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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跃栋 郑洋洋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文化传媒方向
原标题:不吹不黑,谈谈FRAPR与《中国新歌声》的那点事
曾经,灿星公司与FRAPA协会(模式注册和保护协会)先后发布的两则声明,再次引起的公众的关注。灿星公司先是发表声明,称《中国新歌声》已在FRAPA协会进行备案,拥有“原创模式认证书”。该声明立即引起FRAPA协会的关注,并随后对灿星公司的言论进行澄清,称灿星公司混淆了商标注册和模式注册,在其进行注册仅作为一种备案。那么,FRAPA究竟是一个什么组织?在其系统进行节目模式注册究竟有何意义?
阅读本文,您将了解到笔者的下列观点:
1、什么是FRAPA?
2、《中国新歌声》在F.R.S系统进行登记的意义何在?
题外话:节目模式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1、FRAPA是个什么鬼?
FRAPA协会是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ng Association的缩写,中文的字面意思是模式认证与保护协会。根据FRAPA在其官网中的介绍来看,该协会是一群致力于保护节目模式的产业先驱于2000年4月开始共同创办的,其愿景旨在理解和尊重原创模式及其创作者,并使其能够作为知识产权而得到保护。
FRAPA协会自创立之时,就开始为各类节目模式提供登记与备案。2014年6月起,FRAPA在其官网上开通了F.R.S(FORMAT REGISTRATION SYSTEM),即在线节目模式登记系统。该协会的会员或非会员,均可通过该系统对自己节目模式的大纲、脚本、故事、灯光、舞美等环节进行登记、备案,并获取相应的电子备案证书。此外,该协会的官网还提供模式保护的写作机器、数据分析、报告等服务。
虽然FRAPA是一个国际性的行业协会,但由于其并非权威的注册机构,不是国际统一的登记平台,因此区别于“TRADEMARK REGISTRATION”(商标注册),“FORMAT REGISTRATION”中的“REGISTRATION”仅作“登记”之意。正如FRAPA协会自己所言,F.R.S系统不能将其他已经存在的节目模式与其系统中登记的模式进行对比。So, F.R.S registration is of course not a enough proof.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F.R.S一无是处。虽然FRAPA出具的登记备案文件不是一份用来证明其原创性的充分证据,但依然可以用来证明其节目模式大纲、剧本等的有据可循的创作时间。在此类的IP纠纷中,往往“时点”就是生命线!
2、《中国新歌声》在F.R.S系统进行登记有何积极意义?
当FRAPA发布声明,澄清了备案证书不具备原创模式认证功能之后,国内的一些媒体或有意或无意地对灿星公司进行了挖苦、讽刺。但笔者认为,撇开与荷兰Talpa公司之间的IP之争,灿星公司将《中国新歌声》在F.R.S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的这一举措应当给予肯定。通过在类似FRAPA这样的国际组织、平台、登记系统对节目模式相关的剧本、大纲等进行登记,以创建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将这些具体的表达和创意形成的时间予以固定,并获得相应的备案证明,这在相关争议解决中对于证明己方节目属于原创模式有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正如FRAPA在其官网上所表述的那样:FORMAT REGISTRATION APPROVED(认证证书)虽然并非版权认证的凭证,但其能够证明“谁”在“何时”提交了一份“怎样的模式宝典”。从这个意义而言,对于综艺节目的制作方,无论是整个节目本身,还是其中的某一环节,若确属于原创模式,就有必要对其中的剧本、大纲、舞美、灯光、造型等进行总结和梳理,以文字、图片、视听资料等载体形成“模式宝典”,并进行的“模式登记与备案”。
3、节目模式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在上文中,笔者从未单独使用过“节目模式登记”一词,而是一定会在“节目模式”后,缀上“大纲”、“剧本”等,其原因在于后者才是节目模式、节目构思下的具体表达。正如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面罩》一案(海民初字第15050号)判决书中所表述的那样:原告主张的节目模式实际上是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其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只有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问,其给出了这样的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简言之,纯粹的模式创意、节目构思,又或是其类型、风格,不具有被他人垄断之可能,故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节目模式、构思下的剧本、脚本、故事、台词、舞美设计、道具样式、音乐等,属于具体的表达范畴,若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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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跃栋 郑洋洋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文化传媒方向
编辑:IPRdaily 赵珍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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