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验收复核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7〕11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试点示范园区工作情况,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以下简称“试点园区”)验收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园区验收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省局行政区域内试点期满的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验收。
(一)验收方式
验收工作以省局为主,我局视情况派人参加。省局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可采取实地考察、召开验收会、专家评分等方式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
1.依据试点园区工作方案,考核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2.依据有关年度园区工作通知,考核试点期间按要求开展我局部署的年度工作情况;
3.依据《办法》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考核工作指标得分情况(相关定量指标标杆值详见附件2)。
试点园区考核验收结果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2017年试点期满的园区应于上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
2.各有关省局应统筹安排,制定试点园区验收工作方案,报送专利管理司。工作方案应包括验收日期、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工作具体安排等。
3.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共同签署《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3)一式3份;当场宣布验收结果,并将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1份)交试点园区。
4.各有关省局应于试点园区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1份)、园区试点工作总结和每位验收专家组成员分别填写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详见附件4)报送专利管理司。
二、示范园区复核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示范园区申请,我局对示范期满3年的示范园区进行工作复核。待复核的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5)在示范期满3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示范工作自动终止并取消示范园区称号。其中,纳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示范园区处于实验阶段,免于复核。
(一)复核方式
我局统筹组织开展示范园区复核工作,届时会同有关省局,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复核工作组,采取实地复核的方式进行。
(二)复核内容
1.依据工作规划,复核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2.依据有关年度园区工作通知,复核示范期间按要求开展我局部署的年度工作情况;
3.依据《办法》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复核工作指标得分情况(相关定量指标标杆值详见附件2)。
示范园区复核结果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2017年示范期满的园区于上半年内完成复核工作。各有关省局应指导示范期满的园区确定复核时间,报送专利管理司,具体复核时间由我局结合省局相关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2.各有关省局指导待复核的示范园区全面总结3年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3.现场复核结束后,复核工作组成员应共同签署《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一式3份;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并将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1份)交示范园区。
4.我局待现场复核结束后将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1份)、园区示范工作总结和复核工作组成员分别填写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详见附件4)一并带回,由专利管理司留存。
请各有关省局做好组织协调和材料报送工作,我局将根据验收、复核整体情况,及时向各有关省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2017年试点期满的试点园区名单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定量指标标杆值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
附件:5.2017年示范复核的园区名单
附件: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王明智 徐俊峰
电 话:010—62083113 62086568
附件1:2017年试点期满的试点园区名单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定量指标标杆值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
附件5:2017年示范复核的园区名单
附件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工作组评审意见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IPRdaily诚聘英才!(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本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