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产权产权
安徽省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最近“出大事了”,被戴上了“中国最大山寨兵马俑”的帽子。但是事情的是非曲直,在法律上并不是那么简单。
安徽的这个文博园里有着上千个兵马俑,场面很震撼。而陕西正牌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表示,这些“山寨兵马俑群”未得到许可和授权,属侵权行为,已向该景区发律师函。而安徽方面强硬回应:“我们没有侵权。兵马俑并不是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专利,陶俑哪里都可以做。”
虽然从正义的直觉上来说,大家觉得安徽方面或有不对的地方,但到底侵犯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什么法律权利呢?其他人是否有权复制一号坑里的兵马俑?或者说,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对兵马俑拥有什么权利?
很明显,陕西方面对兵马俑并没有著作权。著作权只属于作者,兵马俑作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只属于当年的创作工匠。而且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兵马俑显然已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不能因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是兵马俑的文物管理单位,就想当然觉得他们可以“垄断”兵马俑的一切知识产权。
近年来,中国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对于“山寨”产品人人喊打,但是知识产权有其特殊的规则,包括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红旗规则等等,并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比如,前两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影视城按照1:1的比例,仿建了著名的埃及狮身人面像,当时很多人严斥“山寨狮身人面像丢了中国人的脸”。但是,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包括《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在内,世界上没有一个知识产权公约体系会保护像金字塔、狮身人面像这种四五千年前建筑、雕塑的知识产权,国内企业复制它们,本身并没有侵权。所以,当时就有知识产权人士表示:不要把严谨的知识产权问题,粗暴地简化为道德评判,那有违法治精神。
这次的安徽“山寨兵马俑”也是一个道理,复制兵马俑本身并不侵犯著作权,复制兵马俑也不需要经陕西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同意。陕西方面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只拥有“兵马俑”等几个关键词的商标权,以及对于相应兵马俑照片、书籍的著作权,如果安徽方面没有使用相应的商标、照片,很难说是违法。其实,此事真正能和知识产权纠纷搭上关系的,还是涉及反不正当竞争问题。至于安徽方面的山寨兵马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从山寨兵马俑是否会对游客造成误导,是否侵犯到陕西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判断。
对于“山寨产品”敏感,体现的是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但是,知识产权规则本身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不宜简化为非黑即白的道德判断。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沈彬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本文来自深圳特区报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