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审理审理2014年
原标题:两家挂牌“心灵花园”,怎么回事? 法院提醒:企业应对商业标识及时进行注册和保护
相距46个门牌号、100米距离的“爱邦大厦”和“爱乐大厦”里,开了两家“心灵花园”,其中一家告了另外一家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那么事实到底如何呢?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上海心灵花园心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灵花园中心”)与上海外服心理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外服中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外服中心需赔偿心灵花园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6万元,上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网络配图
100米的距离内有两家“心灵花园”
苏州心灵花园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心灵花园”)是一家由上海心潮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潮公司”)及其他股东依法投资并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
2008年5月起,季龙妹在心潮公司担任兼职心理咨询师,并于2009年3月离职。2009年12月,季龙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心灵花园中心经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核准成立,住所地为上海徐汇区零陵路585号爱邦大厦。
2009年10月,苏州心灵花园在上海依法注册了苏州心灵花园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住所地为沪闵路,但实际营业场所为上海徐汇区零陵路631号的爱乐大厦。2010年2月,苏州心灵花园上海分公司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被上海工商管理局徐汇分局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0年7月,本案当事人外服中心在零陵路631号登记成立,随后与苏州心灵花园、苏州心灵花园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
至此,两家“心灵花园”在相距不到100米,且大厦名称也仅相差一个字的地方都“落了脚”。
虽然此后,心灵花园中心于2014年3月改变了其住所地,搬到了徐汇区宛平南路,但是两个“心灵花园”之间的纠纷,就是从同在一条零陵路上开始发生的。
剪不清、理还乱的两家“心灵花园”
2009年起,两家“心灵花园”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多项诉讼。
2009年10月,由于心潮公司在其主办的心灵花园网站内发布处罚季龙妹的相关公告,季龙妹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心潮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2010年2月,法院判决心潮公司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季龙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0年3月,苏州心灵花园起诉了心灵花园中心,认为其侵犯了自己企业名称(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2010年9月,原卢湾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1年1月,上海一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心灵花园中心因发现外服中心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上使用“心灵花园心理咨询”字样的招牌,遂以外服中心擅自使用其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诉讼过程中,外服中心承诺修改其店招样式,于心灵花园字样旁添加“苏州”两字以示区别,心灵花园中心在确认其完成全部修改事宜后,撤回起诉。
“苏州心灵花园”的“苏州”两字被悄悄去除
2014年底,心灵花园中心发现外服中心经营点店招中原本附加的苏州二字已被去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自2009年成立起,通过不断推广经营,就各项广告推广支出就已约500万元,在长期积累的过程中,其名称中的字号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外服中心的行为大量分流了其客户群体,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外服中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外服中心辩称,两家单位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经营者,并且心灵花园中心仅对其机构的完整名称享有权利,其字号不具市场知名度,也并非心灵花园的最初使用者,故外服中心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称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外服中心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6月,分别通过心潮公司的授权,获得其注册商标“心灵花园XINLINGHUAYUAN”组合商标和“心灵花园”文字商标的使用权。其中“心灵花园”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中有一项为心理专家。
2015年10月,国家商标局向法院回函表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第44类“心理专家”主要是指由心理专家提供的疏导或治疗服务,该服务应包括开展、提供相关心理咨询服务。
但是,心灵花园中心提出抗辩意见,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国家商标局复函对“心灵花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心理专家”的理解有错误。
网络配图
法院:“心灵花园”字号在登记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应给予适当保护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心灵花园中心与外服中心均对外提供有偿心理咨询服务,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市场存在竞争关系,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其次,“心灵花园”并非叙事性描述或通用名称,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与可识别性,心灵花园中心自成立后,通过持续推广行为的培育和积累,使得“心灵花园”字号在登记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通过综合考量,心灵花园中心的字号在其登记区域范围内可以受到保护。
结合被控侵权内容、注册商标授权情况、国家商标局回函等具体内容,法院认为2015年6月1日前,外服中心仅从心潮公司获得“心灵花园XINLINGHUAYUAN”组合商标授权,未获得“心灵花园”文字商标授权,其行为构成不规范使用、超出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傍附心灵花园中心通过长期经营、推广宣传而积累的在先商誉,其行为挤占了本属于心灵花园中心的交易机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15年6月1日以后,外服中心通过商标授权许可取得了“心灵花园”文字商标的使用权,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心理专家”。心灵花园中心强调该服务的提供者是心理专家,但从心理咨询服务的受众角度而言,心理专家通常指具备心理咨询专业资质的人员。心灵花园中心所称“副高”以上才属于心理专家,系心理咨询行业对普通心理咨询师和心理专家的区分标准,在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上,应以相关公众的认识为准。加之,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没有将“心理咨询”列入第44类的服务项目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选择与“心理咨询”相类似的“心理专家”作为申请注册服务项目的做法具有合理性,外服中心对“心灵花园”文字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未超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不构成擅自使用心灵花园中心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司法观察】
企业应对商业标识及时进行注册和保护
长期以来,不仅是心理咨询行业,在其他行业发展初期、企业起步阶段,部分企业的商业标识,比如未注册的商标、字号等很容易被企业忽视,处于弱化保护的状态。事实上,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商业价值和保护意义的字号和商标,容易被他人恶意利用及仿冒,企业应当及时就这些标识进行合理保护,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本案中的心灵花园中心从成立起,已经花费了约500万元的推广宣传费用,但在案件审判结束时,都没有申请注册出属于自己的商标,这给它未来的维权道路带来了诸多坎坷。在此,上海知产法院也提醒广大创业者,在企业成立之初,就要尽量避免企业名称、字号可能引发的混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要及时对商业标识进行注册和保护。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本文来自上海知产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