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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编剧遭侵权的类型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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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8年前
【娱乐法】编剧遭侵权的类型与防范

【娱乐法】编剧遭侵权的类型与防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原标题:【娱乐法】编剧遭侵权的类型与防范


从《很爱很爱你》、《我知女人心》到《赵氏孤儿》,近年来不断的曝露出编剧遭侵权的新闻。目前大家普遍认为在影视行业编剧是弱势群体,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好的,如果智慧成果得不到保护,不利于影视业的长期发展,不利于好的作品的出现。

    

目前,编剧遭侵权的类型大约有以下几类:

    

1、合同签约方为空壳公司。

    

一部电影的投拍可能需要上亿的资金,但是为了回避风险,有的投资方跟编剧签订协议的时候使用空壳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的名义。这个空壳公司一般是以最低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什么固定资产。一旦发生纠纷,转移资产非常方便,甚至不用转移,这个公司根本一点资产也没有。发生纠纷之后,即使编剧通过起诉、仲裁的方式胜诉,往往判决、裁定也不能得到执行。

     

2、用模糊的职位来取代编剧。

  

比如《赵氏孤儿》中把高璇称为“前期文学创作”,何为“前期文学创作”?这并非是一个法律词汇,其外延和内涵都不清楚。法律只规定了编剧,没有规定还有前期文学创作。能否用这个词来指代没有把编剧工作坚持到底的人呢?这是一个疑问,有待实践的检验。作者认为要区分情况,如果确实进行了创造性劳动,而且又使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量的大小另论),那就是编剧,而不是所谓的前期文学创作。

     

3、中途更换编剧后,原编剧失去所有权利。

    

在影片的拍摄中,经常出现中途变更编剧的事情,应该说这也是正常现象。变更以后,原来编剧的权利如何保护,在最后完成的电影作品中的地位如何?这些却总也不被重视,容易进而引发矛盾。这种情况,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应该协商约定。有的制片方直接取消了原编剧的各种权利包括署名权,这样做是有问题的,可能构成违约。如果电影作品用的还有以前剧本的部分,应该说还是用的原来编剧的作品,应该进行署名并支付报酬。

    

现在出现这三种情况的比较多,但是也存在其他情况,比如:欠薪、不与编剧签订合同、编剧间的互相剽窃等。

    

当编剧维权时经常遇到一些困难,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增加法律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是现在编剧应该注意的地方。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一定要签订合同。注意核对合同的相对方,注意合同每一个条款的表述。

    

2、对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以及没有约定的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要求修改和增加。

     

3、注意保存来往的邮件(包括短信、微信),在邮件中应尽量写清楚人物与内容。

     

4、尽量采取先支付一部分定金,按阶段负酬的薪酬支付方式。

     

5、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使用签订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留证据。

     

6、遇到侵权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编剧权利保护关系影视业作品的质量与竞争力,需要编剧自身、法律人、媒体人各方面的努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娱乐法】编剧遭侵权的类型与防范

本文来自IPRdaily.cn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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