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授权商标授权代理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审判商标代理机构涉嫌恶意注册时,代理人将出庭解释!
4月24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专项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并发布6类共1 8件典型案例。
据介绍,自20 1 4年1 1月6日建院至20 1 7年3月3 1日,北京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商标案件1 3959件,审结各类商标案件8392件,分别占全院总收、结案量的59. 28%和56. 34%;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为1 3 558件,占商标案件受理数量的97. 13%,占全部案件受理数量的57. 58%。
20 1 7年1季度,新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1 978件,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9. g%。商标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固然与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增强有关,但与恶意注册现象愈发严重也有密切关系。据不完全统计,涉嫌恶意注册的案件在除驳回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之外的其他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比例在30%以上。
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一直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审判商标注册和使用合法与否的导向性原则,贯穿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目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对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的注册商标、均适用商标法四十四条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以无效,用足用好法律,制止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行为;严格适用法律,综合考量主客观各因素,合理把握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对“搭便车”意图明显的,在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上,采取更宽泛的标准,对于抢注手段特别恶劣、恶意特别明显的,降低证明标准,密织规制恶意注册法律之网;加大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审查力度,坚持商标使用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相结合的标准,形式上加强对证据来源和真实性的审查,要求相关使用证据能够体现指定期间、复审商品及复审商标等要素,实质上要求注册商标系真实投入商业使用,且通过使用已实际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对于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进入流通环节的,一般不认为其满足使用的要求,提高囤积商标成本;增强司法能动性、有效性,对确属恶意注册的商标,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予保护;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合法申请人利益,避免恶意注册商标给合法申请人设置障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宿迟介绍到,商标恶意注册泛滥,已经严重扭曲商标制度的正常功能,严重违反诚实济秩序,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背道而驰,严重损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形象。针对曰益严峻的恶意注册现象有必要下大力气深度治理,北京知产法院将在采取上述举措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分析研判,对违反诫实信用原则的注册行为、代理行为坚决制止。
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大审查力度,对已被行政及司法认定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的,特别是两次以上被认定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的,从严把握恶意注册者其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标准。
对于有恶意注册嫌疑的,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必要时依职权调查是否存在囤积商标、不使用但高价转让商标、多次抢注他人权利标识的情形,力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裁判。
二是引入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合力,改善商标代理环境,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恶意注册商标的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案例予以发布,遏制恶意注册。
三是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时的举证责任。在审理涉嫌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过程中,将在必要时传唤申请注册代理人出庭作出解释,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在判断是否具有过错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记录!
四是,与商标审查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明确法律适用标准,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审查效率,尝试建立司法与行政打击恶意注册联动机制,探索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的规制手段,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行政措施,调动发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积极性和职能,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监管,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合力。
此次发布会发布的18件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涉及抢注驰名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商标、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抢注已故名人姓名六个类别,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典型意义,相关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体现了司法裁判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
例如,在耐克“勾图形,商标案中,认定耐克公司的引证商标“勾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对2 00 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化认定,即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的情况,最大程度的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在“蒂凡尼”商标案、“UL"商标案及“博拉尼一康纳特BRANECANTENAC"商标案中,尝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涉案恶意注册商标的注册代理机构,引入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合力,改善商标代理环境,遏制恶意注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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