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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兴彬
原标题:面对法院证据保全,企业莫犯傻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在不断加大,相信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企业敢说自己绝对不会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这个风险谁都有。所以我们说,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权利人找上门的时候,你却犯傻。
知识产权维权官司难打,除了专业性强外,取证难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无论是侵权证据,还是赔偿证据,大都掌握在涉嫌侵权者手中,有的证据能让权利人接触到已属难得,更不要说固定下来作为案件证据提交法院了。
所以,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取证难题往往会寻求法院帮助,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意图借助公权力增加取证力度,达到遏制侵权的目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由“加强保护”转向“严格保护”,法院在证据保全方面的工作力度也有逐渐加强的趋势。
在近期公布的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度)中,就有一个是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而维权成功的案例(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4号;二审案号:(2016)粤民终870号)。该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原告达索系统公司的申请,对被告鑫海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的经营场所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保全过程中,鑫海公司通过停电的方式阻挠法院的保全工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鑫海公司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并推定其公司电脑(共65台)上均安装有涉案软件,最终依据所保全推定的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7万元,并支持了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的全部请求。
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证据保全行为极大地鼓舞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侵权者一个警示,对遏制当前比较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有积极意义。但从另一面看,涉嫌侵权者在面对突发地(这种行动没有预先通知的)法院证据保全行动时,缺乏正确的应对意识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此处讲的“应对意识”不是“对抗”、“阻挠”等意思,而是合理、合法维护本企业利益的态度和举动。
像上述案例中被告应对法院证据保全的举动就不够合理,从实际效果来看,该种不当的应对举动不但没有避免、减轻企业利益的损失,反而有可能造成了企业更大的损失。
本人在做工程师的时候就使用过涉案软件(在研发总装备部立项的某军工项目时使用的,是正版),那是一款三维设计软件,功能强大,能极大地提高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都是研发设计人员使用,不像一般办公软件那么常用和普遍,因为软件单价很贵(十几年前本人供职的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购买该软件的单价好像就七万多),所以,就是在研发设计部门,也没有必要每台电脑都安装这种软件,即使是没有支付费用的非正版软件,因为其运行需要占用很大的内存,会影响到电脑的运行速度,非核心设计人员也没必要都安装。本人据此猜测,鑫海公司的65台办公电脑上也不一定均装有涉案软件。
但就是因为一个断电阻挠法院证据保全的举动,迫使法院适用证据妨碍规则,直接推定所有电脑都安装了涉案软件,并据此计算了权利人的损失。由此看来,被告企业执行断电行为的员工不但没有帮到企业,反而害了企业,出此等晕招,都不由得让人怀疑做决定的这个员工是权利人或竞争对手派来的卧底。
那企业该如何合理、合法应对有可能突然发生的法院证据保全行动呢?
本人认为最主要的还是要做好预防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学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或宣传,使其了解知识产权知识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或方式,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消除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想当然”心态,从思想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二、了解证据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
让企业人员了解,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根据不同具体情况,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是依法而为。
三、知晓阻碍法院证据保全的危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定即是上述案例法院推定的依据,也就是说,不提供所掌握的证据也不一定能防止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法院依法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故意阻碍、阻挠的,超过一定限度也有可能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从而触犯刑律。所以,故意阻碍法院进行证据保全,非明智之举。
四、积极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要以积极地态度寻求解决,很多情况下,权利人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害后,一般会首先选择自力救济,例如通过协商、和解或调解等方式进行维权,将涉嫌侵权人起诉到法院通常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尤其是一些常用办公软件或设计软件的著作权纠纷,权利人大多都希望通过与涉嫌侵权人协商、谈判来逐步实现正版化,因为他们也清楚,目前推动严格的软件正版化还不能一步到位,也正因如此,涉嫌侵权人才可藉此机会取得一个有利的谈判结果,但如果对权利人的协商、谈判邀约不予理会或严辞拒绝,则很有可能逼迫权利人走司法解决的途径,从而丧失以优惠条件获得授权许可的机会。
五、规范企业保密措施,落实责任人制度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也应有相应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应贯彻实施保密制度,落实责任人制度,在遇到类似法院证据保全事件时,应能及时联系到相关责任人,责任人应在了解清楚具体情况的前提下,配合公务人员的执法行动,如上所说,无谓的阻挠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但是,同时也要对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无原则地配合,例如,查看现场执法人员的证件以核实身份,检查是否具有有权部门的正式函件,如法院关于进行证据保全的裁定书,对非公务人员或无材料证明身份的人员可拒绝配合,对裁定书保全范围之外的事项也可拒绝配合,以防止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或尽最大可能地使该事件降低对企业的影响。
六、分清公司行为与员工个人行为的界限
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大多都规定有合理使用或不视为侵权的情况,以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为例,一般个人非经营目的的使用就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使用,那就另当别论了。所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措施上厘清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都是对企业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很有帮助的。
总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在不断加大,相信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企业敢说自己绝对不会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这个风险谁都有。所以我们说,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权利人找上门的时候,你却犯傻。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 作者:刘兴彬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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