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干货】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解析
法律应该如何设定,才能协调发明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平衡他们各自的利益,充分调动他们双方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终究属于企业内部问题,需要企业与研发人员之间秉承相互信任和彼此坦诚的心态。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能否约定?
案例1
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小明与所属公司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的协议效力如何呢?
小明与其所属公司签订的协议涉及职务技术成果中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的权属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依据上述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是可以协商约定权属的。
但是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是针对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而《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属于特殊的专门规定。
因此应该适用专门规定,也就是说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的权属是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的。因此 ↓ ↓ ↓
如何看待物质技术条件这一要素?
案例2
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小明与所属公司关于上述科技成果归属的协议效力如何呢?
要想比较深入的理解这个问题,先要清楚在辨析是否是职务发明创造时,如何适用物质技术条件这一要素。
满足上述要素可认定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双方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或者是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应视作职务技术成果。
同时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 ↓ ↓ ↓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否具有优先受让权?
案例3
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小明与所属公司关于“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的协议效力如何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属于一种职务技术成果,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 ↓ ↓ ↓
如何理解“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案例4
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小明与所属公司关于“非本职工作作出的研发成果”的权属协议效力如何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理解。
在上述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一般认定是职务科技成果。在小明与所属公司的约定中,如果科技成果是非专利科技成果,则原则上可适用约定,但如果科技成果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则小明不能根据约定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如果小明的技术成果虽在所属公司研究领域的范围内,但满足下列条件:
1、不在岗位职责要求范围内,
2、不属于交派的任务,
3、并非主要利用工作时间完成,
4、其技术研发范围与所属公司委派给其他人的工作任务或者正进行的研发的不是同类、类同或者近似。
则小明的技术成果不宜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在此情况下 ↓ ↓ ↓
总结 :
今天小编为大家粗略讲解了以下这四个议题:
法律应该如何设定,才能协调发明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平衡他们各自的利益,充分调动他们双方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但不管怎么说,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终究属于企业内部问题,这还需要企业与研发人员之间秉承相互信任和彼此坦诚的心态,这样友谊的巨轮才会劈波斩浪,航行万里!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小e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推荐阅读
点击下方图片即可阅读
「智战2017」首届知识产权竞争策略挑战赛,等你来战!要你好看!
首席知识产权官:一个即将崛起的知识产权职业群体!
十七种知识产权商业模式!
本文来自三友知识产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