林的一家法院将一起纠纷案移交给欧洲法院。在该纠纷案中,德国出版商要求谷歌等搜索引擎提供上向其支付报酬,因为它们在网站上使用了报纸文章的部分内容。德国最大的报纸出版商斯普林格出版社(Axel Springer)和其他40个出版商起诉Alphabet的谷歌搜索引擎侵犯其版权。
现在,欧洲法院必须要调查涉及版权问题的德国媒体法是否符合欧洲的规定。法官皮特.肖尔茨(Peter Scholz)表示,欧洲法院必须判定在德国的邻接权保护法于2013年生效前,德国政府是否应该向欧盟的行政机构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交该法案的草案。肖尔茨在判决中表示:“我们认为该申诉至少部分合理。”但是没有给出细节。
出版商的律师指出,肖尔茨还称欧洲法院应该审查该争议点,这个过程可能要花大约1年的时间。专家说,如果欧洲法院判定德国政府本应该将其草案呈交给欧盟审查,那么这可能会使出版商的申诉没有了法律依据德国司法部的发言人表示,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向欧盟委员会呈交国内立法草案并获得其同意。谷歌的发言人表示,谷歌仍然相信它会获胜,并表示5月9日的判决表明,德国的版权法中充满了矛盾和未决的问题。
Baxalta起诉日本中外制药专利侵权
总部位于爱尔兰的Shire制药公司的子公司Baxalta称,正在开发的用于治疗A型血友病的候选药物Emicizumab(ACE910)侵犯其美国专利(专利号为7033590)。因此Baxalta对日本中外制药和罗氏公司(Roche)的子公司美国基因工程技术公司Genentech(日本中外制药的最大股东)提起诉讼。Baxalta寻求禁令救济,要求被告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在美国出售Emicizumab或将Emicizumab进口至美国。
诉讼文书尚未送达。然而,日本中外制药相信Emicizumab没有侵犯Baxalta的专利,并有力地挑战侵权主张和专利的有效性,声称将做出其他适当的抗辩。日本中外制药公司透露,在韩国,它已经和JW制药公司(JW Pharmaceutical Corp)就Emicizumab的独家经销权达成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JW制药将向日本中外制药公司支付未公开的预付款、阶段性付款以及与销售额挂钩的许可使用费。Emicizumab是日本中外制药、罗氏及Genentech共同研发的,并且4项全球III期临床研究正在进行。
索尼再次起诉富士胶片公司专利侵权
索尼向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富士胶片公司侵犯其以下专利:美国第6674596号、第6979501号和第7029774号专利。
涉案专利与富士胶片公司的LTO Ulrtium磁带产品相关,它能够在磁带上存储大量数据,并应用于SD卡和存储条。索尼和富士胶片公司是通过认证的出售最新格式的LTO-7磁带产品的唯一供应商。对制造、销售和分销任何一代LTO磁带产品的授权取决于是否接受两者间协议中的条件和条款。索尼拒绝参与关于执行公平合理许可协议的善意谈判,现在索尼试图阻止富士胶片公司侵犯索尼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不是这两家科技公司第一次发生冲突。2016年12月,据《世界知识产权评论》(WIPR)报道,索尼向同一法院对富士胶片公司提起类似的专利侵权诉讼,控告富士胶片公司侵犯其相同产业的4项专利。
索尼正在寻求永久禁令、损害赔偿和陪审团审判。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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