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法院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精神,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优秀案例。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可供借鉴的维权样本,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氛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河南高院从全省法院2016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筛选出了 “2016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10件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范某非法制造“好想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好想你枣业公司是第11573358号“好想你”商标所有人。被告人范某曾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范某假冒好想你枣业公司名义委托他人为其印刷标有“好想你”商标的包装袋。法院认定范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撤销其前罪缓刑,与后罪进行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范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力遏制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是全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本案对重复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的范某,在依法撤销缓刑、判处实体刑、并处罚金的基础上,对其职业范围进行限制, 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职业,降低其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开辟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新途径。
二、被告人何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互联网上购进含有Windows、Office计算机软件的光盘及包装材料,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包装后通过其在淘宝网网店进行销售,共计销售盗版微软软件5606套。公安机关在何某租住处查获大量未包装的Windows、Office计算机软件光盘、COA标签和包装材料。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软件光盘和COA标签均系未经微软公司授权生产的盗版产品。法院认定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53458.02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侵权软件及相关包装材料予以没收并销毁。
典型意义:近几年,全省法院加强了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打击力度。本案被告人从网上成批购进大量盗版操作系统和软件光盘,包装后在互联网上以正版软件的名义贩卖,侵犯了正版软件的著作权,同时严重破坏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的发展,造成软件出版、发行方面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通过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原则,既对被告人处以实体刑罚,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三、金星啤酒公司与省外某啤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金星啤酒公司的第520199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外某啤酒公司于2014年通过受让获得第381761号商标,并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其外包装的正面、背面、侧面的显著位置均使用较大字号“金星啤酒”字样,金星啤酒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某啤酒公司未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其在产品上使用“金星啤酒”字样侵害了金星啤酒公司的商标权,判令某啤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河南作为第一农业大省,也是食品加工大省,涉及食品的商标纠纷较多,审理好食品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规范食品行业经营秩序,推进相关产业持续发展,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巨大。 “”商标经过金星啤酒公司多年培养,在全国享有盛誉;某啤酒公司在2014年才通过受让商标的方式,取得了另外一个“金星牌”商标的使用权,但其不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来源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达到攀附金星啤酒公司商誉、促进销售的目的。本案在两个商标都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规范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行为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四、路易威登马利蒂诉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及马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公司)是法国一家知名的奢侈品公司。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郑州一家大型服饰、箱包等批发、零售商场,该商场部分商铺售出后由业主招租,但由该商贸公司统一管理。马某租赁该商场内一商铺经营服装。LV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从马某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有假冒“LV”商标的一条皮带,并以律师函告知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彻底查处出售假冒“LV”商标商品的商户。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在商场内张贴公告,禁止商户售卖LV公司的商品;并向LV公司回函称涉嫌侵权商品全部撤柜,彻查售假行为。4个月后,LV公司在马某经营的商铺再次购买到假冒“LV”商标的皮带,遂引发诉讼。法院判决,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和马某共同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LV公司4万元。
典型意义:郑州是我国知名的商贸城市,也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节点城市,完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对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举足轻重。本案中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虽然并不直接出售侵权产品,但加强对市场内众多小商户的管理、避免侵犯知名商标,仍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法院对其课以较为严格的管理责任,责令其对小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规范郑州各类批发、另售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典型借鉴意义。
五、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诉商丘某电视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案
基本案情: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央电视台、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对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进行经营管理、收视费收缴、知识产权保护。商丘某电视公司未经授权,在商丘市转播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法院认为,商丘某电视公司侵犯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广播组织权,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随着无线传输技术的不断革新,未经授权而通过无线模式转播电视节目成为广播组织权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本案判决细化了广播组织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无论是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判决赔偿的数额,都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行标准。本案也是全国首例电视公司侵犯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收费电视节目广播组织权的案件,对制止盗播电视信号的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六、香港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商丘某公司、郑州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香港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系泰国正大集团投资的负责大中华地区业务的公司,在国内仅饲料企业就有七十多家,并于1986年注册了 “正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8类。郑州某公司和商丘某公司系生产饲料的企业,该两公司在名称中使用“正大”字号,且在其产品包装袋、产品名称及公司网站上突出“正大”字样。法院认为,该两公司没有尽到合理规避正大国际公司在先商标权利的义务,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正大”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在商品上及宣传中突出“正大”字样又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该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字号和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和质量的重要标识。一些企业和个人出于攀附商誉的目的,在为企业取名时,往往将他人较为知名的字号或商标嵌入自己企业名称中,并在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对社会公众选择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误导,但被控侵权人往往以公司名称系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对这种攀附、混淆行为一直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七、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诉郑州某首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生产、销售银饰的知名企业,拥有一百多项首饰及首饰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郑州某首饰公司系批发零售珠宝的企业,其出售银饰使用的包装盒,与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相似。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诉讼。法院认定郑州某首饰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并赔偿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银饰制造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外观设计专利,赋予了传统工艺新的生命力,创造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也容易产生各种“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本案中的包装盒,能够提升产品形象、促进产品销售,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所以,被控侵权人的模仿抄袭行为同样是不劳而获的性质。法院对创新的市场价值给予充分尊重,因而对该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八、驻马店市张书奶粉营销有限公司与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张书奶粉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张书奶粉公司授权张某经营的四家门店以“张书奶粉专卖”为商号,在张书奶粉公司的指导下从事奶制品及孕、婴、幼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同时约定,张某在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2015年1月3日,该协议解除。张某虽不再使用“张书奶粉专卖”的品牌形象,但仍在进行奶粉经营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事“张书奶粉”特许经营业务,实际掌握了“张书奶粉”的商业秘密,即使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被特许人也无法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去除,因此,判决张某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赔偿张书奶粉公司25万元,并在3年内不得从事奶粉经营。
典型意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主体,应当给与平等保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只要被特许人开始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即实际掌握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该过程具有不可逆性,需要竞业禁止条款来保护特许人,才能实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上的平衡。本案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亦无证据证明特许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参照被特许人经营获利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精神,在维护守法企业经营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秩序。
九、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其经营的水上漂流项目位于鲁山县尧山村,2014年9月21日,该公司取得“尧山大峡谷漂流”文字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9月24日,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景区被评定为国家“AAAA”级景区。平顶山某公司在鲁山县尧山镇某村庄新建一条漂流项目,使用“尧山漂流”名号进行宣传,引发双方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平顶山某公司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保证不再单独使用“尧山漂流”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旅游服务项目的商标侵权之诉。河南省鲁山县尧山景区有多家经营者从事水上漂流旅游项目,平顶山某公司在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尧山漂流”,且未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尧山景区从事水上漂流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不利于各经营者公平竞争。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有重要借鉴意义。
十、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某公司要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基本案情:沧州某公司于2015年7月核准注册“舔砖”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饲料、牲畜饲料等商品上。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畜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在“天猫”开设三家店铺,经营兽用“舔砖”产品。沧州某公司两次对华畜公司进行商标侵权投诉,导致华畜公司的相关产品被下架。华畜公司一方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舔砖”商标无效申请,一方面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舔砖”在上世纪90年代已被畜牧行业作为给家畜补充矿物质饲料的通用名称使用,沧州某公司注册的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确认华畜公司销售带有“舔砖”字样的牲畜饲料的行为,未侵犯沧州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沧州某公司虽然有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法院查明其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判令其他人可以正当使用,依法厘清了商标权人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又避免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权利,影响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来源:中国网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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